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压煤开采规程(可复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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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第八篇 建筑物、 水体、 铁路 及主要井巷煤柱留 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 条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合理开采和优 化利用煤炭资源, 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 建 (构) 筑物、 水体、 铁路和地面 生态环境, 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 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适应可持续发 展战略模式, 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

2、矿在内的所有大、 小煤炭企业。 第 “ 条 本规程包括: 煤矿区建 (构) 筑物、 水体、 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 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 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 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 与治理技术途径;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 矿井设 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 均应按本规程执行。矿区工农业建 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 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 # 条 建 (构) 筑物、 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 治理, 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 设计、 生产、 技术、 地质、 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

3、门的 共同职责。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 应根据矿区生产、 建设发展需要, 由总工程师 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 保护及治理的规划, 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 $ 条 建 (构) 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 则, 受护对象安全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 凡技术上可 行、 经济上合理, 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必须进行开采; 技术条件可 能, 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 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 但采用搬迁、 就 地重建、 就地维修、 改道 (河流) 和疏干或改造 (地下含水层) 等特殊措施, 在经济上合 理

4、时, 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 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 采出部分煤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篇建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 ! 条 本规程规定建 (构) 筑物下、 铁路下、 近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 在建 (构) 筑物下 采煤时, 对于零散建 (构) 筑物, 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对于大 片建筑群, 受开采影响后大

5、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 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 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在铁路下采煤时, 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 在近 水体采煤时, 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 不影响正常生产, 以及 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 “ 条 土地和耕地的破坏与保护是煤矿企业生产建设中面临的量大面广的课题, 它直 接关系到煤炭生产和农业生产, 关系到农民生活和工农关系, 政策性很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执行, 经过技术 经济论证, 本着谁损坏, 谁修复, 恢复利用,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的原则, 与有关方面协 商解决。 第

6、# 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规定, 未经煤矿企 业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 土地上种植、 养殖、 取土或者修建建 (构) 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 或者其他工程的, 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 选择适宜位置, 并按本规程要 求,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达成协议并经所在省、 直辖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 批准后, 方可施工。否则, 煤矿不负责赔偿。 第 $ 条 矿区内现有建 (构) 筑物及交通、 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 由矿区所在地人民 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 防止

7、重复压煤, 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 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 第 % 条 在勘探受水体威胁的矿区或井田时, 地质勘探部门应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 矿井设计实际需要, 并参照本规程的相应要求, 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获得设计开 采水体压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并编入报告。 第 & 条 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 应根据矿区 (井) 的自然、 经济、 技术和管理条件, 对建 (构) 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 以及恢复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第八篇建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应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 生产成本。 第 ! 条 对建 (构) 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量大的矿井, 应尽可能在井位选择、 开 拓部署、 巷道布置、 开采程序, 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最 大限度地减轻开采影响的破坏作用, 实现少丢煤、 少搬迁及安全生产要求。工业场地 布置力求紧凑, 少占地、 少压煤。煤田上方的主要建 (构) 筑物要尽量采取抗采动结构 措施。 第 !“ 条 煤炭开采必然伴随

9、着发生围岩及地表移动和变形。各矿区的围岩及地表移动规 律及有关参数具有地区特性, 获取和积累有关围岩及地表移动的科学数据, 是煤矿企 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每个矿区应有计划、 有目的地开展上述科 学试验与现场监测, 综合分析, 求取参数, 总结规律, 用于解决本区的开采沉陷问题。 第 !# 条 本规程是依据长壁全部垮落法或长壁分层开采垮落法为主的科学数据与实践经 验编制的。对于其它采煤方法或特殊的地质条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第八篇建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二章建 (构) 筑物保护煤柱 留 设 与 压 煤 开 采 第一节建 (构) 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 !“ 条 按建 (构) 筑物的重要性、 用途以及受开采影 表 # $ % $ !矿区建 (构) 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主要建 (构) 筑物 !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 一等火车站, 发电厂主厂房, 在同一跨度 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 平炉, 水泥厂回转窑, 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 重要或特别敏感的、 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 伤亡事故的建 (构) 筑物;

11、 铸铁瓦 斯管道干线, 大、 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 瓦斯抽放站, 高速公路, 机场跑道, 高层住 宅楼等 “ 高炉, 焦化炉, %&( 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 矿区总变电所, 立交桥; 钢筋混凝 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 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 铁路煤仓、 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 大型工业建 (构) 筑物; 办公楼, 医院, 剧院, 学校, 百货大楼, 二等火车站, 长度大于 %&)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 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 架空索 道, 电视塔及其转播塔, 一级公路等 #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 三、 四等火车站, 砖木、 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 区段小于 %&)

12、 的两层楼房, 村庄砖瓦民房; 高压输电线路杆塔, 钢瓦斯管道等 $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 简易仓库等 注: 凡未列入表 # $ % $ ! 的建 (构) 筑物, 可依据其重要性、 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 可组 织专门论证, 并报省、 直辖市、 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篇建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响引起的不同后果, 将矿区范围内的建 (构)

13、筑物保护等级分为四级 (表 !) 。 第 !“ 条 在矿井、 水平、 采区设计时应划定保护煤柱的建 (构) 筑物有: !) 矿井无可靠抵抗地表变形措施的工业场地建 (构) 筑物, 以及远离工业场地的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风道等设施。 #)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 纪念性建 (构) 筑物。 $) 目前条件下采用不搬迁或就地重建等方式进行采煤在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 不合理, 而搬迁又无法实现或在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建 (构) 筑物。 %) 煤层开采后, 重要建 (构) 筑物所在的地表可能产生抽冒、 切冒、 滑坡等形式的 塌陷漏斗坑、 突然下沉或滑动崩塌, 造成对重要建 (构) 筑物地基严重破坏的。 “

14、) 建 (构) 筑物所在的地表下面潜水位较高, 采后因地表下沉导致建 (构) 筑物及 其附近地面积水, 而又不能自流 排泄或采用人工排泄方法经济上不合理的。 &) 重要河 (湖、 海) 堤、 库 (河) 坝、 船闸、 泄洪闸、 泄水隧道和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 筑工程。 ) 高速公路、 机场跑道。 上述各类建 (构) 筑物保护煤柱, 在其条件符合第 #( 条或第 #) 条规定时, 允许 进行开采或试采。 第 !& 条 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 倾斜: ! * + $,-,; 曲率: “ * + ./# 0 !.1 $-,; 水平变形: !* + #,-,。 第 ! 条 地面

15、受护面积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 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 一般可按表 # 规定的数值选用。 表 ( 1 # 1 #建 (构) 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围护带宽度 建 (构) 筑物保护煤柱等级 !“#$ 围护带宽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篇建筑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建 (构) 筑物受护边界应不出现过多的边、 角。当建 (构) 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

16、, 应 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 以避免在建 (构) 筑物受护面积内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 其允许变形值 (见附录九例 !) 。 第 “# 条 设计建 (构) 筑物受护边界可选用下列方法: “) 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 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斜方向 和走向方向; 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 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边界。 $) 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 (或四边形) ; 在多边形 (或 四边形) 各边外侧作围护带, 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边界。 第 “! 条 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 (构) 筑物, 其保护煤柱边界可按移动角采用垂直剖 面法 (适用于各类建 (构) 筑物) 、 垂线法 (多用于延伸形构筑物) 、 数字标高投影法 (主 要适用于倾角变化较大的煤层) 之一设计。具体设计方法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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