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9年春季《国的际私法》离线考核【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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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作业考核国的际私法 满分100分 作业答案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血统主义【答案】:是指在国的籍原始取得上以父母的国的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的籍。具体地说,本国的人所生的子女,不论是在国的外还是在国的内,都具有本国的国的籍。2. 旗国的法【答案】:是指悬挂特定旗帜所属国的家的法律。旗帜是确定船舶、飞行器国的籍的一种标志,是国的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旗国的法或国的旗国的法是国的际私法上用以调整船舶、飞行器方面的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解决船舶、飞行器内部的纠纷及其航行于公海或飞行其上空时发生的侵权案件。3. 公共秩序保留【答案】:是国的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的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

2、本含义是:法院依内国的冲突规范援引已经指定的外国的法,如认为该外国的法的内容会有碍于内国的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排除适用所指定的外国的法。4. 跛脚婚姻【答案】:即在一个国的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的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由于跛脚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与不同国的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国的际私法的渊源【答案】:国的际私法的渊源指国的际私法借以产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渊源。因为国的际私法是国的内法,它的渊源是国的内立法和习惯法。为了使各国的的抵触规则趋于一致,以期各国的在适用法律和判决上的一致,国的际间

3、也缔结了一些多边的和双边的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这些条约也形成国的际私法的渊源。至于国的际私法学说,是对国的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的因素,与国的际私法的形式渊源相对照,它是实质渊源。2 最惠国的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答案】:最惠国的待遇规定适用的例外一般有:一国的给予邻国的及其法人、自然人的特别优惠;边境或某地区贸易和运输方面优惠;经济集团(如欧共体、荷卢比集团)内部贸易和关税优惠;国的际协议中特殊规定的优惠。3. 冲突规范的结构【答案】:冲突规范有时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指出应该 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或何种法律来处理该民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冲突规范

4、则由“范围” 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如“合同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合同效力就是它的“范围”部分,即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合同缔结地法就是它的“系属”部分,即该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4 国的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答案】:国的际商事仲裁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以下法律特点:其一,仲裁是以争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 其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它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其三,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形式和仲裁程序规则,具有极高的“

5、自治性”。 其四,仲裁一般采用的是一裁裁决制。 其五,仲裁的专业性比较强。其六,目前国的际上已有了普遍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的公约,较之法院判决更易于在世界范围内执行。三、论述题(共20分)1. 试述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答案】:(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的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

6、所地国的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的国的籍,或者他在该国的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的籍国的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的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的籍国的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四、案例题(共20分)1. 中国的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的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

7、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的定居。回国的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二、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

8、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死去。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的法律来认定?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答案】:1)我国的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 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的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的,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的法律。2)根据中国的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因为在我国的,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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