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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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1(一)宽.1(二)严.2(三)济.2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一)宽严相济具体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二)刑事审判法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2(三)宽严相济的度难以把握.3(四)公、检、法执法尺度不尽统一.3(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困境.3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建议.4(一)基层检察院要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4(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抓好贯彻落实.4(三)正确理解刑与罚的关系.5(四)认真研究相济问题,纠正并制止片面行为.5(五)依法运用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六)制定完善适用宽严相济

2、刑事政策的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6(七)加强监督制约,保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廉洁运行.7参考文献.7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对刑事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是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灵魂。该政策的提出与贯彻实施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但是,在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实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取得了很多共识,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但亦存在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问题 对策建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取得了很多共识,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但亦存在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意义重大。本文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

4、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有必要对其中的三个关键字宽、严、济加以科学界定。 (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二)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

5、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

6、以充分考虑。在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要注意严以济宽,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对于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也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做到济之以严,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切实增强改造效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存在如下的问题:(一)宽严相济具体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宽严相济是党的一项刑事政策,为了贯彻这项政策,两高院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意见,这些文件都是客观的,对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但是刑事审判工作有可能剥夺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应该慎之又慎,所以每种做法,每个细节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

7、据。由于宽严相济具体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容易造成各行其是,引起混乱。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做起来可能会导致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进而法律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和威严。 (二)刑事审判法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还是对历次严打工作的反思和发展,所以有一定的轻缓化的趋向,应该成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司法系统中偏重打击,偏爱实刑的做法还比较普遍。在许多审判人员心目中,宽严相济仍是一种选择性适用措施,并不认为存在适用的必然性。对宽重视不够,有宁严毋宽的思想,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如果严则风险较小,宽则要担当打击不力

8、,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指责的风险。所有的案件均从严惩处,往往还会得到社会的认同、领导的赞誉。但是法官在行驶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综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不是一味从严。 (三)宽严相济的度难以把握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有相关的总体的规定,但具体到个案,由于案件的环境和背景不同,具体办案人员的看法不尽相同。同时在不同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犯罪重点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弹性变化,容易引起社会的猜测,甚至会认为司法不公,或猜测有没有幕后的交易。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期盼和要求从严的呼声大,还存在杀人偿命等

9、传统的报复观念。群众可能会认为人民法院打击不力,综合各种因素,特别是现在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信息传递与议论,社会各界对信访上访的舆论压力,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平衡点难以把握。 (四)公、检、法执法尺度不尽统一 办理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检、法等各个部门,涉及到各个办案环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没有进一步转变,没有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还是存在严厉打击的倾向。这表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意识存在偏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偏重于收集有罪证据,而收集无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意识不强,不能客观公正的收集所有相关证据,这会导致法院在审判时很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贯彻宽严

10、相济刑事政策也就失去了事实依据。各级法院的执法尺度也不尽统一。由于各级工作评价和绩效考核机制存在差异,各部门在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执法标准不尽统一,往往是司法上的尴尬。上、下级法院的认识不同,执法标准不尽统一,对于抗诉和上诉的案件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结果,这对法院刑事审判的严肃性、公信力均产生不好的影响。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困境 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已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的难点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被告人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的,并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判处。但是这会出现两种问题:第一,对于犯罪行为造

11、成的民事损害,依法应对民事损害赔偿进行判处,但被告人无经济能力,即使判了也无法执行,即所谓的空判,被害人及其家属即使胜诉了,还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第二,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民事损失,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幅度过大,常被误认为存在以钱买刑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害人为要求得到高额赔偿,甚至要求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刑事法官被当事人指责、围攻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性。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建议笔者认为,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采取如下对策建议:(一)基层检察院要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

12、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自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以来,严打方针一直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主旋律。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对20多年的严打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思考后认识到,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的同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司法实践证明,一味强调严打而不加区别的对所有犯罪都采取高压态势,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正确处理犯罪问题的需要,单纯强调从严打击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和相应的社会矛盾,相反,不恰当的对轻微犯罪从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更多的社会对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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