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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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是党的一项基础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举措,通过民主评议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对于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和纯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遵循

2、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要坚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在评议中,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既要对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又不搞无原则的上纲上线,把评议的重点放在坚持党员的先进性、促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二)民主公开原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评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方式反馈本人。(三)平等公正原则。全体党员在民主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一视同仁,严格要求,公平公正。第四条评议范围为全体党员。凡是党

3、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按要求参加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组织鉴定。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参与评定等次。第五条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考核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各项活动。(二)能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4、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积极投身转型升级、建设“五个十堰”生动实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能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党员义工、设岗定职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五)能否认真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六)能否做好党组织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

5、做好本职本岗工作,积极完成年初党员公开承诺的事项。第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团市委党组牵头负责,以支部为单位进行。第七条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年度考核、党员年度公开述诺或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第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制订计划。评议前,党组织要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主动与上级纪检、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要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二)量化标准。

6、要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按百分制要求,进行具体量化,科学设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团市委党组研究确定评议细则。评议细则原则上参照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中确定的内容,也可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对内容分值做适当调整。(三)学习动员。通过上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十项规定等,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切实搞好动员,打好思想基础。(四)自我总结。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量化打分。党支部对党员自我总结、自我评价要严格

7、把关,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五)考核评议。在党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党员党性分析考核会议,并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与会党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首先由党员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然后组织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对党员逐一进行评议,评议时不得出现满分。(六)确定等次。要依据党性考核和民主评议得分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确定等次。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最终确定民主评议

8、等次,要坚持集体研究,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考量,经团市委党组审核后,反馈给本人,并记入党员党性年度考核证。评议定格中,如有以下情况应定为不合格党员:存在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计划生育、土地、兵役等政策的行为,影响较坏;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应交款项,或侵占公共财物拒不退赔;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

9、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七)搞好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详细汇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对评议得分较低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第九条认真做好表彰和处理。加强民主评议党员结果运用,对优秀党员要及时进行表扬表彰,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对本地本单位民主评议得分较低或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第十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要把由于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

10、人不愿参加党内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第十一条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教育帮助,准确进行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一)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期限。(二)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

11、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对预备党员评议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十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谈话反馈。在民主评

12、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表决采取不记名票决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四)报批及实施。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处置措施,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党

13、组审批。其中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第十三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对违犯党的纪律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第十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

14、置,事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应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主要事实依据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安排、综合汇报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团市委党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对不认真执行细则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主动参加所

15、在党支部的学习和评议,为党员作好表率。第十七条要切实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指导工作。要按照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探索创新,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第十八条严肃民主评议党员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第十九条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审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总结,并将民主评议党员综合报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汇总表、民主评议不合格(或得分较低)党员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提交市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批。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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