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课件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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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 行使规则,哈尔滨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刘彧,裁量基准主要内容,行使规则及注意事项,修订背景介绍,1.税收征管环节: 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2.税收检查环节:调取帐薄凭证 3.税务行政处罚。 法律的实质:规则和裁量 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 法律的滞后性、适应行政管理新模式的需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保障,是管理现代社会的重要工具,是专业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行政机关快速灵活处理相应问题的前提。,税收执法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在法学界领域,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

2、”,既有现实存在应对千变万化情形的实际需要,又有被滥用而侵害公众权益的失范风险。在“法治政府”“法治公权”的大背景下,为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规范已成为当今行政的大势所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修订裁量基准最主要的原则压缩裁量空间,人的问题-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同事不同罚 法律人 经济人,2017年实施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遵循原则提出了依据,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任性”,有利于涉税处罚信息的管理和利用,让违法无处遁形,进一步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全国范围内统一),总局税

3、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主要内容,2013年裁量基准未明确的原则,总局行使规则 4章28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分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1.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 2.规范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省级税务机关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统一“标尺”; 3.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适用; 4.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

4、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5.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省级国地税机关联合制定本省范围内适用的裁量基准 在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同等、同类型的税务违法案件课以基本相同的标准,进行基本一致的处理。尤其是上级督办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的自由裁量权更应保持处罚标准的 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体现公平性,黑龙江省,一、

5、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16号)要求,各省国、地税局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标准,联合修订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从2017年9月初开始,我省国、地税政策法规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我省实际和外省经验,对2013年实施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2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制定了与之配套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征求全省各级国、地税机

6、关及公职律师办公室意见,不断修订完善后,经国、地税会签形成,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4 号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二、修订原则,一是压缩而不凝固裁量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也为降低执法标准差异,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达到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的目的,裁量基准固化了大部分税收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在首违不罚的基础上,对再次违反和情节较重的行为固定处罚金额,不再保留原有的裁量空间。但对于情节严重无法在裁量基准中全面表述的违法行为,在裁量基准严重裁量阶次中仍保留一定的处罚幅度,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实

7、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认为裁量基准幅度难以把握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罚裁量权保留了应有的空间,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把握,更具有操作性。 二是宽严相济。裁量基准遵循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惩戒为辅的原则,增设了首违不罚的轻微情节档次,对再次违法的行为较之原裁量基准一律加大处罚力度,希望以此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对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不按规定验证、换证的行为,虽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修订,但考虑到实际工作变化和要求,裁量基准直接取消了对以上两种行为的处罚,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掌握,更符合基层实际工作需要。,裁量基准及行使规则,原则与规则? 规则“全有或全无

8、的方式”适用,即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第三种选择,也即法律规则的适用,满足假定条件就必须适用,不满足假定条件就不能适用。适用满足假定条件的规则,其判决即为合法;而强行适用不满足假定条件的规则,其判决即为违法。 原则 “依强度不同而适用”,则意味着法律原则之间并非出于非此即彼的状态,根据不同强度大小的原则作出的相反的判决都有可能是合法的,其强度大小不足以影响判决之合法性,只会影响判决之合理性,即一般人的公正感受。,行使规则对裁量基准中未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和基层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释,是裁量基准的说明书,也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进一步规范。通过对裁量基准操作和行使原则的进一

9、步明确,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要求,能够减少权力寻租风险,使执法人员准确运用既定的标准、规则进行处罚裁量,促进公平执法,提高行政效率。,义务篇,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义务,CONTENTS,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纳税人义务之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规定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多证合一后,义务性规定不再有,处罚一律从轻。,纳税人义务之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10、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非正常户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义务之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义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备案。,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义务之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分大额财产

11、报告的义务。,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纳税人义务之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如未按规定安装、使 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 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 罚款。,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 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 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 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 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义务之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02,03,纳税人义务之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符合条件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申报,逾期申报种种情况盘点,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

12、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首违不罚的探讨:,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不包括必须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首次违反;三是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从时间上来讲,指企业办证以来,如果企业违反过一次规定超期申报,后来更换了股东、经理人和办税人员,新办税人也出现了一次超期申报,对于新人来说这是第一次,不知算不算首违?以营业执照是否变更(暨税务登记是否变更为准) 从内容上讲,如果新企业第一次超期申报,算首违,后来又违反了其他行政法规或办法,例如发票管理办法 ,也是第一次违反算不算首违?

13、 以违反法律法规某一条某一款某一项规定为一次,如何理解“首违”?,纳税人义务之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义务之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某公司在2017年5月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5月份当月销售额约50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但是因办税人员工作失误,未在6月15日之前缴纳应纳税款。责令7月1日前(最多15日)限期缴纳税款,不缴纳的才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从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且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

14、届满三十日内缴纳的,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以上仍不缴纳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旧基准不予处罚;新基准0.5倍处罚,纳税人义务之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好!这是我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请您接受我们依法检查。,您好!我将主动配合您的检查,如实地报告我们的生产经营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绝不隐瞒和弄虚作假,绝不阻挠、刁难您的检查和监督。,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税务人员依法询问和检查,有关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15、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做出以下处理:,有关单位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行使规则,第四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和社会影响,考虑做出违法行为的原因、过程,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性,社会危害程度,情节,性质,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事实为依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16、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设定的项目) “首次”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第一次发生某类违法行为;“再次”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首违不罚原则的明确,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责令限改期限从税务行政相对人签收责令限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之日起计算。,送达,实地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八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相对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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