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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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业病防治 法律责任介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胡世杰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一、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发生,频见报道 张海超事件 甘肃古浪尘肺病 “毒苹果”事件 -联建科技正己烷中毒事件,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 旧危害未控制,新中毒频发生,三氯甲烷 五氧化二矾中毒 有机锡中毒 砷化氢中毒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手臂振动病 职业性甲醇中毒 铬鼻病 五金厂工人滑囊炎,旧职业病危害: 粉尘、铅、镉,新发现17种职业病 正己烷中毒 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 二氯乙烷中毒 磷酸三甲苯酯中毒 乙硫醇 间氟苯酚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醋酸乙烯酯中毒 2-丁氧基乙醇中毒,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后30天左右发病 发热

2、、皮疹和肝损害 散发,病程长(12m,个别超出4m),正己烷,工业用途: 溶剂、粘胶剂(鞋厂、箱包厂、皮球厂)、清洗剂(印刷厂、电子厂、磁材厂) 毒性: 属低毒类(神经系统毒性);(遗传毒性?目前未发现。) 挥发性、脂溶性、蓄积作用; 中毒临床表现: 急性中毒: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慢性中毒:感觉、运动混合型损害,运动障碍为主 体征: 四肢远端痛、触觉减退或消失,手套、袜套样分布 肌力下降、垂足,出现拖曳步态或下肢瘫痪等 肌萎缩,以四肢为明显,如骨间肌及大小鱼际肌等,(二)时间长,处理棘手,1.疾病潜伏期长,有远期效应 2.治疗时间长,康复慢 3.事故影响持续时间长 实际上,“正己烷”事件早在20

3、09年8月就已暴露,这一事件引起关注却缘于1月15日发生的一起劳资纠纷。(苹果代工厂中毒事件追踪:44人仍在治疗ttp:/ 2010年02月25日 06:48 第一财经网),(三)后果严重,1直接经济损失: “胜华科技称,为受到正己烷化学品影响的员工准备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如果员工病情继续,还会赔付更多。”(苹果代工厂出千万元偿金 中毒员工称太少 ,搜狐,2011-2-28 15:48),2.无形资产影响,中国著名非政府机构“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Public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主任马军表示:“苹果的行为与其它大品牌不同,

4、它们似乎非常自满,毫无反应。”(36家中国环保组织指责苹果未解决工厂污染问题2011年01月20日,16:41,来源:凤凰网科技 ),2010年4月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全国34家环保组织,发布了“IT产业重金属污染报告”,并以这个报告为基础,发动了对29家著名IT品牌的“绿色选择”行动。行动的要求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求这些品牌,加强“供应链管理”,要求其上游生产厂商践行环境责任,如果发现上游生产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有严重伤害环境的行为,那么应当督促改善,或者撤销对这家厂商的订单。(工因加工“毒苹果”患职业病 工厂冷漠对待2011年01月26日, 04:03,来源:中国青年报),3.行政处罚 4.相

5、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2009年9月,胜华科技集团总部对此事主要责任人联建科技原最高主管杨瑞祥作出免职处理;并对公司其他负责人给予处分。 ”(苹果代工厂中毒事件追踪:44人仍在治疗http:/ ,2010年02月25日 06:48 第一财经网),5.刑事责任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6、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职业病预防控制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具体制度: 预评价、三同时制度; 工作场所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工伤保障制度,(一)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管理,立项,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第六条 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轻微的建设项目,预评、控评报告备案; (二)一般,审核、竣工验收; (三)严重,除上款,还设计审查。 第十条

7、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二)劳动过程工作场所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更衣间、洗浴间 危害申报 危害告知 劳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与评价 -规范检测评价,及时消除隐患,(三)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8、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法),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预防为主(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动态观察(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危害评价(评价场所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目标干预(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5服务管理(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6专业发展与全面保护(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告知

9、义务: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健康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疑似职业病与观察对象处理,疑似职业病与观察对象

10、 权利不同 职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职工

1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职业病诊断制度,一次诊断,两次鉴定 诊断地选择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条

12、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 -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

13、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3号),用人单位在诊断与鉴定中 举证责任问题,张海超的无奈与痛苦向我们呈现了这样两个可怕的制度“黑洞”:一是当事企业自证“有罪”,二是独家垄断的职业病鉴定机制。 让给职工造成健康伤害的企业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明,这是一种怎样的制度逻辑? -摘自“开胸验肺”公民健康权之殇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

14、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处理”。 (行为责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后果责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五)工伤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

15、、伙食补助费、区外就医食宿交通费、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 、生活护理费 、康复治疗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 伤残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护理费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 离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 工亡保险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

16、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案例 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张家祥受聘于志得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从事丝印、喷油管理工作。 1999年4月,受聘于深圳市龙岗区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出资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担任品质管理部主管,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丰田丝印厂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1999年9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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