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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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本科生 20132014 学年 第 2 学期行政法课程 期中作业专业: 法学 学号:_1212945 姓名: 李雪 成绩:_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与适用摘要:随着民主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中的指导地位越来越重要。学完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章内容,颇有收获。本文我将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个案件-李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大主要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其中行政法定原则主要是运用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运用了平等对待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运用了避免片私和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关键字:行政指导

2、地位;职权法定;禁止过度;避免偏私;程序正义案情介绍1996 年 6 月 9 日下午,警察赵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抢走李某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李某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故 2001 年 1 月以来,李某多次向某市公安分局拨打 110 投诉电话,反映该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某某扣押其物品一事。该公安分局调查后,于同年 3 月由该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将调查结论像李某进行了说明。但李某坚持认为其向被告投诉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情绪激动,于 2002 年 2 月 14 日 23 时许,李某再次拨打 110 投诉报警台电话约 10 分钟左右,并在通话过程中向接警电话警察使用了:你们警察每年牺牲得太少

3、,在春节期间都死绝了,祝警察家属都倒霉等侮辱性语言。同年 2 月 15日,该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对李某下达了传唤通知,经审讯,李某对其拨打 110电话一事均予认可。但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把李某的一些话忽略了,如“李某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其财务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紧接着,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 7 天的处罚。第二天将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通知李某,并送达了治安拘留裁决书。同年 2 月 23 日,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李某不服,于同年 3月 7 日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于 4 月 5 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于

4、同年 4 月 15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李某败诉。虽然李某被法院判为败诉,但我认为李某不应该受到行政处分,运用行政法原则进行分析,提出我的理论依据:原理分析:1.被告某市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认识事实不清-用行政均衡原则进行分析。行政均衡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的行政行为时得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从而实现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 ,体现法的实质正义。她全面涵盖着均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可具体导出平等对待,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三项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是其中均衡不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禁止过度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则是其中均衡不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1)

5、 平等对待原则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它要求行政主体要同等对待多个相对人,反对歧视,并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认真区别每个相对人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的情况的比重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相对于某区公安分局来说,李某作为个人是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对立的。对于民警赵某无故扣押李某财务和有价凭证的行为,该公安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应该深入调查,合理处理,而不是仅仅对李某进行形式上的解释,使李某坚持认为其投诉被告的事没有得到解决。这暗含着该公安机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李某,没有对于李某的弱势地位进行保护,反而有偏袒本局民警的倾向,违背同等对待原则。2) 禁止过度原

6、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者损害最少的手段。在本案中,首先是由于警察赵某无故扣押原告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原告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也没有明确的答复,故拨打 110 报警电话,再次要求返还其个人财物。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会去做的。虽然李某在电话中有过激,尖刻的用语,但也是情有可原,虽然其情绪过于激动,但其情绪激动也是因为该公安分局没有处理好其财物引起的。李某拨打 110 电话目的是为了反映情况,虽然情绪激烈,但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此外,在庞大的国家机关面前,个人的力

7、量显得很渺小,有很多情况是行政主体过度侵害个体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为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保护。禁止过度原则就是对公共机关的一种限制,其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1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在面对多种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利益限制和损害最少的手段。在本案中,被告李某虽然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最后一次使用过激语言,但这是事有原因的。公安机关对于此事的解决不应该是进行行政处罚,而应该重视并合理解释,说服对方,使其与自己的矛盾进行解决,打到对方心服口服的程度。该区公安分局的行政扣留行为属于惩罚过度,李某的行为对公共利益侵害甚少,微乎其微,但行政机关的扣留行为

8、对李某个人影响过大,对其自由与声誉造成严重侵害,违反了必要性原则。2从合比例性原则的角度分析,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但我认为该区公安分局的行政扣留处罚决定既没有达到恢复正常公共秩序的目的,反而过于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甚至会引起李某进一步的过激行为,这样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有害,违反了合比例性的原则。3)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诚信不仅是司法的要求,也是公法的精神。罗传贤的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中说:“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界”

9、 ,这体现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在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两次违背诚信原则,严重侵犯了李某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第一次是派出所民警在讯问李某后,强迫李某签字,歪曲了案件事实,违背了原告的个人意愿,违反了诚信原则。第二次是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对于应该记录的内容却忽略不记,如原告在拨打 110 报警服务台过程中,就民警周某某无故扣押李某的财务和有价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而 110 投诉电话并没有记载这些内容,这明显表明该公安分局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对于李某有失公平。2.被告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10、-职权法定原则进行分析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设定或依法授予,否则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法律一经对行政权力作出规定,从另一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对行政权力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是合法的,并且必须一定法定的程序。这是权力行使的要求,构成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最后,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英国的威廉韦德说过, “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11、。因此,法院和其他国家有权机关可以宣布越权行为无效。这是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要求,构成职权法定原则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在该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要有一个救济渠道。虽然经过该局纪律检查部门作出处理并进行了说明,但原告感觉这种处理并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因此,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就拨打 110 报警电话,寻求救助。虽然言辞过激,尖刻,但原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从全案看,该公安分局有挟嫌报复嫌疑,属于滥用职权。对于是否滥用职权一般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行政机关是否行使

12、了属于其权限范围的权力。其次,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最后,行政机关实施该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目的和宗旨。在该案中,国家授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遭非法侵害。而该市某区公安分局仅仅因为被告在 110 报警电话中的过激言辞,就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 7 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就属于滥用职权,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对原告进行的挟嫌报复,违反了法律目的与宗旨,实际上也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3 被告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作出拘留决定的程序违法-用行政正当原则进行解释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

13、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正当原则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最低限度,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观念在行政行为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1根据行政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否则程序违法。在本案中,原告在 2002 年 2 月 14 日 23 时许,拨打 110 投诉报警台电话,同年 2 月 15 日,某区公安分局清河派出所对原告下达传唤通知,进行传唤,并分别在 2002 年 2 月 15 日和 16 日对原告进行讯问,派出民警

14、在讯问后强迫原告签字,这实际上是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此外,在本案中,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时间是 7 天,即被告对原告进行拘留师从2002 年 2 月 16 日,但实际上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是从 2 月 15 日开始的,故对被告进行拘留的时间超过七天,违反了法定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2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该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应该记录的内容却忽略不记,如原告在拨打 110 报警服务台的过程中,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原告的财物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110 投诉电话并没有记载这些内容。这明显是违背了行政法的避免偏私

15、原则。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面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与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和偏私的影响,以保持程序的中立性。这种避免偏私的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实际上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外观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存在。但在本案中,派出所民警没有客观记录原告的陈诉不仅在外观上,实际上也存有偏私行为,这是不符合行政正当原则的。总结: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发挥其实质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具体行政法规的适用具有指导补充作用,并且在法官具体办案的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此外,其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限制作用有利的保障了平民的个人利益,其原则是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贯彻,有助于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我们应该对其重视并加强研究与运用,以更好的为现实的行政法诉讼案件服务。【参考文献】1龚向和 程建清 模拟行政审判厅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1)2李牧 中国行政法学总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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