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_税务稽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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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业务,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金孟君,江苏省国税系统2004年处、课分局长轮训,第一部分:税务稽查规程与管理,一、税务稽查概述,(一)税务稽查的必要性,1、偷、逃税现状 (1)偷、逃税历史悠久,偷税反偷税的博弈永无止境 (2)受市场经济“效益原则”的负面影响和管理上的疏漏,偷、逃税犯罪突出 例 情形 偷税金额 查处概率 处罚程度 预期偷税成本 A 10000 1 2 20000 B 10000 0.6 2 12000 C 10000 0.5 2 10000 D 10000 0.3 2 6000,据辽宁省公安厅抽样调查显示,全省80%以上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偷税,40%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偷税,估

2、计全省每年因偷逃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至少应在30亿元以上 (3)偷、逃税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趋势 偷、逃税手段由公开转向隐蔽 偷、逃税方法由土法转向智能 偷、逃税心理由畏惧转向抗拒 业主实行家庭式管理,财务核算简化程序,增加了税收检查的难度,2003年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分税种情况表 (单位:亿元) 税收收入合计 20461.56 其中: 国税 14157.73 地税 6303.83 国内增值税 7341.29 国内消费税 1183.2 营业税 2869.57 内资企业所得税 2340.96 涉外企业所得税 705.40 个人所得税 1417.18 资源税 83.49 投资

3、方向调节税 4.9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50.24 房产税 323.60 印花税 214.89 城镇土地使用税 91.50 土地增值税 37.30 车船使用税 32.1 屠宰宴席税 2.30 车辆购置税 474.39 海关代征进口税收 2789.23 二、出口退税 -2038.98 三、其他收入合计 2129.81 其中:税款查补收入 390.17,2、偷、逃税心理的分析,根源性心理,敛财 心理,不平衡 心理,实现自 我价值 心理,过渡性心理,侥幸心理,对偷税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偷税行为的心理,税收筹划和避税心理,(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1、税务稽查的职能 (1)监督 (2)惩处 (3)教

4、育职能 2、税务稽查的任务 (1)收集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 (2)查明税务违法事实,认定税务违法性质 (3)查获税务违法者应纳税款,处理税务违法行为 (4)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税务稽查的管辖,1、职能管辖 2、地域管辖 3、级别管辖,1、日常稽查 2、专项稽查 3、专案稽查,(三)税务稽查的种类,二、税务稽查选案,(一)选案的方法,1、人工选案 2、计算机选案 在确定选案方法时。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稽查工作重点、目标与范围,有的放矢的选择,有时需要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即人机结合的选案方法。,(二)税务稽查计划,1、税务稽查年度计划 确定税务稽查计划时除了应注意稽查计划

5、的构成要素外,还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合理配置稽查人才资源的因素 (2)税务稽查的投人和产出的关系,即效益因素 (3)综合平衡的关系,2、分户计划 由稽查人员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由其受理实施稽查的被查对象就实施稽查的时间(进度)、内容、重点、方法、目标、人员配置和分工等作出具体的规划。 分户计划又称稽查实施提纲,(三)选案指标的管理和选案前的分析,1、选案指标的确定 (1))选案资料来源 A、计算机贮存资料 B、财务报表资料 C、外部信息资料 D、税务稽查发现资料,2、确定选案指标和参数,A、流转税类指标:销售收入 应纳增值税 销售税金负担率 期未留抵税款 B、纳税申报指标:累计

6、两次不申报 连续三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累计六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C、财务会计类指标: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率 存货余额等,3、选案前的分析,A、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认定、动用情况; B、先征税后返回执行情况; C、重点税源户情况; D、一般纳税人申报情况;,(四)税务稽查选案的实施,1、确定选案方法 2、确定选案指标和重点指标 A、人机结合,科学地实施选案。 B、抓住不同时期的社会和经济热点,合理确定稽查重点和对象。 C、注意稽查结果的反馈,及时修正选案标的。 D、加强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和信息、情报交换、及时调整选案重点。 E、注意对纳税人相关财务状况的分析。,3、进行案头审计产生纳税异常情况,确定待

7、查纳税人,填写稽查项目书,报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正式确认稽查对象。 4、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待查纳税人清册及其有关附件资料送达稽查实施部门签收 5、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稽查案源,填制税务案件转、批办单,将案件有关资料转给管辖机构办理 。 6、对选案确认已达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案源,填制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 7、登录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和税务稽查质量台帐,以全程监督税务稽查的实施和作为量化与考核稽查任务完成的依据,三、税务稽查实施,(一)税务稽查的权限和法律限制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查证权 (6)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权 行使检查

8、权限应当注意: 一要正确执行检查程序 二要正确实施检查手段 三要正确运用执法权力,分析案例一,(二)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1、成立工作组 2、学习有关文件 3、检查前的调查 (1)收集整理被查对象的有关征管资料 (2)研究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3)审查分析被查对象的会计报告 (4)拟订税务检查方案(稽查提纲) A、明确检查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纪律要求 B、人员组织与分工 C、时间安排和检查进度 D、检查方法 E、检查重点 F、经费预算 G、对被查单位的要求 (5)发出检查通知书,(三)税务检查的具体实施,1、围绕检查事项进行调整 2、检查会计资料及实物 在检查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

9、问题: (1)对检查中发现的差错或可疑问题,检查人员必须及时做好检查底稿。 (2)对于一切疑点,必须反复查证,必要时可扩大检查的时间、范围,前后对照,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 (3)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态度,讲究方法,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4)实施检查时,应注意保持各种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的整洁、完好,防止损坏和丢失。 3收集税务检查证据。,(四)税务稽查的立案,1、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条件 (1)有一定税务违法事实; (2)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 (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其违法责任; (4)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立案标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

10、、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2、立案的依据 (1)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 (2)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转办涉税案件的材料 (3)上级交办和情报交换的涉税案件材料 (4)本级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案件材料,(四)税务稽查的取征,分析案例二,1、稽查调查取证

11、的获取要求 (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3)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进行; 调查取证的时间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调查取证的方式要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调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来源要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4)调查取证所获资料要遵守保密法定原则,2、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1)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

12、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 (2)特征 关联性 合法性 真实性。,3、税务稽查证据的制作(收集)要求 (1)书证的制作要求:规程第二十四条 原件 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 复制、影印件 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

13、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2)物证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视听资料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的正本。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视听资料的提交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简要说明视听资料的内容,提供视听资料的时间、

14、地点。调取录音、录象磁带时,应载明磁带长度。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 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4)证人证言的制作要求 规程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

15、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5)当事人陈述 税务机关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陈述材料应当由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本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如当事人认为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陈述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材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6)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者出示询问通知书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人员应询问当事人实施与案件有关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并要求其对被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应重点询问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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