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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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四条(点此进入),或进地址:http:/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原则上应当场办理。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证印制机关的规定。为确保广东省居住证全省通用,实现居住证“一证通”,广东省居住证样式由省公安厅制定,并统一印制底卡,保管居住证密钥,各地 进行个人化制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

2、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释义】本条是关于查验居住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查验居住证的权力。考虑到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也授予其一定的核对居住证的权力。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押居住证均属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费用的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3、所在,所需费用理应由政府财政负担,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 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延期手续的,不需缴纳工本费,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 这样也有利于减轻流动人口负担,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提高登记办证率,便于政府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同时,由于流动人口个人原因遗失、 损坏而要求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要缴纳工本费,这样也有利于促使流动人口妥善保管证件,避免 遗失、损坏后要自费补领、换领。2010 年 1 月 4 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了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 号)对居住证收 费问题予以明确:流动人口因 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

4、每证 20 元缴纳工本费。而 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 20 元的规定。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条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应当理解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义务的原则规定。流动人口以务工的为

5、主,且大多数居住在出租屋,因此,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作为受益方,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

6、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具体义务的规定。一、房屋出租人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7、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也对房屋出租人的义务作了规定。“流动人口入住”通常是指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之时起。 实践中,有不少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没有 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流动人口入住”即以房屋承租人搬入出租房屋居住之时起计算。 “流动人口离开”通常是指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实践中,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终止租赁关系之日从房屋承租人搬出出租房屋之日起计算。房屋出租人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物业的业主,很多情况下,物

8、 业的业主专门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对其物业进行管理,因此条例规定了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有报送承租其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在对本条的理解中,我们认为,主要应 当判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究竟采取何种形式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重要。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一)用人单位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用人单位是泛指一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条例中“用人单位”的含义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也应当属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二)条例规定“招用之日起”通常是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实际用工之日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10、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本条所指的“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如果将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极有可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11、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为流动人员提供权益保障、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原则性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7 11 号)指出,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不断健全,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

12、网络,为流动人口在粤创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探索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新经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可以消除各级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错误观念问题,为流动人员居住、工作、生活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加流动人口的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证使用功能的规定。通过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不断优化服务,使守法工作生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

13、展而作出贡献的流动人口逐步在就业、教育、医 疗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更多的本地居民待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以居住证为载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通 过居住证的优惠服务措施和各种便利,使流动人口办证即享受服务,感到“办和不办不一样”,吸引他们主动登记办证,自觉接受管理。三是逐步完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使政府的服务管理不断优化升级。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14、(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在我省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的规定。本条所列举的流动人口在我省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是国家规定的、流动人口均应享有的最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原则上流动人口是否办理居住证均应保障其享有这些权益和服务。同时,如 实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使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状况,有利于政府相关决策和统筹安排更加贴切实际。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持证人除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的规定。本条是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按条例规定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的特别规定。这样的规定旨在通过导向性的逐步享受本地居民待遇,让有职业、有技能、无犯罪、素质较高的流动人口留下来,解决流动人口归属感弱的问题,缓解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对立心态,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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