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汽车驾驶培训合同(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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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市 汽 车 驾 驶 培 训 合 同( 第 二 版 )编 号 :甲 方 ( 培 训 机 构 名 称 ) :_乙 方 ( 学 员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_、 _依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经 协 商 , 就 汽 车 驾 驶 培 训 事 项 达成 如 下 一 致 :第 一 条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出 示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准 予 经 营 相 关 车 型 汽 车 驾 驶 培 训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相 关

2、 证 照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 公 安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学 与 考 试 大 纲 ( 以 下 简 称 大 纲 ) 和 驾 驶 培 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为 , 乙 方 提 供汽 车 驾 驶 培 训 服 务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颁 布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为 乙 方 办 理 驾 驶证 申 领 等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准 驾 代 号 为 _的 _车 型 进 行 培 训 , 甲 方 共 向 乙 方 一次 性

3、 收 取 费 用 ( 大 写 ) _仟 _佰 _拾 元 整 , 其 中 : 培 训 费 _元 ( 理 论 培 训 费 、 驾 驶 操作 培 训 费 等 与 培 训 过 程 相 关 的 费 用 ), 考 试 及 驾 驶 证 工 本 费 等 相 关 代 交 费 用 _( 不 含 补 考 费 )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合 法 票 据 。第 三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严 格 按 照 大 纲 及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培 训 项 目 和 学 时 规 定 , 在 核 定 的 场 所 和 指 定 的 路 线 进 行培 训 。 保 证 乙 方 培 训 学 时 , 其

4、中 理 论 培 训 不 少 于 15 学 时 、 驾 驶 操 作 培 训 不 少 于 34 学 时 ( 其 中 基 础 驾 驶培 训 不 少 于 6 学 时 ) 。 如 实 、 规 范 填 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记 录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记 录 )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教 学 日 志 (以 下 简 称 教 学 日 志 )。2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完 善 各 类 教 学 与 安 全 设 施 , 购 齐 规 定 的 各 有 关 保 险 品 种 , 保 障 培 训 活 动的 安 全 、 有 序 开 展 。3 提 供

5、符 合 约 定 的 教 练 车 型 , 教 练 车 相 关 设 施 齐 全 , 具 有 公 安 部 门 核 发 的 教 练 车 专 用 号 牌 和 行驶 证 ; 交 通 部 门 核 发 的 教 练 车 道 路 运 输 证 ; 记 录 驾 驶 培 训 学 时 和 内 容 的 驾 驶 培 训 记 录 仪 ; 粘 贴 教 练 车 统一 标 识 , 喷 涂 甲 方 名 称 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电 话 。 教 练 员 应 具 有 从 事 该 车 型 汽 车 驾 驶 培 训 的 资 格 , 应佩 戴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练 员 证 从 事

6、 教 学 活 动 。4 实 施 规 范 的 教 学 管 理 , 定 期 开 展 教 学 质 量 与 服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与 回 访 , 不 发 生 侵 害 乙 方 利 益 的行 为 , 确 保 教 练 员 公 平 、 文 明 、 廉 洁 执 教 , 努 力 解 决 乙 方 在 培 训 中 的 合 理 诉 求 。5 甲 方 确 定 乙 方 的 开 学 时 间 为 : _年 _月 _旬 , 在 培 训 期 间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培 训 , 并 在_年 _月 _旬 前 完 成 培 训 。 乙 方 科 目 一 合 格 后 至 科 目 三 合 格 的 约 定 培 训 期 ( 含 考 试

7、 合 格 )不 得 超 过 3 年 。6 甲 方 在 对 乙 方 按 照 大 纲 培 训 结 束 后 , 按 规 定 向 乙 方 颁 发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7 甲 方 及 所 属 教 练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收 取 本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乙 方 的 其 他 财 物 。第 四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约 定 的 项 目 及 学 时 和 内 容 完 成 驾 驶 培 训 。2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及 所 属 员 工 的 违 约 行 为 予 以 拒 绝 和 投 诉 。3 乙 方 应 认

8、真 填 写 学 员 登 记 表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 如 实 提 供 体 检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 还应 提 供 详 细 住 址 、 通 讯 方 式 等 有 关 信 息 ( 信 息 如 有 变 动 需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 以 便 甲 方 及 时 向 乙 方 告 知 相关 事 宜 。4 乙 方 应 知 道 国 家 规 定 的 驾 驶 培 训 有 效 期 为 3 年 , 即 科 目 一 考 试 合 格 后 在 3 年 内 要 完 成 国 家 规 定各 项 科 目 的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5 乙 方 应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社 会 公 德

9、, 在 培 训 中 自 觉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爱 护 甲 方 的 教 学 设 施 及财 产 。6 乙 方 应 遵 守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和 公 安 部 门 的 考 试 要 求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干 扰 培 训 和 考 试 的进 行 。7 乙 方 应 按 与 甲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持 学 员 IC 卡 参 加 培 训 , 并 在 各 个 科 目 阶 段 完 成 规 定 培 训 学 时 , 如实 、 规 范 填 写 培 训 记 录 和 教 学 日 志 。 遇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参 加 时 , 须 提 前 _天 向 甲 方 请 假 , 以 便

10、甲 方 调 整 教 学 安 排 。8 乙 方 的 补 考 费 自 行 支 付 , 可 由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协 同 乙 方 完 成 缴 纳 。第 五 条 特 别 约 定1 甲 方 及 所 属 教 练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保 留 乙 方 的 学 员 IC 卡 ( 管 理 部 门 阶 段 性 审 核 培 训 内 容 时 除外 ) , 培 训 中 教 练 员 不 得 窜 用 学 员 IC 卡 。2 乙 方 须 妥 善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学 员 IC 卡 , 不 得 将 IC 卡 交 给 甲 方 及 所 属 教 练 员 ( 管 理 部 门 阶 段 性 审核 培 训 内 容 时

11、除 外 ) , 每 次 参 加 培 训 时 乙 方 需 持 本 人 IC 卡 通 过 驾 驶 培 训 记 录 仪 如 实 记 录 本 人 培 训 学 时 。3 在 没 有 甲 方 教 练 员 指 导 时 , 乙 方 不 得 驾 驶 教 学 车 辆 或 启 动 教 学 设 备 , 培 训 之 前 应 在 规 定 的 区域 内 等 待 并 遵 守 甲 方 培 训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4 乙 方 在 与 甲 方 约 定 的 培 训 期 内 申 请 退 学 , 按 如 下 情 形 予 以 退 费 :( 1) 乙 方 申 请 退 学 时 , 甲 方 未 为 乙 方 在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12、册 的 应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 甲 方 在 为 乙 方 办 理退 费 时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100 元 。( 2) 乙 方 申 请 退 学 时 , 甲 方 已 为 乙 方 在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的 只 退 还 培 训 费 , 甲 方 在 为 乙 方 办 理 退费 时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200 元 。( 3) 乙 方 申 请 退 学 时 , 已 处 于 科 目 一 理 论 培 训 阶 段 的 退 还 培 训 费 的 75%; 已 处 于 科 目 二 基 础 驾 驶培 训 阶 段 的 退 还 培 训 费 的 60%;

13、 已 处 于 科 目 二 场 内 式 样 驾 驶 培 训 阶 段 的 退 还 培 训 费 的 50%; 已 处 于 科 目三 道 路 驾 驶 培 训 阶 段 的 退 还 培 训 费 的 20%; 已 处 于 科 目 三 考 前 综 合 驾 驶 培 训 复 习 阶 段 的 不 予 退 还 培 训 费 。5. 乙 方 在 与 甲 方 约 定 的 培 训 期 外 申 请 退 学 的 , 按 双 方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担 相 应 的 退 费 损 失 。6. 乙 方 退 学 后 , 由 甲 方 协 助 乙 方 在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第 六 条 其 他 约 定1 甲 方 在

14、培 训 中 向 乙 方 提 供 由 甲 方 开 通 的 交 通 路 线 上 交 通 车 的 免 费 乘 用 。 2 甲 方 须 在 有 效 期 截 止 的 3 个 月 前 主 动 与 乙 方 联 系 相 关 培 训 事 宜 。3 _4 _5 _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虚 假 承 诺 , 而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按 期 培 训 要 求 退 学 的 , 甲 方 须 无 条 件 向 乙 方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逾 期 超 过 30 天 的 还 应 按 乙 方 培 训 费 的 2%赔 偿 乙 方 损 失 ; 甲 方 不 得 承 诺 领 照 时 间 ( 乙 方 举 报 一 经 查 实 ,甲 方 赔 偿 乙 方 1000 元 ) 。 甲 方 在 招 生 宣 传 中 还 发 布 其 他 虚 假 信 息 和 不 实 承 诺 的 , 相 应 承 担 乙 方 相 关 损失 。2 甲 方 未 在 核 定 的 场 所 和 指 定 的 路 线 进 行 培 训 , 对 乙 方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任 。3 甲 方 因 在 培 训 过 程 中 对 培 训 学 时 、 培 训 内 容 弄 虚 作 假 , 致 使 学 员 IC 卡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培 训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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