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876668 上传时间:2017-05-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 四 百 一 十 条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询 私 舞 弊 , 违 反 上 地 管 理 法 规 , 滥 用 职权 , 非 法 批 准 征 用 、 占 用 土 地 , 或 者 非

2、法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情 节 严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致 使 国 家 或 者 集 体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重 大损 失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4、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

5、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犯罪构成:客 体 要 件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的 正 常 活 动 。 我 国 土 地管 理 法 、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行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 对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批 准 权 限 、 程 序 和 要 求 等都 作 了 明 确 具 体 的 规 定 , 这 对 于 合 理 开 发 、 利 用 、 经

6、 营 土 地 , 加 强 土 地 管 理 ,促 进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发 展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 滥 用 职 权 , 非 法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就 直 接 侵 犯了 国 家 对 国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破 坏 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的 正 常 活 动 。客 观 要 件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 非 法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7、 地 使 用 权 ,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出 让 , 是 指 不 以 谋 利 为 目 的 而 卖 出 所 享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所 谓 土 地 使 用权 , 是 指 对 土 地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的 权 利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 主 要 是 指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地 使 用 权 最 低 价 确 定 办 法 等 有 关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规 定 , 如 越 权 审 批出 让 或 者 出 让 给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与 个 人 。低 价 出 让 , 是 指 以 低 于

8、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最 低 价 的 价 格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权 。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1995 年 6 月 28 日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最 低 价确 定 办 法 就 明 确 规 定 ,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土地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下 达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执 行 。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应 当 根 据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等 不 同 土 地用 途

9、和 土 地 级 别 的 基 准 地 价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 具 体 适 用 比 例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确 定 。 但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城 市 的具 体 适 用 比 例 , 须 报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核 准 。 基 准 地 价 按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程 确 定 。 基 准 地 价 调 整 时 ,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应 当 作 相 应 调 整 。 国 家 支 持 或者 重 点 扶 持 发 展 的 产 业 及 国 家 鼓 励 建 设 的 项 目 用 地 , 可 以

10、按 行 业 或 项 目 分 类确 定 不 同 的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 确 定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征 地 拆 迁 费用 、 土 地 开 发 费 用 、 银 行 利 息 及 土 地 纯 收 益 等 基 本 因 素 。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让 金 不 得 低 于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非 法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必 须 情 节 严 重 才 能 构 成 本 罪 。 虽 有非 法 低 价 出 让 行 为 , 但 情 节 尚 不 属 于 严 重 , 也 不 能 以 本 罪 论

11、 处 。 所 谓 情 节 严重 , 主 要 是 指 多 次 实 施 本 罪 行 为 , 屡 教 不 改 的 ; 大 量 非 法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使 用 权 的 ; 非 法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造 成 国 家 利 益 重 大 损 失 的 ; 因 严 重徇 私 而 非 法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因 其 行 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等 等 。主 体 要 件本 罪 的 主 体 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只 要 违 法 低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情

12、 节 达 到 了 严 重 的 程 度 , 即 可 构 成 本 罪 。 非 国 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则 不 能 构 成 本 罪 。主 观 要 件本 罪 在 主 观 方 面 必 须 出 于 故 意 , 并 且 具 有 徇 私 的 目 的 。 即 明 知 自 己 违 反土 地 管 理 法 规 , 在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但 为 了 徇 私 而 仍 决 意 为 之 。 过失 不 能 构 成 本 罪 。 对 工 作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 玩 忽 职 守 , 过 失 低 价 出 让 国 有 土 地的 , 即 使 构 成 犯 罪 , 也 不 是 本 罪 , 而 是 玩 忽 职 守 罪 。 虽 然 出 于 故 意 , 但 不 是为 了 徇 私 , 也 不 能 以 本 罪 论 处 ,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 是 滥 用 职 权 罪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