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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编号:合 同 书项目名称:吉县白子沟沟坝地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甲方: 吉县水利局 乙方: 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签订地点: 太原市 签订日期: 0依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就吉县白子沟沟坝地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小流域治理的法规和规章。1.3 吉县水利局的委托书第二条:本合同评价项目的名称、评价内容及完成时间:序号 项目名称 提供设计文件份数 方案内容1 吉县白子沟沟坝地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8 份沟川整理田块,平整坝滩地;新修田间道路,新修生产路;新建排洪渠
2、。第三条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费用和时间: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该项目设计费共计陆万柒仟零贰拾玖元整。报告完成后,甲方即向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第四条 双方责任4.1 甲方责任4.1.1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设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4.1.2 甲方变更委托规划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4.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1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支付
3、一半费用;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费用;4.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五天,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4.1.5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防洪规划等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规划报告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4.2 乙方责任:4.2.1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评价报告;4.2.2 乙方对评价报告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负赔偿责任外,向甲方支付合同
4、金额 20%作为违约金。4.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评价报告交付时间,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费用的千分之二;4.2.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5 乙方交付评价报告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4.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第五条 其他5.1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之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5.2 由 于
5、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5.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5.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5.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发 包 人 名 称 : 吉 县 水 利 局 设 计 人 名 称 : 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盖 章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住 所 :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银 行 帐 号 : 银 行 帐 号 : 141000601018170134486 行 号 : 301161000029鉴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