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财务讲课幻灯片(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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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控财务风险 推进提质增效,河南公司财务管理部 2017年6月15日,1,主要内容 一、国企财务风险案例 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红线) 三、集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禁止事项(底线) 四、如何分析财务三张报表 五、如何防范财务风险,2,认清形势 强化财务管理责任,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力度越来越大,财务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制度规定越来越细,违规惩处越来越严,财务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新形势、新挑战,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重视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2004年在对10家央企原领导

2、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有两个对比数字耐人寻味: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145亿元。,3,审计署2014年度移送的75件案件情况,4,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7年4月, 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收集了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之间公共媒体报道过的602起企业家犯罪案例。 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335件,占55.65%;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67件,占44.35%。 报告指出,中国企业家犯罪的五大风险点为投融资、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加工承揽和招投标。报告预测未来3至5年,贪腐类案

3、件将趋于稳定,融资类犯罪现象不容乐观,政策变化对企业家犯罪现象影响较大,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信息将进一步透明化。,5,2016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6,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7,涉及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32起,8,涉案人员身份,9,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情况,麦肯锡分析报告:60%到70%的全球并购案例没有创造价值,3/4的收购市值下跌超过20%,这其中,中国企业的表现尤其不佳,通常表现为收购价格过高,收购后企业市值降低等。,10,中国企业海外巨亏案例一览,11,为什么要严于用权:羊群效应 关键是头羊,12,13,破窗效应,14,严于用权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

4、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

5、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6、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18,新刑法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

7、务犯罪大概有近70条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9,摘录经济犯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0,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

8、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1,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9、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22,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非法

10、活动 (5仟-1万元)(2)营利活动 (1-3万元)(3)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5仟-3万元),23,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11、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

12、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26,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追究办法对于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界定了10大类50种情形。包括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27,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责任认定:第

13、十五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8,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七条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

14、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29,第十八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

15、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下一章,30,第十九条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6、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1,第二十条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2,第二十一条 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33,第二十二条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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