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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版本第 1 页 共 3 页上 海 XXX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合 同甲 方 : 上 海 XXX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乙 方 : 性 别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现 住 址 : 户 口 所 在 地 : 联 系 电 话 : 家 属 联 系 人 以 及 电 话 : 第 一 条 合 同 类 别 及 期 限1.1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试用 期 为 个 月 ,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试 用 期 间 的 月 工 资为 人 民 币 元 。
2、1.2 合同期满,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前 3 天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合同到期后,乙方仍然在甲方处工作的,不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工作交接延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超过 1 个月,视为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第二条 工作岗位2.1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拟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说 明 : 工 作 岗 位 内 容 一 般 填 写 为 : 销 售 、 生 产 管 理 、 磨 具 、 油 漆 等 。2.2 乙 方 工 作 地 点 : 上 海 市 。 甲 方 因 经 营 需 要 在 上 海 市 内 变 更 工 厂 地 址 时 ,
3、 乙 方遵 从 甲 方 安 排 。第 三 条 工 作 条 件 、 劳 动 保 护 以 及 职 业 危 害 防 护3.1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为 乙 方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 工 作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设 施 , 建立 、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 乙 方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度 和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 遵 纪 守 法 。3.2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岗 位 情 况 , 向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3.3 甲 方 根 据 经 营 特 点 ,
4、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制 度 。第 四 条 教 育 培 训 4.1 在 乙 方 被 聘 用 期 间 , 甲 方 视 情 况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 安 全 生 产 及 各 种 规 章制 度 的 教 育 和 训 练 。 2014 版本第 2 页 共 3 页第 五 条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5.1 工 作 时 间 : 每 天 8 小 时 , 每 周 40 小 时 ,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由 甲 方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根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另 行 安 排 。 加 班 自 愿 , 但 在 甲 方 安 排 加 班 时 , 若 乙 方 不 同
5、 意 加 班的 ,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无 故 缺 席 的 构 成 旷 工 。5.2 乙 方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的 , 甲 方 依 法 支 付 加 班 费 或 安 排 调 休 、 补 休 。 公 司 统一 安 排 之 外 的 加 班 应 当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单 经 厂 长 签 字 , 否 则 不 得 申 请 加 班 费 。5.3 加 班 工 资 以 乙 方 基 本 工 资 作 为 基 数 计 算 。第 六 条 劳 动 报 酬6.1 乙 方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为 人 民 币 元 , 固 定 加 班 费 元 。说 明 :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的
6、, 因 周 末 计 件 工 资 应 当 翻 倍 , 因 此 固 定 加 班 费 可 以 按 照 周 末计 件 工 资 数 额 确 定 固 定 加 班 费 。6.2 甲 方 发 薪 地 为 上 海 市 , 先 工 作 后 付 薪 , 每 月 日 前 发 上 月 工 资 。 乙 方 必 须按 照 约 定 领 取 工 资 并 签 字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支 付 工 资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7.1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因 生 、 老 、 病 、 伤 , 残 、 死 , 甲 方 按 国 家 有
7、关 规 定 处 理 。7.2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按 期 为 乙 方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第 八 条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8.1 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甲 方 依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以 及劳 动 纪 律 。 经 乙 方 签 名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作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8.2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 甲 方 可 按 奖 惩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 教 育 、警 告 、 处 罚 , 直 至 解 除 劳 动
8、 合 同 。第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与 不 得 解 除 的 规 定9.1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9.2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故 意 毁 坏 、 偷 盗 公 司 财 物 或 者 故 意 给 公 司 造成 损 失 的 , 无 论 数 额 大 小 , 均 构 成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 3) 严 重
9、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因 过 失 给 甲 方 造 成经 济 损 失 1000 元 以 上 或 者 有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行 为 的 【 无 论 是 否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也不 论 是 否 得 逞 也 无 论 侵 占 数 额 大 小 】 )( 4)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5)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应 聘 资 料 或 者 在 员 工 登 记 表 中 登 记 事 项 存 在 欺 诈 隐 瞒 的( 例 如 姓 名 、 是 否 有 过 犯 罪 、 治 安 处 罚 记 录 、 盗 卖 雇 主
10、 财 物 等 ) ;9.3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10.1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赔 偿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十 一 条 劳 动 争 议11.1 若 双 方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可 依 法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第 十 二 条 其 他12.1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生 效 , 两 份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12.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11、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014 版本第 3 页 共 3 页12.3 本 合 同 条 款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相 悖 时 ,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强 制 性 规 定 为 准 。12.4 经 过 乙 方 签 名 的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构 成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甲 方 规 章 制 度公 告 方 式 包 括 阅 读 签 名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培 训 、 在 固 定 地 方 张 贴 布 告 等 。12.5 乙 方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个 人 信 息 准 确 无 误 , 系 乙 方 合 法 有 效 的联 系 方 式 , 若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 否 则 产 生 的 一 切法 律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