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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租地合同书甲方:(租赁)乙方:(承租)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为对耕地、山林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山林属自留山,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林业环境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或自留山位于 ,总面积约 亩。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
2、方式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租金 元,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 权利和 义务1、对承包所有耕地、自留山行使租赁权、监督权。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自留山。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二 )乙方的 权利和 义务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
3、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自留山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自留山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