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取丈夫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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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取丈夫存款是否合法?法院判决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本报记者 赵笑梅案例回放周女士与丈夫宋先生于年结婚,婚后两人外出务工,年后回家乡开了一间汽配门市部,妻子在门市卖货,丈夫在外进货。为方便丈夫进货,家里的存款主要以丈夫的名字存入银行。 几年下来,周女士家的经济条件改善了,可宋先生对妻子周女士的感情却一天天淡漠。妻子也听到了丈夫在外偷情的风言风语,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年月的一天,双方又为此事争吵后,周女士便决定将钱从丈夫手中拿回一部分。月底,周女士趁丈夫外出进货的时机,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到银行请求代丈夫办理存折挂失。银行审核证件后,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天后,周女士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期

2、满手续、支取存款万元。 宋先生回来后,得知存款被妻子挂失支取,大怒。要求妻子返还存款,却遭到拒绝,妻子认为,这钱本来就有我的份!于是宋先生找到办理挂失他存折的银行,要求把存款恢复原状,银行不予办理。最终,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银行偿付存款万元及利息。存折是我的名字,你怎能代我取钱?我是你的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制图:雷莹 妻子主张夫妻共有钱我有处置权!这钱本身就是我们夫妻共同创业攒下的,只是存在了丈夫名下而已。我老公的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作为妻子同样有权处理!我们又没有离婚,别说离婚,就算是没有夫妻关系,我到银行柜员机上用卡和密码不是一样可以正常取款?即使一次限额取元,我也可

3、以取完卡上所有的钱啊!现在我拿的是我自己家的钱,没有侵犯别人的财产,如果等他全花在狐狸精身上了,就根本别想拿回来一分钱了!难道我保管家庭财产也有错?丈夫主张别人怎能代我取钱?存折是我的名字!银行不是向我本人支付存款,就应当承担责任!我大活人一个,没残、没病、没失踪、更没死亡,凭什么让别人来支取我的存款?如果我的确发生需要代办的银行事务,也至少需要个委托或者授权吧,退一步也要我本人的亲笔签名才可以。谁都可以去办理挂失取款,储户还具有什么私密性可言,我的钱放在银行都不保险,还放到哪里可以放心?银行主张家庭内部矛盾转嫁银行不妥他们本是合法夫妻关系,这万元存款的确是存在了丈夫名下。但妻子出具了户口本、

4、储户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在银行事务中,夫妻“代办”存款等屡见不鲜。妻子请求代夫办理挂失,银行为其办理也是按程序走的,挂失期满天之后才被认可,现在这笔钱是他妻子支取的,没道理让我们银行再进行赔偿或者返还。而且丈夫现在也知道该存款被妻子拿走了,不是说我们将他账户上的钱给了来历不明的第三人,此事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丈夫不去要求妻子返还,却要求银行把存款恢复原状,是否有讹诈之嫌?难道银行就该这样白白损失万元? 一审败诉 二审胜诉 案件审理曲折:一审败诉 二审胜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宋某的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同样有权处理。因此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不是向储

5、蓄合同的主体宋某支付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问题不仅仅在于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别说夫妻各说各的理,就连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结果。本是夫妻俩的共有财产,一方背地里偷着取走存在另一方名下的钱,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对此,本报记者就此案例,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舒笑律师进行了分析。舒笑律师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关系,民间一般看来都是共同的,也是一体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也是将共同的收益列为了共同的财产,即使不十分清晰的财产部分,也偏向于认定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6、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因此,在本案例中,我们得知涉案金额万元是夫妻婚后共同创业攒下的,也就是说该笔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挂失与取款的行为为何引发如此大的矛盾呢?这就说明并不仅仅在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看来,妻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甚至这也是银行同意妻子代丈夫办理挂失,并在挂失期满允许妻子支取丈夫存款的理由所在。但本案的相对方是银行,这也是案件的焦点所在,作为专门的金融机构,是否有着与众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呢?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

7、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此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时也包括了最为亲密的夫妻关系。在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还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密原则,并且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银行事务方面,储户的性质将一直是独立的、私密的个体,不因为婚姻而统一或合并。包括民间我们常说的“父债子还”,除非儿子自愿偿还。妻子是否有权取走丈夫名下的钱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了“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显然本案中的宋先生的存折是记名的,也就是可以被挂失的。那么挂失应该如何办理?假如储户真的发生在外地遗失

8、存折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该怎么办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挂失”是可以被代理的,但挂失七天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就必须由储户亲自办理了。因

9、为“挂失”意味着“止付”,银行在挂失期停止支付该账户款项,这样并不会造成储户的经济损失。但解除挂失与领取存款就有可能对储户造成风险,因此是不允许被代理的。这样一来,妻子周女士因为没有代理权,而无权为丈夫代为办理解除挂失后的取款行为,也明确了,现在的问题是:款已经被取走了,那损失是银行承担还是取款人承担呢?本案中,宋先生在银行开户之日起,便与银行形成了一个储蓄合同的关系,合同主体双方就是负有保管义务的银行与宋先生本人,支付存款也应当仅向合同约定的主体宋先生本人支付,除非宋先生的合法授权或者因其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银行负有只向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的义务,否则为违约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则都应当向合同主体履行,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支付了万元给周女士的银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银行败诉后,可以另行起诉,以妻子周女士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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