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实务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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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实务与技巧,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袁胜寒,第一篇 劳动法对实习律师的重要性,每个实习律师起步都从劳动法开始 因为:,1你没有案子做,只能接帮劳动者讨薪或律所安排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2你的老师有很多顾问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案他没有时间去做。,青年劳动法律师如何年收入轻松破百万?,1从劳动争议个案做起。 2多做公益劳动法律援助,获得荣誉。 3逐步发展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4参与企业改制、裁员、并购或破产中非诉劳动法律事务。 5参与大型外商企业在华劳动法律事务,参与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劳动法律事务。,如何逆袭,第二篇 供给侧改革对劳动法律师的影响,供给侧改革之时代背景,1.需求侧:投

2、资、消费、出口,供给侧:劳动力、土地、资本、创新。 2.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水平的重要因素又是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奖勤罚懒,不搞“大锅饭”、鼓励企业加大对劳 动者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能力,促进全要素生产率 的提升。 3.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 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2016年2月19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足,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

3、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凡此种种,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 倾斜保护还是单方保护 9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劳动保护法规与政策增加劳动成本,46%认为员工出现消极怠工,19%认为人才流失率增加,16%认为裁员增加,1%认为不利于吸收外资。只有13%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有利于规范企业运作。,不能全盘否定劳动合同法,必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不动摇,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如此重压之下,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恣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仍不在少数,典型的例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湖北十堰

4、劳动者的刺伤法官事件等。因此仍须坚定该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导向。 此外,良性互动化解劳资 纠纷的“三驾车”集体 协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诉讼)中,劳动仲裁(诉讼) 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防线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不 言而喻。,“山西黑砖窑”事件,2007年前后,山西地区出现部分砖窑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等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这些事件促使了劳动合同法的严苛出台。,“富士康员工跳楼门”,从2010年1月23日富士康出现第一起跳楼事件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已发生14起跳楼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全球的关注。2012

5、年6月13日成都公安局确认,12日下午16时一名谢姓富士康员工坠楼身亡。,回顾劳动合同法,该法它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重大意义应当值得肯定,尤其是预防和惩戒极少数无良企业严重戕害劳动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起到的决定性作用,不容忽视。在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的今天,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统一关系,切不可将二者对立理解为此消彼长,互相对抗。坚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根本, 结合当前供给侧改革的大 趋势,劳动合同法中 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力 的条款应予修订,切不可 矫枉过正,全盘否定。,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应考虑充分发挥良性互动化解劳资纠纷的“三驾马车”作用,实现功能的良性共举,大型企业应

6、该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工会与企业集体协商的方式,为劳动者争取广泛的合法权益。中小、微小企业要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小微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确属劳资双方争议较大,且经调解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劳动争议问题, 应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 及时缓解紧张的劳资关系。,供给侧改革下仲裁法院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倾向性变革,一、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中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宽认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向劳动者发放用工凭证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

7、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理解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上海、广东 均已突破认定:“三签可悔“; 江苏地区仍然沿用“二签不悔” 的原则。,三、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须通知工会。从宽认定。 解除合同前通知所在单位工会,单位没有工会的,通知企业所在区工会。 人民法院起诉前通知工会的,有效。,四、

8、对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审查的要求从宽。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主要指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有条件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需要向全体员工公示等等。 以往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律视为无效。现在有所 松动,但被处理员工本人 知晓仍是必要条件。,五、突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允许企业依法给员工调岗调薪。 该条款在现实中产生的弊端是 劳动者只能升职升薪,而不能 降职降薪,这必然降低了企业 的生产活力。允许企业单方给 员工调岗调薪,并审查其合法 性和合理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 沪高法民一(2002)6号 2002年2月6日 (

9、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

10、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第三篇 实战操作,准备阶段 找个好老师,法 条,1.劳动合同法(2008)及劳动法(199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三(2010)、二(2006)、一(2001)。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意见二(2011)、一(2009)。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指南(2010) 7.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2007) 8.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10.社会保险法(2011) 1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2009),实战一 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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