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理论热点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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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专题培训,主讲:杜永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 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复习提示,一、基本概念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与留置权) 4.占有改定 5.善意取得 6.流质契约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几个常见的理论问题 1.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公示的效力) 2.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 3.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联系,物权制度基本理论,一、物权法概念及性质 二、物权法原则 三、物权效力 四、物权变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

2、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T2),第一、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T5、T6、T7) 第二、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T2) 第三、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进行对标的物加以

3、使用、收益、处分。 第四、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物权和行使物权的干涉(T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

4、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 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第三、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四、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三、公示公信原则

5、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

6、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二、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 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 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

7、规定; 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四、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从全世界的立法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三种: (1)意思主义(以法、日本民法典为代表)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2)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物权的转移的要件=物权合同+登记(交付)。 (3)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为代表):物权变动公式可表述为:a.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合同)有效为前提;b.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五、中国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例外为意思主义。具体的情形为:

8、 (1)基于合法债权(合同)行为为前提; (2)根据物的类型(动产和不动产)不同适用不同生效要件: 其一、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其二、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的动产(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第三人 (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9、意第三人。,例外的意思主义 依照物权法第127条、第158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都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屋二卖”的必杀技预告登记制度,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10、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有权制度,(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的取得和限制; (2)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共有制度,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 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11、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 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离。,所有权的限制,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在文明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一方面,文明社会除了需要自由以外,还需要秩序,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对所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此为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文明社会不仅要保护一个人的自由,而是要保护所有的人的自由,为了协调各个人的自由的冲突,需要对每个人的所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此为私法本身对所有权的限制。,二、对所有权的限制的表现 (一)国家对私人或集体财产的征收征用(T42) (二)城市

12、规划法与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 (三)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所有权的限制(T44) (四)所有权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六)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土地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也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类。,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13、地,属于国家所有。 类似法条(T46-T54)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

14、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 相关法条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

15、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l条、77条、83条的规定。,相关法条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16、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 (一)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割性 3、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4、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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