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第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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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学建设工程法规?,引例:霞浦“1030”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2008年10月30日6:30左右,霞浦县新城区迪鑫阳光城3 号楼施工现场,木工班和钢筋班组12名工人,擅自开启3号楼 施工升降机,准备到25层工作面作业,当施工升降机吊笼上升 到第44、45标准节时(高约65米),第43至46标准节倾倒,施 工升降机吊笼坠落,造成吊笼内12名工人全部死亡。经省政府 组织调查,查明该起事故是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简要情况,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假招标、挂靠有资质施 工企业的方式,非法自行组织项目施工,并在施工中私 招滥雇,指派无起重设备安装资格的电工安装包括发生 事故的3号楼

2、在内的6台施工升降机,严重违反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有关施工、监理、安装、检测、劳 务分包、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单位在承揽业务中, 严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到位,对迪鑫阳光 城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 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自行组织项目施工,以及有关 企业、单位在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行政 执法不严;对施工许可申请及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 审核把关不严,违法审批。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弄虚作 假,逃避责任。,事故原因,经省政府省长办公会研究、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对 该起责任事故39名

3、责任人、10个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一 是1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监理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二是11名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包括县政府、建 设局及施工、监理、安装、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三 是10名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四是 对10个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责任追究,霞浦“1030”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性质恶劣、损 失惨重。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不落实,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违法 违规经营,一些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基层监管部门执 法人员职业道德

4、和廉政建设教育、相关监管部门内部监督 制约机制、全社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 节和严重问题,一批干部因事故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党 政纪处分,教训极其惨痛,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建设工程学什么?,1、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 2、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8、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9、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 10、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模块1 建设工

5、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1.1 法律基础知识P1,一、法的概念、特征以及作用,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同志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2、含义体现在五个方面: (1)、创造方式;(2)、如何实施; (3)、内容由什么决定;(4)、内容是什么;(5)、目的是什么,2、法的特征(4个),(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6、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 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行为模式)。 2)评价作用(判断标准)。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合同义务)。 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2)法的效力层次,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2.法的效力范围,(1)法律对人的效力 (2)法律对事的效力 (3)法律的空间效力 (4)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2.法律责任的构成,(1

7、)主体 (2)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3.归责,(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4.免责,5.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案例】见教材(P7),1.2 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P9,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 法行为。该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其目的在于:“意图创设某种民 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要件 (4个):,主体资格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效力待定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内容合法) 无效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8、可撤消/可变更合同,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和不要式,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 )。 A、获取民事权利的资格 B、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C、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D、处分自己权利的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 A、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 B、缔结合同的能力 C、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D、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3、必须采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行为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称为( )。 A、规定行为 B、不要式行为 C、要式行为 D、特定行为,(回顾),(回顾),(回顾),练习题,二、多选题 1、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 )以后做出的民事行为才会

9、被法律所认可。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权利 C职权 D民事行为能力 E法律规定的行为资格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 A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 D经过行政机关批准 E行为形式合法,(回顾),二、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本质特征:,(二)代理的关系和种类,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2、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可是口头形式也可是书面形式,,1、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2、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3、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

10、合法 4、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注意:,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代理权的终止,(四),思考: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是否终止?,(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没有委托,2、表见代理,没有委托别人但是能够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六)代理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 1、某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了代理行为,事后才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则此代理行为应定为( )。 A.不具有法律效力 B.有效代理行为 C.无权代理行为D.无效代理行为 2、对于无权代理,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应由( )承

11、担法律责任。 A.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第三人 D.行为人,练习题,二、多选题 1、在代理法律关系中,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 )。 A被代理人 B委托人 C受托人 D代理人 E第三人 2、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指定代理的是( )。 A法院指定一名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B某公司指派董事张某代理董事长签订一份供销合同 C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D法院指派小李担任某案的书记员 E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3、一般认为,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A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B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 C被代理人一般授权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E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

12、活动,回顾,这里主要考指定代理的概念,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会因下列( )情形的出现而终止。 A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指定人取消指定 D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被代理人自己委托他人充当其代理人,回顾,(二)物权的种类,(一)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13、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三、物权(绝对权),(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物权的保护,物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

14、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一)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权

15、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概念,四、债权(相对权),(二)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1.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2.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判断,注意,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合同之债,对等、同一类、到期,公证或法院裁决,提交有关部 门,最终归国家(拒收、分立、找不到),债权和债务合为一体,如企业合并,债权人放弃债权,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如演讲等,多选题 1、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精神 E情感 2、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则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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