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朝“吏治”看我国公务员管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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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秦朝“吏治”看我国公务员管理 三 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韩非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可见治理国家和百姓必须先治理好官吏。秦朝全面继承了法家思想,贯彻了法家“严于治吏”的原则,在为吏之道、牛羊克、除吏律、仓律、田律等法规中对官吏的任职条件、官员的考核、官员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有细密的规定,体现了秦朝法网严密的特点。尽管过去了两千多年,秦朝的吏治对我国的公务员管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官吏的任用条件秦朝对官吏的任用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为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吏在思想上必须对皇帝绝对忠诚,为实现“治民”、实施法律和政令畅通,官员在能力上必须胜任其官职。秦朝倡导依法治国,百姓“以吏为师”,官

2、吏作为执法者和法律传授推广者,必须精通法律。任用官吏的消极条件是曾受过“废”刑的人,即受过剥夺官职且永不得再任官的人。秦简为吏之道规定官吏的义务:“凡为吏之道,必精绝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苟,审当赏罚。”官吏应具备五种品质:“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由此可见,官吏要具备正直、谨慎、坚韧、无私、宽厚、忠诚、守信、恭敬、谦让、不浮躁、好行善等良好的品质,才有做官的资格。为保证官吏在品行操守上符合要求,秦朝实行严格的职务连坐制度,被任命的官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任命该人的官吏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秦朝的官吏主要通过“荐举”的方式产生,新选任的官吏一般要通

3、过现任官吏的推荐保举才能任命,一旦被荐举的官吏违法犯罪,推荐的官吏也要受到惩罚。我国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公务员的义务中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可见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大部分都在公务员法中有所体现,而在对官吏品行要求方面,秦朝规定的内容涵义更为丰富和具体。比如秦朝的官吏存在任命责任和推荐责任,而我国当前的官员任命则没有这样的责任存在,对官员品行的考察也难以具体落实,常常流于形式和纸面。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秦朝官吏任命责任和推荐责任,建立对官员考察任命的责任机

4、制,从源头上保证选好人、选准人,强化考察任命机关和人员的责任。二、官吏的责任官吏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官吏不履行或消极履行义务,但没有触犯刑律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谇”,即申斥,适用犯有轻微过失的官吏;“赀”,即为以财物赎罪,以责任的大小决定财物的多少;“免”,及罢免官位,但还有可能被重新启用为官;“废”,即开除官籍,且永不叙用,失去再度为官的可能性。官吏因职务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针对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玩忽职守等情况。比如官吏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犯罪不能及时发现的,罪名为“不胜任”;发现了违反犯罪又不敢依律进行

5、纠察处理的,罪名为“不廉”;对罪犯量刑不当的,罪名为“失刑”;对重罪故意轻判、对轻罪故意重判的,罪名为“不直”;把有罪判成无罪,或者减轻罪行方面的情节,故意使犯人逃脱刑罚的,构成“纵囚”罪。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有限赔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秦朝的“谇”比较,总的来说还是秦朝的“谇” 要严厉一些;降级和撤职与秦朝的“免”比较,显然也是秦朝的处罚要重;公务员的赔偿责任与秦朝的“赀” 相比,公务员的赔偿是按照其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失酌情赔偿,赔偿数额一般较小,而秦朝的“赀”是以财物赎罪;开除和秦朝的“废”相当,“废”

6、导致受处分官员丧失为官的资格,而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也丧失了再度成为公务员的资格。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秦朝规定对贪污比照盗窃量刑,其严厉程度大大超过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犯罪的处理。可见,秦朝对官吏的处分较之于现代的公务员惩戒严厉许多。三、官吏的考核 秦朝对官吏的考核,主要包括上计法和考课法。“上计”是年度考核,地方县令及其以上地方长官向朝廷汇报本年度施政方案、实施情况、政绩,包括户口钱粮、赋税收支、垦田数目、自然灾害、治安状况等情况,如实填写造册。朝廷据此对官吏进行考核,在对汇报材料进行核实后决定对官吏的奖惩;“考课”是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核,各级官府都要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朝廷则根据地方上报的

7、“上计”对各级地方长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吏进行升迁赏罚。通过考核,对优者进行奖励,包括赏赐钱物、升官晋爵,对平庸和劣者予以惩戒,包括降俸、调任、贬职、免官、夺爵等。朝廷还定期或不定期派遣御史巡视监察各地各级官吏,以监督纠察官吏。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机制,调动官吏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而能力不济、责任心不强、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的官员则受到督促和惩戒,实现优胜劣汰,保证整个国家机 器的高效运作。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的规定非常原则,只是泛泛的要求“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

8、、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如何进行考核、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都规定的相当原则,考核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规则,通过考核达到淘汰劣者的功能在实践中难度较大,尤其是出口不畅,造成一些平庸无能、工作不称职的公务员不能及时调整出公务员队伍,给其所在部门造成不良影响,也在社会上严重影响了公务员勤政廉政为民服务的形象。秦朝暴政,二世而亡,但秦朝灭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秦朝的吏治总的来说较为清明,贪腐现象较少,各级官吏在执行法律和政令时体现了非凡的执行力。秦朝厉行法治,实现国家迅速强盛,但法制苛酷,法度过严,执行如此严厉的法律,客观上也需要一支具有极强执行能力的官吏队伍。但一支强大优秀的官吏队伍为苛酷的法律和残暴的统治者服务时,客观上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可见秦朝的吏治也是导致秦朝灭亡的一个原因。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现了人民大众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严格执行法律和政令实乃利国利民,需要一支具有强大执行力的公务员队伍。因此,借鉴秦朝的吏治,在公务员管理中增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将有助于我国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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