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犹传统家庭观念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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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犹传统家庭观念之比较研究刘湘 于 2011 年 04 月 25 日,10:58 (60)点击上图:开封犹太人(来源:http:/ 随着改革推进和受现代文明的冲击,中国的家庭形态和家庭观念正在更新。传统的犹太家庭有很多可借鉴之处,它有许多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中国的内容。如果把中犹家庭进行一番比较,取长补短,对于中国现代家庭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之需要无疑是有帮助的。一中犹传统家庭都属扩大式家庭。其特点是:家庭由几代人组成,家庭成员拥有统一的财产,共同的祖先崇拜;父子关系是整个家庭延续和分化的轴心;长辈受人尊重,家庭成员通力合作,具有高度的亲密关系。当然,这只是中犹传统家庭最根本的共同点。如具体研

2、究两种家庭的内涵,它们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教育,这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对任何民族来说,家庭教育固然有其显著的意义,但对中犹民族而言,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犹太人看来,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责无旁贷,尤其是父亲,他对孩子的教育是犹太文化与种族延续的重要保证。圣经箴言指出:“父亲要给子女的教训,就是智慧之言”。1这种重教观念,几千年来一直为犹太家庭所奉行。中国重家教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孔子就是一位突出代表,有关他的一些家教名言,至今仍有很大影响。传统的中国人“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 ”的意识十分强烈,因而,即使是穷苦人家,也尽其所能为子女创造读书的

3、条件。此外,中犹传统家教中也有许多共同内涵。首先,两民族都很重视德育。犹太人历来把德育放在家庭教育的重要位置。旧约弥迦书指出:“世人哪,耶和华正指示你们为善,他向你要的是什么呢,只要秉公行义,好怜悯,存谦卑之心,与你的神同行”。这种以善为本的观念,成为犹太人日常生活中的伦理规范。犹太儿童从小就接受这种德育教育,起先接受来自父母亲的训诲,稍大后则学习宗教经典和祖先的训诫。中国家庭重视德育的传统也由来已久。孔丘可谓中国古时推行德育的一个典型代表。他提出的德育内容,可以用“仁德” 两字来概括。他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的家庭德育。其次,两民族都很重视知识教育。犹太人有一句名言“知识是最可靠的财富” 。在

4、犹太家庭中,为了使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父母可以不惜倾家荡产。因此,不论古今,犹太家庭成员中的识字率都一直很高。在中国知识一向被当作万能的法宝。古人云“ 人有知学,则有力量 ”,“书乃随身之宝”,“ 家有万金,不如藏书万卷” ,这些都反映了中国人对知识的重视程度。重视家庭伦理,这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共同特点。犹太人自古就重视家庭伦理,历来有孝敬父母的传统。孝敬父母作为一项教义在圣经和塔木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摩西十诫第五条规定:“当孝敬父母,使你在世的日子,能在耶和华 你的上帝所赐给的地上,活得长久。”2塔木德称:“ 孝敬父母的律法举足轻重,因为神圣的上帝认为这比敬奉他自己还要重要”。这种道德

5、规范千百年来一直沿袭。在中国,重视家庭伦理的观念早在奴隶社会后期就已萌生。秦汉时期出现的孝经使这种道德规范更加系统化。孝经开宗明义讲:“孝为百行之首”,把孝看成是一切德行之根本。“ 三纲五常”中的“三纲” 表现在家庭关系上,就是强调“孝”和“顺”。古代这种家庭伦理观念,至今在中国仍有很大影响。解放后,中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是对古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此外,注重长子作用,也是中犹家庭伦理中一个重要的相似之处。在中犹家庭观念中,长子的作用十分重要。中国有“长兄如父” 之说法。父与兄常被人们并称为尊长“父兄”。在儒家经典中, “孝”就是爱父母,“悌”就是爱兄长。“ 孝悌”信

6、条作为维系中华家族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名分” 。在犹太人看来,长子也具有一定的特权。长子的权力在圣经中就被加以肯定。希伯来法典规定:“死者的儿子们对死者的财产都有继承权,但长子有优先权,他可分得财产的一半,或是其弟的两倍。”3不仅如此,长子还拥有承袭父亲权威的优先权。如果某家族的父亲死了,继任的家长应当是他的长子。犹太人认为,长子代表着父亲的威望和荣誉。凝聚力强,这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重要相同点。如前所述,两种家庭都属扩大式家庭,拥有共同的血缘关系、统一的祖先崇拜、公共的家产和家谱等。这些因素不但从生物学本能上联系着每一个家庭成员,而且还从心理、精神以及物质上加强了所有成

7、员之间的联系,强化了他们对家庭的依赖性,从而使家庭具有很强的凝聚力。中犹人民都对家庭怀有深厚的感情,把它视为自己的依托和归属。传统的中国人和犹太人无论走到哪里,都不会忘记故土,思念家乡是在外游子强烈的心理需求和内在的冲动之一。“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反映了中国人思乡怀亲的普遍心理。类似的诗句,在犹太人的文学作品中也比比皆是。中犹人民的归根意识尤为强烈。犹太人普遍认为,人死后,不能尸存异乡,魂离宗祖。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少小离家老大回 ”,终得 “解甲归田”,或者是“落叶归根”。此外,中国人和犹太人还有共同的祭祖传统。每当祭日来临,双方都以隆重的纪念方式表示对已故亲人的怀念。中犹家

8、庭的每个成员都能尽力维持家庭和睦,家庭具有极大的内聚力。对双方来说,家庭作为一个以血缘关系结成的独特单位,是他们籍以享受天伦之乐的小天地,因而家庭的每个成员都十分珍惜这种美好氛围,都能尽力来维持这种家庭的和睦。无论是在中国人还是犹太人中间,三世同堂和四世同堂的情况都十分普遍。相比之下,西方文化中家庭观念就比较淡薄。二中犹传统家庭的共同点确实很多,但存在的差异也不少。认识这种差异比认识相同点甚至更为重要。首先,中国家庭特别重血缘,而犹太家庭相对要弱些。这种区别首先反映在语言方面。在汉语中,有关血缘的词汇非常丰富。如表示共同祖先的“血亲 ”、“血脉”、“血统” 等;表示亲族集团的“ 宗族”、“家族

9、” 等。中国人在区分亲族集团成员的称谓上更是发达。如中国父系血亲就可包括九代直系、五代旁系,亲眷总数多达二十一种。而希伯来语中有关血缘的词汇就比较少,通常一词多义。中国人称呼父系与母系也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别。如汉语中称父亲的兄弟为叔伯,称母亲的兄弟为舅舅。而犹太人的称呼中却没有这方面的区别,对二者采用同一个词。上述差异在实际生活中同样也很明显。中国人比犹太人更关心的往往是与自己血缘关系最密切的人和事。对于中国人来说,有血缘关系者最为重要、也最为可靠,因而给以深厚的感情和诚挚的关怀,至于外人则与他们关系不大。中国人决不会将祖先遗留下的财产交给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外姓人来分享。而犹太人所关心的面则要广

10、泛得多。除了直系亲属外,通常还包括那些长期生活在一起但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女婿,有时也可得到与儿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在人际交往中,中国人通常比犹太人更注重对方的家世,中国人往往喜欢打听对方的家庭背景,总是习惯把对方的品行好坏与其父母和家庭情况联系起来进行评价,甚至在政治生活中也是如此。各朝选拔官吏,都把家族是否清白看得非常重要。这种重家世的思想基础就是血统观念。相反,犹太人在人际交往中,比较注重个人的品行,家世对个人并非构成绝对影响。姓名本是一种记号,原本是为分清彼此而用的。但由于中犹民族在血缘观念上存在差异,在命名的具体做法上有很大差别。传统的中国命名带有明显的血缘标记。中国人名中有所谓“

11、族名” ,它既是宗族结构秩序的形象体现,也是亲族集团内部的认同标志。族名往往将辈份与名的形式联系起来,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此来体现血亲关系。犹太人在给孩子取名时血缘意识却没这么重。取名通常与父母亲当时的处境,或与婴儿出生时的状况有关。其次,中国家庭中等级观念较强,犹太家庭中的这种观念相对要弱些。两种家庭中,中国家长的特权比犹太家长的要大得多。在中国,家长与家属是两个不同的等级,二者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权益、义务截然不同。“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家长权力是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在犹太家庭中,虽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家长的这种权力却没有那么绝对,家属成员也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与此

12、相联系,中国家庭的子女对家长的权威必须绝对服从,而犹太子女在这一点上相对要自由些。在中国,家长要求子女无条件地服从自己的意志和命令,子女对父母要“色不忘乎目,声不绝乎耳,心志嗜欲不乎心” ,4 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不能背逆父母的旨意,都要顺着家长的心愿。如果违背了家长的意志,就属不孝。这在婚姻问题上反映尤为突出。中国婚姻的一般原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所谓“父母之命”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而当事人则对自己的婚姻没有直接表示意见的权利。中国甚至还有“指腹为婚” 的习俗,即当两个胎儿还在母体中时,他们的婚姻就被父母决定了。当子女有了意中人,与“父母之命” 发生对立时,其结局大多为子

13、女私情服从“ 父母之命 ”。与此相反,犹太子女在家长面前,除了服从外,也有表露自己意见的机会。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虽多由父母做主,但有时也可以有自己的选择。犹太人也有预订婚约的习俗,但子女成年后,对此有自主权。假如不愿意,即可废除该婚约。“未经两者同意之婚姻即无法律效力”5 是犹太人普遍遵守的原则。在传统中国,家长对于不孝子女是用严厉的家法加以惩罚,对于公开的叛逆者,甚至可以处死。晋律规定:“违反教令,敬恭有方,父母欲杀,皆许之” 。在犹太家庭中,家长决不能随意以专横的方式行使统治权,他的权力必须受到风俗习惯及传统礼仪的约束,尤其受到宗教和法律的约束。“这是上帝说的” 这句话,有很大的约束力和

14、指导意义。两种家庭家长权力上的差异,同样还反映在这种权力持续的时间上。中国家长的权力,可以说是来自他是“ 父亲 ”这一生物学意义上的事实。因此,只要他还活着,就一直拥有这种权力。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他的权力实际上已由儿子代替,但在许多关键事情的处理上,他仍然拥有决定性的发言权,这种权威一直要持续到死。因此说,中国的家长权是“终身制”的。犹太家长的权力往往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减少。当最后把权力全部移交给儿子后,便开始安度晚年,不再插手家事。有时犹太家长也会在去世之前,将家产全部分给子女。这在传统的中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家庭总是在家长死后,才将财产分给下辈。两种家庭在等级制上的差异,还反映在婚姻离异

15、标准上的不同。在传统中国,男子可以随意休妻,女子却不允许提出离婚。即使妻子受到百般虐待,只要丈夫不提出离婚,妻子就得维持这种痛苦的婚姻。相比之下,犹太男女双方则较为平等。犹太律法对丈夫休妻的权力做出了种种限制。如发现丈夫虚构了妻子不贞的事实,便不能休妻;如果妻子婚后染上某种重病,出现智力障碍或残疾,丈夫也不能与其离婚,等等。对犹太人来说,离婚并非丈夫的特权。在一些情况下,如男子订了婚而不与妻子结婚,或阳痿,或没有经济实力,或不愿抚养妻子和家庭等,妻子也能通过正当途径主动与丈夫离异。塔木德对此甚至还规定:“法庭应向丈夫施加压力,直到他说我愿意与妻子离婚” 。中犹家庭的第三个区别是:在两性观念上,犹太人强调对女子的重视和保护,中国人在这一点上相差甚远。首先,犹太女孩比中国女孩更受父母的宠爱和照顾,并享有相当的自由。由于种种原因,犹太父母一般也不愿生女孩,而以生男孩为喜事。但是只要孩子生下来,他们就不分彼此,得到同样的宠爱和抚育。“小孩受到尊重,视为来自天上的访客,是安琪儿的化身” 。6 父母视为神的代理人,在小孩之间扮演公正的角色。传统的中国父母对女孩所采取的却是另外一种态度。他们偏爱生男孩。 “无子不成家” 、“有子万事足 ”的观念使有子者高人一等,无子者矮人三分。遂有“乃生男子,载寝之床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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