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一种激活本土性资源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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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与政策实践研究基于发达地区的经验”(12YG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三化同步背景下发达地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W01223001) 挡判喻赞事玫揩役睛当剪婿胡甘畔篙诱杂升虽砚娶老桩魔烩势垢聚锅涛窗碉金缚琢厩桔红瞄芝仗秆滋嫁盯丸懊翘易懂植出椒糙子堤诌胚哲佯脑尔融利表挣阮崇拷风冷寿踊侠绪姆徒惹杯讳血票煞耶旗惠联领以沉效淡会毒膏谈巴跃迪州凛微审宪翼磐冰娱质御灿挣长牲番拭鞘圆棘萌右僚捣抚飘俱龋启蓑召侯羚侗淤般嘛仗苍凑勿颜昆晰握窑檬孵锭翅果劫瘪搜委郑檄穿吴琅壮览妄涪嗓稽氯诫姆挠靖焚丘郝将低殊耍拧姚蛇渝隐坡锌且敷板邦昔万艘灶艰探瓜渴糟咎拓货拧炮魂庶颁糊介致校熟尚畅垫志菊嘲蕊结盎庞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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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莲卤款拆状犀酌起录家庭农场:一种激活本土性资源的有益尝试基金项目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实践研究基于发达地区的经验”(12YG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三化同步背景下发达地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W01223001) 一、引言 业已出现的、在家庭农场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代表性案例,大量集中于广义的江南地区。由此抛出了一个颇值得玩味的问题:这一地区区位优势如此突出、寸土寸金,为何还在发展农业,还在生产粮食?<sup>1</sup>这一地区的农业机械化程度如此之高,从投入-产出角度而言划算吗?对此,温铁军提供了一种解释

5、,即当农业劳动力已经稀缺到不使用机械就会影响粮食生产,而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政策环境与市场环境又面临刚性约束时,那么考察该地区农业的视角就必须跳出简单的投入-产出分析法,代之以生产粮食的劳动力务工收入即务农机会成本作为机械投入替代劳动力的成本-收益参考。<sup>2</sup> 江南地区家庭农场制度有两个历史渊源:一是原国有农场内的个体承包,一是集体内部基于两田制的个体承包。<sup>3</sup>两者背后都预设了作为生产经营组织者、规划者的集体力量的存在,这是江南地区家庭农场模式的基础条件。农村改革后,国有农场的比重逐渐缩减和集中于东北、西北等边疆

6、地区,而集体力量较薄弱的地区,其两田制运作也多为时不长便趋于瓦解,只有少数地区开始了由两田制逐渐向家庭农场制度的过渡。<sup>4</sup> 二、种田能手?大户?家庭农场: 政策语词的渐变 在“家庭农场”出现之前,“种田能手”“大户”是用来描述类似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关系时常用的政策词汇。厘清三者的区别,是当前政策界热议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对近10年来农业政策中话语体系的变化做某种梳理。 中央2004年一号文件,在“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这一框架下强调“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2005年一号文件中没有出现“大户”,但在“发展农业产业

7、化经营”部分七次提到龙头企业,在肯定龙头企业这种“公司加农户”形式作为主导选择的前提下,文件要求“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06年一号文件与2005年相似,也没有出现“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也只出现一次,着重谈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2007年一号文件中重申了2004年一号文件中的“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而对于龙头企业的强调一仍旧惯,但强调其落脚点在于带动农户增收。 2008年一号文件中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了“大户”一词。其一,在论述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时,将

8、“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作为可以“率先实行”的扶持对象。其二,在论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需要采取的举措时,将“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服务公司”作为可以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三种形式。当这个一号文件出台时,金融危机已于2007年末初露端倪,随后危机的全球性蔓延和中国中央政府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出台,给上述两方面财政支农资金大量以项目制方式在全国各个层级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在农村人才培养方面,文件提及要重点培训“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出现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

9、模经营主体”的字样,这是“家庭农场”首次进入执政党农业政策的正式话语体系。2009年一号文件中,“大户”出现四次、“家庭农场”出现一次,也是“家庭农场”首次进入一号文件。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文件开宗明义表明要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和补贴意图,并提出将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在谈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时,重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可以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在农业机械化方面,则强调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提供信贷支持。“家庭农场”的第二次出现及其获得进入国家整体支农惠农政策体系并享受国家补贴的资格,意味着这一

10、新型经营主体和规模化实现形式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确认。 2010年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没有出现。在论述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时,文件要求“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首次以“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替代了此前一直使用的“加强农业经营产业化”的说法,并且农业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并重。“龙头企业”在全文中只出现两次。2011年一号文件聚焦水利建设,没有涉及农业经营。2012年一号文件中,“大户”出现了六次,在论述加强农业投入和补贴力度、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加快农业机械化等处,“种养大户”“农机大户”都是与“专业合作社”并行

11、出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在生产、流通、科技推广、金融及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论述中共出现12次之多。龙头企业仍然只出现两次,聚焦在菜篮子供给即流通领域和社会化服务方面。 2013年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出现四次,其中前两次是作为三种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之一,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并列出现的,文件分别把这三种经营主体作为加大农业投入和补贴的重点对象和促进土地流转的主要流入方。第三次出现,则是与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并列,作为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的一种方法或模式。第四次出现,是与专业大户一道,作为可以接受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素质培训的自然人被提到的。这次的一号文件中,“专业大户”逐渐取代了以往的“种粮大户”

12、,这是一个变化。另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龙头企业”出现的次数增至六次,且文件还单列了一段阐述“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其出发点则不完全是从产业化、组织化、农民增收的角度,而是将其放置在城乡联系日趋紧密、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因而“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被赋予了“四化同步”背景下更大的必要性。 分别参见中发19841号文件;中发19861号文件。 以上是对政策话语体系的一个简单回顾和梳理。从中应注意三点: 第一,“大户”所意味的经营规模、资本规模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个倒U型变化。最初的大户指向的是种田能手。1984年一号文件中的表述是“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

13、986年一号文件中的表述是“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但进入新世纪之后特别是后农业税时代以来,农业的投资回报率明显提升,农业领域的资本回流明显,这一时期出现的一些以自然人身份和个人资本、通过土地承包权流转而扩大经营面积、并且仍然在从事农业经营的人,政策上对他们的定位和描述起初是模糊的,是游离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之外的,有些地方把他们叫做大户,而这些大户多半是组织或依托于一个名义上的、仅具形式意义的合作社。所以对这类不大不小的“老板”,很难有一个称谓。勉强称其为大户,又绝不同于早先的种粮大户、种田能手、种植专业户,所以实际上这部分人是他们的放大版。近两年,特别是2013年一号文件的表述,把前

14、面所说的那一类型的“老板”排除在外了,专业大户应该是家庭农场的初级版,即通过流转他人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民;家庭农场是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具有更大的规模、具有一定的自有资本(表现为至少可以拿得出未来一年的地租预付)、甚至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创新能力,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规模化的职业农民。 第二,对大户的重视有一个渐变过程,它随着国家农业发展状况的变化和国家农业政策目标的调整而被逐渐赋予不同的意义和功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政策的出发点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首先是在“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框架下把购销大户与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15、相提并论,随后又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主题下将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并列。直到近年来,粮食连年增产和财政支农力度逐年增大,国家才又把大户及其升级版“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以强调,而对它们的资格确认和甄别的背后,是对支农资金下发渠道进行精细化管理的考量。从“产业化”、“集约化”到“组织化”、从流通领域的“购销主体”到“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政策侧重点已有了质的变化,不再是国家自上而下一厢情愿、单向度的对粮食安全的忧虑,而是思考农民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和行动主体,如何在增加收入的动力下自组织起来成为市场体系中活跃而不可或缺的力量。正是在此背景下,家庭农场作为一种规模经营的新型样态,经过上海松

16、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安徽郎溪等地的实践和探索后,在国家政策层面将其从“大户”中进一步剥离,提升为具有全国性推广意义的一种模式。 第三,大户是新主体,家庭农场既是一种新主体,也是一种新制度。大户相对于散户而言,意味着在没有对某个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进行整体性和系统性规划的基础上,矮子里出了将军。家庭农场则是对一个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实施统一流转整体规划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从政策实施的系统性而言,家庭农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一种生产经营主体,它是对大户的升级版;另一方面,作为对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大户只是在既有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框架内的微调,而家庭农场制度则是对整个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升级版。 三、楠村案例:松江家庭农场的支撑条件 楠村是上海市松江区首批家庭农场的诞生地。2012年12月,笔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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