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条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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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说明原文: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修改为:6.4.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本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将原来设置

2、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并且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时”改为“超过10m时”。本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二、我国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但是,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由于降低了标准,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

3、八层甚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的不便十分严重。1999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005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设置了电梯。目前,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

4、经济条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四、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住宅设计新的方向。从我国住宅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住宅设计的重要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等于鼓励大量建设四六层的住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执行的标准是“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那期间,七九层设置电梯住宅是极少的。因此,本条规范修订的目的应明确为,严格限制建设四层及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原文: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修改为: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

5、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1、井道净尺寸2.20mX2.20m;2、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3、电梯门净宽0.90m;4、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 X 0.45m;5、侯梯厅深度1.80m。在6.4.1条对设置电梯的最低层数进行修改后,本条关于设置两台电梯的要求仍然维持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重点是将“每栋楼设置”修改为“每单元设置”。本条修改同时也取消了6.4.3、6.4.4条关于设置联系廊的规定。在2011版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

6、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本次修改提出了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的论证依据如下: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各地急救中心使用的担架(车)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入住宅电梯的主要原因是担架(车)尺度过大,不能直接作为住宅设计的参数。因此,必须先确定切实可行的急救担架最小参数。课题研究结论是,用于入宅急救的担架应以铲式担架尺寸为基础改型为削角担架。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1.80m X 0.45m,距担架两端0.38m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0.2m宽(如图),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

7、,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95%的范围。依据急救担架参数,确定了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1.60m,即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1.50m1.60m轿厢广泛适应国标1000kg型号,这样新建、改造住宅代价均较小,容易实现。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宽度要留有适当余地,净尺寸不小于2.20mX2.20m;电梯门洞开门净宽不小于0.90m,便于担架车出入。为进一步保证救助的效率,提高适应更多型号担架的能力,有条件的住宅可以考虑采用具备容纳担架条件的其他电梯型号,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中有相关规格和设置要求。 1.80m削角担架能进入轿厢

8、 国标1000kg方轿厢井道尺寸2.15mX2.30mu 由于6.4.1条的修改,以下条文应做相应修改,以避免引起规范不能闭合的问题,提请大家讨论: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建议修改为:6.4.5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建议修改为:6.6.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5 建筑入口;6 入口平台;7 候梯厅;8 公共走道。6.6.2住宅入口及

9、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坡道的坡度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条文说明:6.6.2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

10、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建议修改为:条文说明:6.6.2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建议修改为:6.6.3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u 以下其它相关条文是否需要修改请讨论: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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