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管理处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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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1 页页 共共 9 页页 中信泰富中信泰富( (中国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工程管理处罚办法 (20152015 版版)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 司” ) 各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 “业主方” )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 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及管理行为,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施工单

2、位、物料供 应单位和工程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参建方”)。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处罚是指业主方对参建方所进行的处罚,赔偿 如无具体指明则是指参建方向业主方所进行的赔偿(具体指明的除外)。 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质量的工程质量的处罚处罚规定规定 第第四四条条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1、 监理单位未按工程所在地的省、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 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1000-5000 元罚款。 2、 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文件配置 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1000-3000 元罚款。 3、 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征得业主方书 面同意或未

3、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2000-20000 元罚款。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2 页页 共共 9 页页 4、 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人员未佩戴统 一的安全帽或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500-1000 元罚款。 5、 应该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与投 标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1000-2000 元罚款。 6、 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 改正,视情节按 1000-3000 元罚款。 7、 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视情节按 1

4、000-10000 元罚款,必要时提交当地政府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处置。 8、 未按政府有关旁站管理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视情节按 1000-2000 元罚款。 9、 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的),须 监理单位承担责任的,视情节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3%-10%(且不超过合同 监理费的 10%)罚款。 10、 在业主方进行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 如发现监理单位履 约履职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将会进行通报批评, 一年内三次通报批评的 额外罚款 3000-5000 元。 11、 在省、市、区县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联合或专项检查中,被通 报批评的视情节按 2

5、000-10000 元/次罚款。 12、 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 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或 3 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据合同约定的罚则处置, 造成业主方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时提交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部门处置。 13、 不论是否进行经济处罚, 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3 页页 共共 9 页页 的问题整改到位,否则,将追加或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14、 监理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 一年累计通报批评三 次或三次以上的, 或对业主方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 开发公司可填 报不良记录表报送中投公司工程管

6、理部备案, 可暂停其在中投公司承揽建 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第五五条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1、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 条款执行,造成业主方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按时到位工作的,每月 罚款 10000 元;更换项目经理未经业主方批准的,视同项目经理未到位。 3、 未按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配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等 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每人次罚款 3000 元。 4、 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 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 1000-3000 元 5、 工程

7、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 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罚款 2000 元。 6、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 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检验的, 责 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按 2000 元/次罚款, 屡犯不改者按政府有关条例 处罚。 7、 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点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 器具或计量设备不能有效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 5000 元。 8、 工程物料未履行进场报验、 或报验不合格、 或不符合设计图纸、 规范和合同要求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处罚款 工

8、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4 页页 共共 9 页页 2000-50000 元。 9、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私自进行隐蔽的,责令 返工并办理隐蔽手续,并处罚款 3000 元/次。 10、 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 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罚款 5000-20000 元。 11、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 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 包给无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 应立即停工整改, 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 10000-50000 元的罚款。 12、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 处

9、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 2000-20000 元/次罚款。 13、 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0-50000 元/次罚款,若给业主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 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加倍 处罚。 14、 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再次验收不合格的, 除整 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 15、 所有房屋的分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标准, 若在质监站复核时 发现有弄虚作假的, 罚 款 1000元/户,

10、 若多于总抽查户的20%有作假现象, 罚款 2000 元/户。 16、 工程交工后,在小业主入住三个月内,工程质量投诉率在 2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0-20000 元罚款, 若给小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5 页页 共共 9 页页 17、 工程交工后, 小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 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 求,返工 2 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 1000-3000 元,若 给小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8、 工程交工后, 由于施工单位回访保修处置不当, 给业主方形 象和信誉造成损害的

1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 10000-30000 元的罚款。 19、 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 规 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给业主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开发 公司可填报不良记录表报送中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可暂停其在中投公 司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20、 在业主方进行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 如发现施工方的履 约履职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将会进行通报批评, 一年内三次通报批评的 额外罚款 5000-10000 元。 21、 在省、市、区县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联合或专项检查中,被通 报批评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 并视情节按 3000-20000 元/次罚款

12、。 22、 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 一年内累计通报批评 超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发生系统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可暂停其在 中投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23、 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度, 分部、 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合 格标准的, 对负责承建的施工单位缓付或减半支付工程进度款; 单位工程 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 第第六六条条 对物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1、 违反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 行处罚;造成业主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品牌、型号、颜色、规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6 页页 共共

13、 9 页页 格等不合格或不符合同要求, 物料供应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引起 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并视情节处罚款 2000-50000 元。 3、 物料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方有权要求该 物料供应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整改处理, 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符合要求 的,视情节处罚款 1000-10000 元,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4、 同一物料供应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供货方)被发现 3 次所供 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在省、市、区县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除 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外,业主方可对该物料供应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可解除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使用该

14、物料供应单位。 5、 对物料供应单位进行的罚款将在货款中扣除。 第第七七条条 对工程检测单位的处罚 1、 违反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 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工程检测单位在省、市、区县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联合或专项检 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并视情节按 1000-5000 元/次罚款。 3、 工程检测单位越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检测任务的,或出具假 报告,或出具报告不及时的,或不及时告知业主方合格/不合格检测项目 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 5000-10000 元罚款。 严重的应将其行为上报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中投公

15、司工程管理部, 并 在 两 年内不得进入中投公司开发的项目承揽检测任务。 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进度的工程进度的处处罚规定罚规定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第 7 页页 共共 9 页页 第第八八条条 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 划 10%的,责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第九九条条 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 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超过 10%的,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如下额度罚款:基 础部分 1000 元/单体,主体部分 2000 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 1000 元/ 单体。 第第十十条条 因物料供应单位或施工单位协作配合原因导致工程施工

16、 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的,视情节对责任方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进行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四四章章 现场现场安全安全文明施工的文明施工的处处罚规定罚规定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在业主方进行例行检查或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防护问 题或隐患时,责令即时或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的,可对责任方处以 1000-5000 元/次罚款。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未按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 不整改的每人次罚款 3000 元。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视 情节给予责任方 3000-50000 元/次的罚款。 第第五五章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各参建方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生产 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总监、总监代表等)无故不按照会议通知要 求参加业主方召开的各种会议,每人次罚款 500 元,无故迟到、早退的每 人次罚款 200 元。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因受到停工处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一切经济损 工程管理处罚办法(20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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