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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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A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3852018法律援助服务标准Legal aid service specification2018 - 08 - 17发布2018 - 09 - 17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T 3385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山东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员:解西义、管成良、武征、辛大为。32法律援助服务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服务及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

2、工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

3、意见(法发20178号)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34号)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鲁司201722号)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鲁司201660号)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标准(鲁司2016100号)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司2016101号)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鲁司2016102号)山东省法律

4、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鲁司201638号)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135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法律援助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3.2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内负责规划本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3.3法律援助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

5、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工作的机构。3.4法律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公证处等单位。3.5法律援助人员承担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服务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3.6受援人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依申请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通知指派获得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当事人。4 服务原则4.1 公正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不因公民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4.2

6、依法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援助的形象和声誉。4.3 统一对公民依申请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相应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4.4 便民在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应便于为受援人服务。4.5 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一般性案件做到当天受理审查、当天指派承办人;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需求,及时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公证、司

7、法鉴定、诉讼及其他有效的法律服务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5 组织机构及运行5.1 机构职责 当地编办有明确批复的按照编办批复履行各自职责,编办未明确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5.1.1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职责:a) 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b) 研究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c) 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d) 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e) 负责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监管;f)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g

8、) 负责对本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与评估;h) 负责与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和军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部门的联系协调;i) 负责本地区“12348”热线平台管理工作。5.1.2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职责:a) 负责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b) 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宣传交流;c) 负责本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d) 负责对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管与评估;e) 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f) 负责本地区“12348”热线平台运行工作;g) 负

9、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设立及运行管理工作。 5.2 场所与设施5.2.1 场所布局 5.2.1.1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服务规模、受援群众数量,依据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有关规定,在沿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设置固定的、相对独立的、建筑面积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5.2.1.2 服务场所应设有无障碍通道、设施及必要的安全控制、卫生防护设备,并设置统一醒目的服务标识。5.2.1.3 服务场所应布局合理、宽敞明亮、干净整洁,设置调解室和安全控制等场所,等候区、受理区、填单区、信息公开区等功能区划分清晰,并有醒目指示牌。5.2.1.4 服务

10、场所应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及用品,提供免费饮用水。5.2.1.5 服务场所应设置信息公开区,定点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的填写样本,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应及时更新。5.2.1.6 等候区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5.2.1.7 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相关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图形标志,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T 10001.1 的相关要求。5.2.1.8 应在服务场所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和群众评价系统,接受社会监督。5.2.2 设施配备5.2.2.1 受理接待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

11、居民身份证阅读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5.2.2.2 咨询接待场所(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智能设备。5.2.2.3 “12348”热线平台应配备可供正常运行的必要设备,要有专线、专人坐席及专门场地。5.3 服务人员5.3.1 基本要求5.3.1.1 应配备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员,且法律专业人员达40 %以上,并实行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5.3.1.2 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业务规范,有良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参与理论调研、撰写理论文章。5.3.

12、1.3 法律咨询窗口(座席)应安排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并接受过相关岗前培训的人员参与。5.3.1.4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执业证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且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执业规范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形,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原则上应有从业三年以上的经历。5.3.1.5 已建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库的,按规定要求安排专业对口的律师办理案件。5.3.2 社会形象5.3.2.1 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服装、衣着整洁、挂牌服务。5.3.2.2 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得从事有

13、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当事人财物,对当事人要耐心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周到。5.3.2.3 因故需暂停办理业务或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放置“暂停服务”、“请稍等”等标识牌。5.3.2.4 接待宜使用普通话,必要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或借助翻译。5.4 经费管理5.4.1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和服务对象的需求编制、申报经费预算。5.4.2 法律援助经费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市级账户按编办要求能独立的必须独立,县级要单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5.4.3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范围:a) 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

14、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志愿者的办案补贴;b)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c) 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d)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站(点)、“12348”热线平台等处的值班费用;e) 案件评估费用及优秀案例奖励费用;f)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g)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5.5 运行机制5.5.1 首问责任制对来电、来访办理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咨询者的询问,作为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履行必要的介绍、答疑、指引等职责,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时,职位高者为首问人;职务相同时,所有在场人均为共同

15、首问责任人。5.5.2 一次性告知制申请人前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不能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交的手续或材料,受理后应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5.5.3 限时办结制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适应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结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5.5.4 一站式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咨询(接待)、受理、审批、指派等服务集中到一个场所。简化操作流程,一人受理,内部运作,方便办事人,提高效率。5.5.5 岗位责任制应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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