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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法 第 16 条 规 定 :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自 要 约 实 际 送达 合 同 法给 特 定 的 受 要 约 人 时 , 要 约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要 约 人 不 得 在 事 先 未 声 明 的 情况 下 撤 回 或 变 更 要 约 , 否 则 构 成 违 反 前 合 同 义 务 , 要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的 损 害 赔偿 责 任 。 需 明 确 一 点 , 到 达 是 指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客 观 上 传 递 到 受 要 约 人 处 即可 , 而 不 管 受 要 约 人 主 观 上 是 否 实 际 了 解 到 要 约
2、 的 具 体 内 容 。 例 如 , 要 约 以电 传 方 式 传 递 , 受 要 约 人 收 到 后 因 临 时 有 事 未 来 得 及 看 其 内 容 , 要 约 也 生 效 。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销要 约 的 撤 回 1, 是 指 要 约 人 在 发 出 要 约 后 , 于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取消 其 要 约 的 行 为 。 合 同 法 第 17 条 规 定 : 要 约 可 以 撤 回 。 撤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应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者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在 此 情 形 下 , 被 撤 回 的要 约 实
3、 际 上 是 尚 未 生 效 的 要 约 。 倘 若 撤 回 的 通 知 于 要 约 到 达 后 到 达 , 而 按 其通 知 方 式 依 通 常 情 形 应 先 于 要 约 到 达 或 同 时 到 达 , 其 效 力 如 何 ? 我 国 合 同 法未 作 规 定 。 依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在 此 情 况 下 , 相 对 人 应 当 向 要 约 人 发 出 迟 到 的通 知 , 相 对 人 怠 于 为 通 知 且 其 情 形 为 要 约 人 可 得 而 知 者 , 其 要 约 撤 回 的 通知 视 为 未 迟 到 。 要 约 的 撤 销 , 是 指 在 要 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4、 后 , 要 约 人 取 消 要 约 从 而 使 要 约归 于 消 灭 的 行 为 。 要 约 的 撤 销 不 同 于 要 约 的 撤 回 (前 者 发 生 于 生 效 后 。 后 者发 生 于 生 效 前 )。 合 同 法 第 18 条 规 定 :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第 19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不 得 撤 销 : (1)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明 示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2)受
5、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 且 已 经 为 履 行 合 同 做 了 准 备工 作 。 二 者 的 区 别 仅 在 于 时 间 的 不 同 , 在 法 律 效 力 上 是 等 同 的 。 要 约 的 撤 回 是在 要 约 生 效 之 前 为 之 , 即 撤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约 人 之 前 或 者 与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而 要 约 的 撤 销 是 在 要 约 生 效 之 后 承 诺 作 用 之 前 而 为之 , 即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通
6、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要 约 的 失 效要 约 发 出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 失 效 , 要 约 人 不 再 受 原 要 约 的拘 束 : a.要 约 的 撤 回 。 撤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者 与 要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b.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 受 要 约 人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方 式 明 确 通 知要 约 人 不 接 受 该 要 约 。 c.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进 行 实 质 性 变 更 。 有 关 合
7、同 标 的 、 数 量 、 质 量 、价 款 或 报 酬 、 履 行 期 限 、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 、 违 约 责 任 和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等 的 变更 , 是 对 要 约 内 容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d.要 约 中 规 定 有 承 诺 期 限 的 ,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 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 。 对口 头 要 约 , 在 极 短 的 时 间 内 不 立 即 作 出 接 受 的 意 思 表 示 , 则 表 明 要 约 的 失 效 。e.要 约 的 撤 销 。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8、出 承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但 是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 不 得 撤 销 : A.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 B.受 要 约 人 有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 已 经 为 履 行 合 同 作 了 准 备 工 作 。 要 约 与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a.要 约 邀 请 是 指 一 方 邀 请 对 方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 而 要 约 是 一 方 向 他 方 发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b.要 约 邀 请 是
9、一 种 事 实 行 为 , 而 非 法 律 行 为 。 要 约 是 希 望 他 人 和 自 己 订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是 法 律 行 为 ; c.要 约 邀 请 只 是 引 诱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 在 发 出 邀 请 要 约 邀 请 人 撤 回其 中 邀 请 , 只 要 未 给 善 意 相 对 人 造 成 信 赖 利 益 的 损 失 , 邀 请 人 并 不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以 下 四 个 法 律 文 件 为 要 约 邀 请 : 寄 送 的 价 目 表 、 拍 卖 公 告 、 招 标 公 告 、招 股 说 明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10、同 法 有 关 要 约 的 内 容第 十 三 条 :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 采 取 要 约 、 承 诺 的 方 式 。 第 十 四 条 :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该 意 思 表 示 应 当 符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 ( 二 ) 表 明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 。 第 十 五 条 : 要 约 邀 请 时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寄 送 价 目表 、 拍 卖 公 告 、 招 标 公 告 、 招 股 说
11、 明 、 商 业 广 告 等 为 要 约 邀 请 。 商 业 广 告 的 内 容 符 合 要 约 规 定 的 , 视 为 要 约 。 第 十 六 条 :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 收 件 人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接 收 数 据 电 文 的 , 该数 据 电 文 进 入 该 特 定 系 统 时 间 , 视 为 到 达 时 间 ; 未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的 , 该 数 据电 文 进 入 收 件 人 的 任 何 系 统 首 次 时 间 , 视 为 到 达 时 间 。 第 十 七 条 : 要 约 可 以 撤 回 。 撤
12、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前 或 者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第 十 八 条 :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通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 第 十 九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 不 得 撤 销 : ( 一 ) 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的 形 式 明 示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 ( 二 ) 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 已 经 为 履
13、 行 合 同 作 了准 备 工 作 。 第 二 十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 失 效 : ( 一 ) 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 ( 二 ) 要 约 人 依 法 撤 销 要 约 ; ( 三 ) 承 诺 的 期 限 届 满 , 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 ; ( 四 )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变 更 。 要 约 : 订 立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要 约 应当 明 确 , 具 体 , 表 明 一 旦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