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操作指南》相关业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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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操作指南相关业务解读,滁州市国税局稽查局 杨波,延伸阅读,近几年,从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上升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一直是国税局的核心工作。市局分管领导和稽查局领导要求稽查干部立足于关注当前经济全球化、税源国际化、纳税人呈现跨国公司、集团企业、连锁企业、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税源管理过程中面临难以把握纳税人创利方式、盈利金额、应税收入、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相关部门涉税信息难以实现共享等难点、盲点问题,思考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征管底线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就是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与稽查业务管理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发掘盲点问题,解决难点问题,做提高稽查案件查办质量,提升稽查执法水平

2、的践行者和排头兵。有所不为,就是在稽查办案中严以律己,恪守职业道德。,延伸阅读,2011年初,根据市局领导的要求,我局领导在谋划当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稽查工作时提出,结合当前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如何强化稽查业务管理,进而实现稽查实施工作过程的控制,切实提高稽查执法水平这个课题。我局围绕着案件实施检查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历时三个月,完成了稽查案卷制作及调查取证证据参考(讨论稿)。市局及稽查局领导对这份材料非常重视,认为这是市稽查局着眼税收征管改革大局,主动研究稽查工作,为实现稽查管理现代化,加强自身队伍素质建设的创新之举。要求再充实完善,将其提升到工作指南的高度,吴局长为指南作了序。,

3、序,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迅速发展,区域经济形式、经济结构、税源分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既促进了企业经营模式、核算方式等不断创新发展,又促进了税务管理方式积极转变、税收执法更加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一环,其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体税务执法水平。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都迫切要求税务部门不断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为此,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编写了这本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操作指南。该书针对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现状,结合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从适用程序、证据资料、稽查报告、案卷传递等多方面提出了规范税务稽查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初步实现稽查工作流程

4、化、案件证据规范化、检查内容项目化、稽查报告格式化的目标,有效降低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希望全市国税稽查人员能以此书为蓝本,认真学习研究,有效地规范税务稽查实施工作,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再上新台阶。 吴俊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内容简介,税务案件稽查工作过程(主要是检查实施环节)最终要通过税务稽查报告反映(2-文书式样17-39页)。 就“基本情况”的内容而言,需要反映被查纳税人主体资格认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申报)两方面的情况,并取得、归集相应的证据。 去年春训班上,我在这里就指南中证据参考部分的内容1-5页作过解读。 本次交流内容仅就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检查应收集的涉税违法

5、行为证据,结合相关案例,从“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关联关系以及对“虚开发票”、“违法案件的事实构成要素”等方面做重点解读。 本次与大家交流的内容归纳起来是五个一,传递一条信息 梳理一种思路 强固一项理念 希望一份收获 产生一个效应,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滁国税发201178号 ),重点提示,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收集涉税违法行为证据资料 (指南第19页) 二、关于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工作中,对“善意”行为判定的参考 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应收集涉税违法行为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抽样取证”的适用(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过

6、程中,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不能抽样取证 (二)违法案件的事实构成要素,有 感,一年多以来,从送审案件案卷制作的质量来看,要符合指南要求的规范和标准,还需解决好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保障执行力的问题。就促进检查实施的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操作,项目化深入而言,指南有着它阳光的一面,提升着一种正能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检查人员怎么干,而不能解决检查人员愿不愿干的问题。认识上的差异,必然导致结果上的差距。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管理氛围、过程控制的不同,必然影响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联想!,灯泡不亮怎么办 ?,政治家:我想它有权不亮。 心理学家:我想它会自己调整过来的。 教师:我相信,只

7、要灯泡努力,它一定会亮来了的。 法官:如果灯泡它自己不提出更换请求,我想我们不能去管它。 哲学家:不亮是一种现象。 计算机工程师:首先卸载旧灯泡,然后安装新灯泡,最后进行热启动。 分析师:该灯泡未来可能有两种表现:复明,或者需要被更换。 警察:首先要鉴定一下灯泡是自然损坏,还是人为破坏。 官员:等我向上面打个报告,看看回复再说吧。 生产厂家:您的灯泡过了有效期了吧。 电工:一群笨蛋,不亮是因为停电了。,案例分析,一、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的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案例一 问题描述: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8、。该公司某年度“制造费用蒸汽”明细账反映:购进蒸汽(购进生产蒸汽所需要的原料)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6423.67元。经查证,该项业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税收法规列举的,不得申报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取得证据: (一)制造费用明细账复印件 (二)预付账款明细帐复印件 (三)所属期记账凭证及附件(专用发票)复印件 (四)设备租赁协议 (补充影印件) (五)询问笔录(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车间工人) (六)锅炉设备使用证书复印件(产权) (七)设备原销售单位补开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八)该公司支付陶某的20000工资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工资表,适用法律法规: 根

9、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规定,检查中发现问题 第 * 项,应调整减少 * 年进项税额166423.67元。 案件分析: 本案问题是:检查人员经检查确认,该公司购进生产蒸汽的原料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该生产蒸汽的车间是个人陶某承包经营。 证据:设备租赁协议(见复印件) 分歧(审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理意见不当。 分析:检查人员仅凭设备租赁协议(见复印件)记载的内容即认定陶某承包蒸汽生产车间的经营,没有印证该内容的证据。即没有体现符合承包(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用、设置独立账户)要件的

10、证据。没有陶某购买原料的证据,检查人员取得的预付账款明细帐复印件,记载反映的是原料供应商与该公司正常的购销业务,与设备租赁协议(见复印件)复印件反映的内容相矛盾。对确认陶某“承包”事实不存在印证关系。没有“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的证据。检查人员取得的制造费用明细账复印件反映的是该公司生产车间之一正常核算的费用支出 实情:一台没有购进发票的锅炉,一份虚拟的设备租赁协议,一项能够税前列支的费用(折旧),案例二 问题描述:某公司2007年12月5日取得一份“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134010722121,发票号码为00583595,开具货物品名为铜管,开具金额20000.00元

11、。2009年6月10日取得一份“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发票代码为134010932121,发票号码为00187196,开具项目为制作西装费,开具金额11800.00元。2009年6月16日取得一份“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发票代码为134010932121,发票号码为00187199,开具项目为木托盘维修费,开具金额23150.00元.。 以上发票经在“CTAIS征管信息系统”中均未查询到,证明以上发票均为假票。,取得证据: (一)记账凭证及附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二)发票状态查询表 适用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

12、二款规定,上述检查发现问题第*项,应分别调整增加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应核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950元。小计53150元。 案件分析: 本案问题是:检查人员经检查确认,该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因从税务机关“CTAIS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不到,并据此认定其取得的发票均是假票。提出该项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根据:该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因从税务机关“CTAIS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不到。 证据:“CTAIS征管信息系统”发票状态查询表。 分歧: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不成立,处理意见不当。 分析:“CTAIS征管信息系统”发票状态查询表不能成为证据,只是线索。此案

13、没有该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假票”的证据。(发票不合法;交易不真实),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案例三 问题描述: 2008年2月191#记帐凭证反映,该公司从吴某处购进煤,取得由“*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031.6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取得证据: (一)记账凭证-及附件(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记账凭证-(应付账款-吴*)及附件(付款证明)复印件 (三)应付账款明细账吴*复印件 (四)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打印件 (五)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打印件 (六)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打印件 (七)增值税抵扣凭证

14、返回信息清单(一)、(二) (八)证明复印件 (九)代购协议复印件,证 明 财务部: 兹有“*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煤款,实属吴*做的。请将“*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并入吴*账户。 供应部 年 月 日,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检查发现问题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应调整减少2008年度进项税额268038.63元。 案件分析: 本案问题是:检查人员经检查确认,该公司购进生产用煤是吴*做的,该公司从“*商贸有限公司” 取得

1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申报进项税额抵扣。(该公司应从吴*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该公司供应科出具证明,本公司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煤的业务是吴*做的。 证据:该公司供应科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分歧: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理意见不当。 理由:检查人员根据该公司供应科与财务科一份货款支付对象的说明,认定吴*是该项售煤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该公司理应从吴*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延伸认为该公司从“*商贸有限公司”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申报进项税额抵扣。,从本案调查取得的证据看,缺乏关联性的证据。现有证据相互无法印证该公司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一是初

16、审提出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业务的真实性办理协查,受托税务机关回复结果表明,该业务是真实的,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见补充证据)二是询问笔录(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供销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吴*属自然人,因为其熟悉购煤渠道,双方签有代购协议,所以受托于该公司从“*商贸有限公司”办理购煤业务,属“受托人”。检查人员没有取得吴*从事的“代购”行为是否成立的证据(是否垫付资金等证据)三是在该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的煤的购销业务中,没有证据证明吴*垫付了资金。四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购货单位是该公司(委托方)符合与吴*签订代购协议的内容,并且经协查该项业务和专票真实合法,无“不符合规定”的事实。五是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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