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伦理学第三章ppt初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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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 吴远贤,护理伦理学,第三章 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涵义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三、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护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再认识,(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法律上认可或伦理学上可得到辩护的权利和利益。 问题:公民四大权利? 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荣誉权 义务:指特定的角色要求,即主体必须或应当承担的职责。 1. 与“权利”相对。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 2. 不要报酬的。如:义务演出。,权利和义务概念案例,副教授参与“换妻”18次今将被审 没想到是犯罪 2010-4-7 8:32:17 来源:大

2、河网 大河网4月7日报道 备受各界关注的南京一副教授组织“换妻案”今日上午9时将在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2名多次参与换偶活动的男女犯有“聚众淫乱罪”。这也是近10年来该罪名首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且是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参与者人数空前最多的一例。记者昨日从法院方面获悉,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理由是案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整个庭审过程有望持续两天。,参与“换妻”18次 “床上的事都晾在人家面前,还有什么事不能说、有什么顾虑的呢?”昨天,在南京市马台街附近南京某大学教工宿舍里,面对国内多家媒体的长枪短炮、电视镜头,涉案副教授马尧海并不避讳及躲闪。他说:“最近这几天是我心情最好的几天”,“因为正是有

3、了媒体的全面报道,世人才能认识到,我并不是一个一天趴在网上、专门勾引人家老婆的魔鬼,也是换妻倡导者、教父。”现年53岁的马尧海,是南京某工业大学副教授,其教授的学生曾先后两年获得全国级计算机类大赛的前几名。据马尧海介绍,他参加过18次换妻活动,他做这个跟自身婚姻变故等有关:先后经过两次失败的婚姻,尤其是第二次离婚后,留给自己一大堆债务,这段经历还带给其“深深的伤疤和人性的扭曲”。,也没想到是犯罪 对于检察院将自己列为第一被告,并被定性为“聚众淫乱的组织者”,马尧海并不认同。而对于换妻活动,马尧海的看法是“婚姻是碗白开水,不愿喝的也得喝;交换(配偶)是杯美酒,愿喝的就喝,不想喝的就别喝”。“我没

4、有想到这是犯罪,直到被警察抓住,我才第一次听说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马尧海说,他原本认为,这是夫妇自己的事,自己的身体、自己支配,没有任何人强迫别人。,对话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中国网3月5日报道 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不但吸引了众多的媒体记者,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通过博客等发表一些建议或观点。3月3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因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这篇博文题目为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李银河在文章中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

5、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公民对身体拥有所有权”,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银河接下来举了5个案例,案例中的案犯都是因乱搞两性关系获罪,最严重者被判处死刑。“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此类自愿“性聚会”活动。 李银河博文中认为,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在全部是自愿参与的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其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讨论:该副教授的换妻活动是自己的权利吗? (马尧海说,

6、他原本认为,这是夫妇自己的事,自己的身体、自己支配,没有任何人强迫别人。),(二)权利和义务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关系,1、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区别 a.形成:被制定或认可 约定俗成 b.调整范围:调整外部关系 支配内心动机 c.修改:法律手段 通过观念和风俗的变化 d.形态:实然、明文规定 应然、思想和观念上,案例:理想的义务教育,高分子材料专家,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曾论述:“火药是中国人发明的,而中国人并未因此而创造出爆破动力学;风筝也是中国人发明的,而中国人也未因此而创造出空气动力学。” 如果有了理想的义务教育模式,我国还会有这种现象发生吗? 点评:义务教育还处在“初级阶段”。,1

7、、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区别,e.实施:强制 社会舆论、信念和习俗 f.层次性:较少-合法违法 较多-要求较高 g.向善:善的或恶的 善的,符合伦理的,律师帮助坏人就是坏人?,重庆打黑运动近日峰回路转:为“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批捕。最奇怪的是,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北京某家大报就对所谓“捞人”律师的“犯罪”事实作出长篇详细报道。这之后,诸多媒体蜂拥而上,使用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禁止当地媒体使用的词汇,描述李庄的所谓“捞人技巧”。而在网络论坛上,至少有一半声音在叫好 律师在帮助坏人,所以他就是

8、坏人,该受到惩罚。,因此,没有律师,或者律师不能享有完整的辩护权,检察院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理性的辩论台坍塌,就没有真相与事实可言,把事实的确定权交任何单独一个人,就只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无论怎样宣判,都没有正义可言。,法律对有些“恶”得有放弃意识,2007年 04月 25日 19:15 深圳新闻网 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设立了见死不救罪,但据相关专家研究发现,实际并未能有效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一看见什么恶就想着用法律清除、根治之,缺乏“有所不为”的界限意识,这会窒息社会的道德自净能力,使道德自治能力在“用进废退”中不断萎缩。,(二)权利和义务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关系,2、权利

9、和义务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联系 a.共同作用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b.职业道德可以保证由道德到法律方面权利、义务的实现 c.调节范围可以相互转化,案例:撞伤不如撞死,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关于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现象的回应,再次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他表示,“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故意,可能判死刑。”,修改的起因是,坊间流行着这样一句“撞伤不如撞死”的恶语,并一度被传为是驾车人的“潜规则”,外公60岁的寿宴,却成了3岁的牛牛(化名)最后的午餐。20日下午3时,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

10、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一名10岁的小女孩过马路时被一辆白色的林肯轿车撞倒并卷进车轮。在60余名群众的呼喊堵截下,司机反而加速行驶将孩子狂拖出两公里致死。孩子的家人打车追出1公里远后被林肯车甩掉。“那个司机要是踩一脚,我孩子是不就不能死?那么多人喊他为啥不停呢?能抓住他吗?”,患者李某,男,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

11、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年。 试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

12、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一、护士的权利 1、护士的法律权利 a护士管理办法第4条:执业权受法律保护,劳动受社会尊重;第26条: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b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2、护士的道德权利(依服务对象而定) a为病人服务时(详见课本) b作为专业人士(详见课本) c作为受雇者(详见课本) d作为同事(详见

13、课本),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二、护士的义务 1、护士的法律义务 a作为劳动者(详见课本) b作为执业人员(详见课本),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2、护士的道德义务(依服务对象而定) a对病人的道德义务(详见课本) b对同事的道德义务(详见课本) c对专业的道德义务(详见课本) d对社会的道德义务(详见课本),案例,一对农村夫妇抱着白喉病患儿来院求治,患儿因呼吸困难,医生决定马上做气管切开,但患儿父母坚决不同意。这时患儿呼吸困难,面部紫绀,生命垂危。医生反复解释劝导,患儿父母拒绝手术签字,不同意气管切开。急诊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危急,毅然将患儿抱到手术室,患儿父母不顾一切追到手术室。在这关键时刻,急诊

14、医生以特有的权威劝服了患儿父母,并实施手术。患儿得救,患儿父母给医生下跪致谢。 请对此案例进行伦理分析。,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如何对待监护人选择权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诊治疾病的过程中要尊重病人(或监护人)的权利,并让其自觉履行承诺手续。这不仅是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通常医生的愿望与病人(或监护人)选择是一致的,但本案例中监护人的选择给医生带来棘手的伦理难题。对此,医生的态度可能有四种: 以监护人的态度为转移,一切听从监护人的意见,免得引来麻烦;向监护人做必要的解释,摆明利害关系,最后听其自然;医生从患儿生命利益出发,果断地替监护人作主,尽职尽责;医生对患儿生命负责,既尊重监护人选择权,又敢于

15、在关键时刻以患儿利益为重而采取行动。 以上四种态度各有其理由,然而从医德原则出发,第四种态度体现医德基本原则“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精神,又体现了有利、不伤害、尊重等具体原则,属于最佳选择。,案例,某医院儿科收治一名高热患儿,经医生初诊“发烧待查,不排除脑炎”。急诊值班护士凭多年经验,对患儿仔细观察,发现精神越来越差,末梢循环不好,伴有谵语,但患儿颈部不强直。于是,护士又详细询问家长,怀疑是中毒性菌痢。经肛门指诊大便化验,证实为菌痢,值班护士便及时报告给医生。经医护密切配合抢救,患儿得救。 请对护士的行为作伦理分析,它符合那些护理道德?,案例

16、,一麻痹性肠梗阻患儿,因不能进食而插了鼻饲管并行输液支持治疗;医师查房后口头医嘱:“有尿后给氯化钾推入管内。”待患儿有尿后,护士执行医嘱时未再追问,即将氯化钾直接推入静脉输液壶内,致使患儿心跳骤停,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上述医疗事故中护士的行为作伦理分析,她违背了哪些道德规范。,案例分析,上述案例属于过失性医护缺陷,护士应负重要责任。 医生违反了卫生部“医嘱制度”中“除在抢救或手术中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药物后执行,医生要及时补记医嘱”的规定。因此,医生负有一定责任。然而,护士行为违反了: 医护关系中“尊重信任,彼此监督”的道德规范。医护双方为了共同维护病人利益,为防止医护差错事故的发生,必须互相制约和监督。当护士执行医嘱时,一旦发现医嘱有误或不清楚应当询问清楚后再执行。该案例中,护士未追问清楚,便错误地执行口头医嘱,因此不符合医护关系道德的要求。 违背了护患关系中“热爱本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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