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明村扶贫周转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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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洱县磨黑镇庆明村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洱县磨黑镇庆明村党总支委员会宁洱县磨黑镇庆明村村民委员会2013 年第 1 号庆明村扶贫资金借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宁洱县磨黑镇庆明村党总支委员会、宁洱县磨黑镇庆明村村民委员会、宁洱县磨黑镇庆明村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李云忠总支书记:张跃华村委会主任:李艳松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庆明村扶贫周转资金借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市矿办为了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经济运行新模式,缓解庆明村贫困户生产资金缺乏和贷款难问题,向更多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决定从办公经费中

2、划拨 5 万元作为庆明村2发展过程中的扶贫周转资金,但必须规范资金的周转使用和借贷管理。第二条 宗旨:(一)将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以短期、小额扶贫贷款形式借给村民发展生产,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拓展扶贫到户范围,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二)完善村民自主组织管理、自主资本运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生产经营、互助互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第三条 目标:(一)通过建立村级扶贫周转资金,作为经济运行载体和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放大扶贫资金投入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在全村有条件、有需要的扶贫重点户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协会与生产、技术、营销相互结合的有效机制,增强发展后劲,提高贫困户的生产

3、经营水平和自主管理能力。(三)培育懂管理、有技能、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第四条 原则:(一)扶贫周转资金在村内封闭运行,坚持“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不得私分” 的原则。(二)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扶贫资金优先支持有发展生产项目和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和妇女村民。 3(三)扶贫资金服务对象为本村村民,以贫困户为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贷款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收取资金占用费,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贷款及其他业务。(四)庆明村村两委开展扶贫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村两委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借款人

4、信息,建立扶贫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制衡机制,贷款管理各环节有专人落实,并建立具体负责人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村两委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确定具体贷款的额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3000 元。村委会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扶贫资金贷款的业务期限,以补充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 村两委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扶贫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村两委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扶贫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八条 本扶贫资金放于村集体帐户,没有完善贷款手续不得支取,庆明村财

5、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扶贫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扶贫资金周转及账目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市矿办的检查监督。4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扶贫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家庭;(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 村两委应对扶贫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村两委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家庭和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投资计划等情况;(三)贷款具体用途;(四)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五)对有担保的扶贫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5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 批第十二条 村两委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全面审查扶贫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 村两委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建立借款人资信记录。第十四条 村两委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还款

7、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十五条 村两委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每笔贷款必须由村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方为有效。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六条 村两委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合同中必须有第三方担保人。第十七条 村两委应在贷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扶贫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八条 村两委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村两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6(二)配合村两委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村两委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8、四)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村两委。第十九条 村两委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村两委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第二十条 村两委应设立独立的责任人,负责扶贫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村两委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走访农户与非现场了解,掌握各种影响借款7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二十三条 村两

9、委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村两委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村两委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扶贫资金贷款业务的,庆明村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村两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庆明村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暂停或取消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借贷业务等监管措施:(一)扶贫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贷

10、款管理各环节的未有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二十七条 村两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财务监督8管理委员会可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贷款限额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扶贫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村两委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庆明村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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