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私车公用涉及到的涉税问题专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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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标题: 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在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

2、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问题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

3、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12/03/19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二、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

4、,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笔者总结如下:1、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在租赁费用进行体现)公

5、司租赁的车发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属于经营租赁的,纳税人可根据双方合同和真实合法凭据,车辆发生的修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河北国税2011汇算文件十六、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能否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北京某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二)实施检查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

6、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

7、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四、处理意见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

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五、案件分析(一)私车公用涉税问题需引起关注从该案查出的问题来看,目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

9、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我市目前针对私车公用问题采取的政策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地方

10、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工作建议1、发挥稽查征管的互动作用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账论账,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透视出日常征管的问题所在,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对征管部门加大日常

11、监管力度有现实的指导意义。2、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倡诚信纳税,加大对汲税案件的惩处力度。3、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应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员工因“私车公用”或其它原因取得交通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

12、8号)提到,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重申,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958号文还明确,“公

13、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目前,广东、北京、上海等省市都未有制订相关的标准,这其中可能有公交车改革推行不顺的原因。税?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广东省地税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文件中将制订标准的责任推给了地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

14、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但目前广东只有珠海、中山等少数城市推出了公交车改革方案,制定了补贴标准,而广州、深圳等市到目前为止未有政策出台。北京地税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4号)中提到:“对因公务用车给予的个人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适时再予以明确。对实施或准备实施这一改革方案的单位,其纳税办法,可由区县局将相关的资料上报市局后单独研究予以定酌。”但到目前为止北京地税也没出台具体的标准。上海也未有公交车改革的方案,没有制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参考,各地地方税务机关通常都会要

15、求将员工个人取得的用车补贴与工资合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不制定补贴标准而导致纳税人多纳个人所得税,真是无奈。.辽地税发20097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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