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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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主体变更相关问题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部分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现代民法所称合同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所谓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转让,就是在不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

2、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替代原来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无论是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单独转让,还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债的关系并没有失去同一性,即原来的合同的内容都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因债的移转,而使债的效力、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债的效力、债的原有利益和内容、债的各种抗辩权、债原有的瑕疵、及原来的从权利都不会发生变化,比如,附随的担保物等都不会因转让而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故也称为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合同权利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有有效债权的

3、存在。债权不存在,相当于转让的标的物不存在,构成给付不能。债权存在,还需有效,无效的债权,同样构成给付不能。(2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即双方要有债权转让合同。 (3 )债权让与合同移转的债权须属于让与人(4)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5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涉及让与人(原债权人) 、受让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1 )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 依附于原债权的从权利一并随主债权转移; 原债权人应将有关债权文件全部交于受让人;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2 )受让人(新债权人)与债务人

4、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代替原债权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享有同原债权人同样权利; 债务人对新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仅以对原债权人2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3 )出让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以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发生效力;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法律行为。故也称为债务移转、债务承担。合同

5、义务转让的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债务存在;(2 )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转让性;(3)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4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1)债务人发生更替,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关系消灭;(2 )受让人依照债务转让协议,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除专属债务外,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3)新债务人依法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称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前述单

6、纯的债权转让和单纯的债务承担不同,债权转让仅是债权人地位发生变更,债务承担也仅是债务人的地位发生变更,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的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一并转让于第三人。这种债的当事人地位的整体移转,对于合同而言,即合同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更替。比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主体地位完全移转于他人。这种移转把合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以及其他附随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继续性买卖合同将卖主的地位移转于第三人,租赁合同的第三人将出租人的地位移转给第三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可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因继承的

7、事实发生,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接受继承的,被继承人合法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移转于继承人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类型主要有:企业的合并。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因合并消灭的企业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设的或存续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无3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以通知或公告为准,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承受。将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于承担人,即原债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的承受人。合同承受须满足以下要件:a、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存在;b、所承受的合同须是双务合同;c、原债的关系当事人与承

8、受人有协议;d、须经承受人同意。综上,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转让旨在使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往往会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原合同权利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义务人。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这就是说,合同的转让通常将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

9、根本性变化,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可见,合同的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相对方应与受让方签订新合同或补充协议。因此,当一方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时,首先应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即取得三方当事人的同意。此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先审查如下事项,再决定是否同意对方进行主体变更:如果合同是特定物合同,变更后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此时应对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其次应考虑受让方的履约能力及信用,是否需要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因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主体变更,则应由三方协议,由新主体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并明确当新主体无法承担义务时,原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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