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第六章-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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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基础,2,本章结构,3,本章重点与难点,重点: 了解民事权利; 掌握合同基础知识; 了解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特点; 掌握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知识; 熟悉三种企业的设立、运作、财务与分配以及解散清算的具体过程; 熟悉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了解公证制度的基本规定。,难点: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表见代理的界定; 婚姻继承中的财产问题; 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4,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1.定义:重点 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内容组成为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 2.特征: 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3.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5,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称为当事人。 权利人;义务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 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其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

3、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家土地使用权。,6,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没有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 1.定义: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分类: 行为事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人的结婚与离婚) 自然事实: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人的出生与死亡) 3.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通常情况下,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而在某些情况下,却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嘱继承法律关

4、系)。,7,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重点) 1.定义: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 利益的法律手段。 2.分类: 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 理财规划师主要涉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3.物权重点 定义:是直接对物加以支配的权利。 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8,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基本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有限支配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他物权又分为: 用益物权,其为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收益或看占有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典权等; 担保物权,其为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物享

5、有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理财规划的融资策划常用)等。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9,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从抵押物的变卖价中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

6、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10,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首先,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

7、押登记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11,4.债权:重点 定义:是指权利人要求和接受义务人一定的给付的权利。 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

8、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利益。该项利益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拾遗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12,民事义务: 1.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2.分类: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

9、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的保护。,13,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作为义务。如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义务。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等义务。,14,民事责任: 1.定义: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对另

10、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3.分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5,民事法律关系习题,1、( )行为属于对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07-5-82) (A)接受赠与 (B)购买货物 (C)胡想交换 (D)加工制作 2、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 )(08-5-60) (A)人的出生 (B)人的死亡 (C)时间的经过 (D)签订合同 3、在下列各项物

11、权中,不属于他物权的是( )。 (08-5-61) (A)典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质权,16,第二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强调合法行为。,17,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难点) 民事行为的成立:(见P400) 1.一般成立条件: 2.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见P400

12、 )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和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能认识自己意思 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 致的状态。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18,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 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特殊生效条件:(见P401 ) 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客观上己经成立,但欠缺民事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发

13、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 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说法。 类型:(见P402 ),19,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20,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生效要件,但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足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由表意人来决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见P405 ),2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 (P407) 1.撤销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行使; 变更权可以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有失公平的部分,使其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

14、年 3、法律后果:撤销的效力溯及行为开始时,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22,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其成立时有效与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侍 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2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有权人的追认是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的合同成为确定有效的合同。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 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 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 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效力未定的民事行 为经催告后,追认权人未于法定期限

15、或合理期限内予 以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24,2.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代理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作出; 应于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追认权人追认后,相对人不得撤销; 必须把其撤销的意思通知追认权人,让追认权人知晓,但其是否同意则不影响撤销的效力;,25,民事法律行为习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07-5-79) (A)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 (B)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D)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2、

16、 80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通常是指为人的( )由缺陷。(07-5-80) (A)意思表示 (B)行为能力 (C)权利能力 (D)行为动机,26,第三单元 代理重点 一、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根据代理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二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 1.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与某些财政、税收、行政相关的申请、申报行为。 3.各类诉讼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为、行政诉讼行为、刑事诉讼行为。 不适用代理制度的有: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离婚、明星受约表演等。 2.事实行为。如保管车辆、进行绘画创作等。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4.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27,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是法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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