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题型及相应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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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考试题型及相应参考答案一、判断并说明理由(3*10=30)其他五题请在课件或教材上找答案1.原始社会就有法律(错)改正:原始社会无法律,有氏族习惯规范人们行为2.经济法是为了政府失灵(错)改正:经济法是为了市场失灵,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全局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错)4.修订后的公司法是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 (注意时间)5.一人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二、简答(2*10=20)1.有效合同所具备的条件?2.可撤销合同为什么可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其有

2、效与否,取决于又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客户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4)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合同(5)与无代理权人签订了合同(6)赠与合同虽与签订,但财产权利仍未移交(7)受赠人有侵权或违约行为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印前却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

3、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4.要约的构成要件?(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承诺的构成要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的内容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三)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

4、任。法定事由: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c.违反保密义务 d.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者适用的情况不同:一个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一个适用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下三、论述:(1*20=20)论述合同中的抗辩权、撤销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意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抗辩权、撤销权制度,银行对这些制度进行合理运用,可以有效化解信贷风险。首先,正确行不安使抗辩权,及时中止发放贷款。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在信贷实务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后,贷款尚未发放时,或已经分期部分发放时,出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抵押物、质押物无法变现或变现能力低,以致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情形时,但商业银行此时要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便可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否则,反被追究违约责任;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其次,要及时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6、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银行的撤销权,必须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不得行使;若有正当理由而不知道撤销事由,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四、案例分析:(2*15=30)1.合伙企业案例: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 2 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

7、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 1 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 2 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 12000 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 32000 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 8 000 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1、朱某

8、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参考理论分析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 2 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

9、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

10、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

11、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 2 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案例: (以下三题任选一)A某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之某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某车

12、间可以使用企业之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1)请问在某国有企业与某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之主体、内容和客体?解析: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国有企业和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是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的,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的,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

13、律关系的客体。B. 某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某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之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某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某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之买卖合同。 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之法律事实。解析:在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C. 某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某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某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某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某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某单位之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之法律事实。解析:在某国家机关与某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由于某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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