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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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规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对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取消配额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凡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汽车产品均需申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已制订并公布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 92 号),请各机电办严格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做好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特作如下强调说明如下:一、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

2、中所列的汽车产品及编号见附件一。(草案)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测汽车产品进口情况,维护和规范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对汽车产品进口实行有效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规程。第二条 本细则规程中所指汽车产品是:汽车整车、汽车(成套含生产用散件及构成汽车整车特征的散件进口、总成或系统进口)、汽车生产用部件总成或系统和汽车(含构成总成或系统特征的零部件进口)和关键零部件。具体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产品税目、税则号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机电

3、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第三条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车产品由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四条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须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部门机电办(以下简称“发证 机构” )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租赁、援助与增送、捐赠等方式进口汽车产品均需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工作由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3司)负责。 机

4、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中汽车整车(含生产用构成整车特征的散件进口、总成或系统进口,以下简称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机电司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委托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第五条 申请进口汽车产品的单位,除需提交符合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属下列情形还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二、下列情况申请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进口用户在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交);3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 订货合同。申请进口汽车零

5、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 订货合同;4 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与生产企业4或维修企业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 订货合同。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 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 SKD 和 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6、3 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4 订货合同。我办将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及时公布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请各机电办严格按照名单核实,凡未列入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的,一律不得上报电子数据。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 规格型号 ”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 规格5型号,品牌名称须与所授权经销的品牌一致,并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 年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4 年第 52 号)及有关增补的中文签注名称一致。申请进口成套散件的,应在“ 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并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 栏中注明

7、所生产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期号;进口部件总成(系统)及零部件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号。五、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我办将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布各汽车品牌经销商名单,各机电办严格按照名单核实,未列入品牌经销商名单的,一律不得上报电子数据;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 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三、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自用的,申请进口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8、(三)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 SKD 和 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口成套散件的,应6在“ 规 格型号 ”栏中必 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 规格型号;进口部件总成(系统)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 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号。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构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进入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

9、进口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书面申请: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www. )下 载(可复印)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其他适当方式,与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第七条 申请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申请材料须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核实,最长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7第八条 申请进

10、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目录中属地方、部门机电办管理的汽车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在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第九条 四、经有关部门核定,进口属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商务部我办将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标明加上“构成整 车特征” ,;企业在 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 中也应注明是否构成整 车特征。 ;打印标注“ 构成整车特征”。第十条 加工贸易进口汽车产品,应按规定复出口。如因故不能出口需内销的,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经营企业按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车产品,由

11、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机电办或所属部门机电办申请,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各省级商务加工贸易主管机构按照汽车加工贸易审批和内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出口加工区内汽车产品需销往区外境内的,进口单位须按本细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五、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整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二条 海关凭加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8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第十三条 六、汽车产 品自动进口许 可证实行“ 一批一证” 或 备注 栏只允许标 注“ 非一批一证”、 “构成整车特征” 及六

12、个原产地名称,不能任意增加其他内容管理。六七、2004 年签发的汽车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将截止到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不能再延期。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配额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无法难以于今年底到货年底前到港,为方便相关企业正常经营为避免出现汽车到港后无法报关的情况,我部正在拟定有关办法,并于近期公布。进口单位可于 1 月 31 日前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凭 2004 年 12月 31 日前签定的汽车购销进口合同、 进口配额证明、 进口许可证、付汇证明、装运证明(或提单)等证明材料,在进口配额证明标明的数量内按未报关数量换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七八、2005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进口

13、将实行落地征税,对于目前已存放在保税区内的车辆,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我部与海关总署等正在协商有关办法,届时我部将按有关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另行通知。第十四条 汽车产 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且仅在本公历年度内有效。9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应交还原发证机关并同时撤销。 第十五条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无法使用或未使用完,应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第十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申请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经核实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可予重新

14、补发;如造成不良后果,视其影响予以警告直至暂停发放其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七条 未按本 细则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汽车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 自二 OO 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加工贸易进口及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10汽车产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加工贸易进口

15、汽车产品经批准转内销,以及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汽车产品需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二章 资质条件有资格申请及获得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及其进口的汽车产品如下:用于中国境内销售的一般贸易汽车整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必须由相应的被政府部门认可的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及其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及获得。其中,总经销商必须是国外汽车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含公安、武警、军队)自用、捐赠、援助的汽车整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可直接向商务部申领,也可以通过总经销商或其授权品牌经销商申领;生产用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视同整车)及样车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必须且只能由相应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申请及获得;生产配套件及样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可由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成生产企业、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指定的进口代理企业(以下简称“ 生产企业” )申请 及获得;11售后服务用总成、配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可由总经销商及其授权的汽车服务提供商申请及获得;加工贸易进口汽车产品经批准转内销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述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商” 。一般贸易进口汽车整车总经销商(进口代理商)资质条件如下:国外汽车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按照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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