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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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之内部控制对外担保行为1、对外担保的概念、原则及禁止行为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融类企业不包括。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年 6 月 6 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

2、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28 日 证监会 国资委 证监发200356 号)2、上市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

3、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2、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28 日 证监会 国资委 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年 6 月 6 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3、上市公司对外担

4、保行为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年

5、 6 月 6 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5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 应披露的交易第四项为: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注:要上董事会审议):(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7、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注:还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8、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5、对外担保事前调查、反担保措施落实、其他禁止行为7.4.3 上市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7.4.4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

9、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注: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规则9.1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6。一般需披露的对外担

10、保首次披露、重大(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首次披露公告的披露要点如下: 关联担保披露要点如下:7、合同保管、专人关注及监督、担保违约及追偿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年 6 月 6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7.4.6 上市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11、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所报告。7.4.7 上市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7.4.8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于已披露的

12、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11.3。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13、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6 月 6 日 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8、定期报告中对外担保的披露(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的注意事项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填列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数据时,应当注意:1、表中所列担保发生额、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均应当为实际发生的担保额,而非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对外披露的担保事项的担保额度;2、表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栏目的“报告期担保发生额”和“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应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

14、以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上市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为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在此处填写明细情况。3、表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栏目,仅包括上市公司这一法人实体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不包括上市公司子公司彼此之间的担保或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数额;4、表中“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上述“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和“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两项的加总数。5、表中“担保发生额”栏目,指报告期内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包括报告期内提供担保后又解除担保的相关金额。6、表中“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栏目,为上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15、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三项的加总。若一个担保事项同时出现上述两项或三项情形,在合计中只需要计算一次。(二)独立董事对担保事项出具专项说明的注意事项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

16、出具专门说明和意见,并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含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包括担保提供方、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签署时间、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及担保债务逾期情况;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4、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5、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6、公司是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7、是否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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