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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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种类,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海船和非海船。 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目的船舶。 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沿海船和远洋船。,二、船舶的特点,(一)拟人性 (二)整体性 (三)不动产性,第二节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 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 ) (二)船舶物权 依据通行的说法,船舶物权就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一)特别法物权性 (二)客体的单一

2、性 (三)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四)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三、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船舶 所有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船舶 留置权,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买卖/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赠与,订造,建造,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而船舶必须是CMC定义的船舶; (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和拥有特殊的权利 适航、配备船员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 (四)

3、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 (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船舶共有,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MC 第10条 ) 1.未经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的效力。 2.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同共有的效力。,思考:,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未被登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1.转让方式 买卖、赠与、保险委付 2.生效 C

4、MC第9条第2款只规定: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案例分析,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这是相对而言。消灭事由主要如下: 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绝对灭失)

5、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一)物权法规定的公示的方法 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是登记(不动产)和交付(动产)两种。 不动产的公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物权,同样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如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CMC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

6、当签订书面合同 ”。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问题:,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定义 CMC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二、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一)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表

7、现在: (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权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让方面的从属性。海商法第18条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二)不可分性,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

8、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三)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CMC第20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物权法: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四)特定性,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 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五)顺序性,船舶抵押权的顺序

9、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六)追及性,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例如,当抵押船舶被他人非法侵占时,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七)公示性,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八)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0、、行使和消灭,(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1.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2.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3.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行使而消灭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案例分析,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2002年2月

11、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 问:哪个权利应该优先保护?,复习题,1.何为船舶抵押权?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 2.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 3.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 合同是否有效? 4.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何规定? 5.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6.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

12、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项下的船舶 六、船舶留置权的主体 造船人、修船人,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CMC第25条(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

13、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 A. 甲乙丙 B. 乙甲丙 C. 丙甲乙 D. 乙丙甲,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船舶优先权的概念P32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MC第21条)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一)法定性 (二)追及性 (三)秘密性 (四)优先性,(一)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 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CMC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CMC第24条:因

14、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CMC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

15、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2、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之间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 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 的,后发生的先受偿。,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案例分析,1998年5月,甲公司将V轮抵押给乙银行取得500万元贷款。5月20日,V轮投保一年定期船舶险600万元。6月30日,V轮从俄罗斯A港运一批钢材到中国B港。途中遭遇恶劣天气

16、,主机损坏,一、二舱进水。H轮依NO CURE ,NO PAY救助合同对V轮进行拖带救助,拖带一天后,V轮由于进水过多沉没。H轮花救助费用80万元。另外,V轮沉没时,尚有50万元船员工资未付。事后,保险公司支付600万元给甲公司。试分析以下各项哪些正确: 1.50万元工资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 2.80万元救助费用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 3.500万元贷款应先于工资受偿; 4.所有债权就600万元按比例受偿.,案例分析,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3000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A公司如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B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港口45天。A公司为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B公司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卸货后,A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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