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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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债 权,第一分编 债 法 总 论,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第十七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八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九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一、债的概念 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一方 债务人。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称为“法锁”。,我国民法通则策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债的特征,(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 (二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纳法律关系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五)债是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概念,债法又称为债权法或者债务法。从实质意义上讲,债法是指调整债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从形式意义上讲,债法是指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或债法编。关于债法,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理解:,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交易法,债法是任意法,第二节 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 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一)债权,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3、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二)债务 债务 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一般具有积极性 大多情况下为作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为不作为。,债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 债务人应为的行为, 而履行作为债消灭的原因,是指 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

4、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伤原则; 二是可能,即债的内容有实现的可能; 三是确定,即债的客体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 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受损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拾得遗失物;合同法第42条规的缔约过失也为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债的分类,一、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 特征 二、 根据多数人一方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情况,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一)按

5、份之债 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但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

6、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 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

7、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一般说来,在连带债务中,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1)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 因一债务人的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原因而使债消灭的,其效力也及于其他债务人。但是,债权人对于一债务人债务的免除,而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无免除的意思的,以及仅抵销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而无使其他债务人的

8、债务消灭的意思时,该债务免除、抵销的事项,仅于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使其他债务人免负清偿责任,其他债务人不能就全部债务免除清偿责任。 (2)时效的完成 (3)债权人受领迟延 (4)确定判决 一债务人受到确定判决,而该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个人关系的,该判决就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发生效力,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 在连带债务中,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退还给其他债权人。,各债务人内部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为

9、债务人的求偿权。,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 是否可以选择 (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 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可选择的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二)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 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须具备 以下两个条件:,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相类似,但二者不同。 2选择之债的特定 方法主要有两种,任意之债,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数种, 须由当事人

10、确定一种给付履行,是指债的标的仅有一种,但当事人得以 他种标的来代替履行的债。,债的标的仅为一种,只是当事人得 以其他标的代替,选择,履行不能,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内容,财物之债,劳务之债,第十七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四、经济合理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以合同之债为例,合同的效力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11、变更履行。,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 债的适当履行 是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行债。,(一)债的履行主体 (二)债的履行标 (三)债的履行期限 (四)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方式,二、债的不履行,(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依其情况可分为: 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二)拒绝履行 (三)履行迟延,(四)加害履行(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有理疵; (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

12、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第十八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一、概念 债的保全 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二、债的保全制度类型 1、代位权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 2、撤销权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其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体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 实体权 性质: 非代理权 非请求权 非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法定权能,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三、代位权的行使

13、1、行使主体:债权人 2、行使程序:诉讼 3、行使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三)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四)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 受到限制,不许债务 人抛弃、免除或让与 其权利,无影响,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 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 务人的债务。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 负担。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撤销权的性质

14、:,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通说)等。,债权人撤销权,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请求法院子以撤销 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有偿行为 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无偿行为 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报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准,而不须具有与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三

15、、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诉讼。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原则上应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第四节 债的担保概述,一、概念和特点 债的担保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 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 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债的祖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债的但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各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 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 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特点,平等性,自愿性,从属性,二、债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 保证物的担保 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金钱担保 定金,第五节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 以下含义:,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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