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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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红包”一个接着一个,科班出身的李克强总理多次为科技型企业站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应该说每一条都力道极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重点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都有研发费用,肯定有部分财务觉得它们是

2、一样的,可能部分财务也会知道这两者是有差异的,那么究竟有哪些差异呢?智为铭略小编分享一点总结,供大家参考。一、适用行业不同: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范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而高新认定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3、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二、两者具体的研发活动的范围不同: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三、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的不同主要区别: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

4、人员”,说法不同,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

5、3天以上。四、直接投入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不同:主要区别:通过本次修订,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五、折旧范围不同:主要区别:1、两者新政中均对折旧费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不再要求是“专门用于”或“购置”的,加计扣除政策中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

6、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此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中关于折旧的处理原则相一致。而在高新认定中未予以明确,建议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3、高新认定中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及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扣除中则未被允许,此项对高新认定较为有利。六、设计费用不同:主要区别:1、在加计扣除中,对创意设计活动进行了定义,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

7、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而高新认定中未进行定义,但建议可比照加计扣除执行。2、高新认定中允许将装备调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而加计扣除中不允许计入。3、试验费用采用正列举形式,高新认定中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一项“田间试验费”。七、委外研发费用的区分:主要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八、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不用:主要区别:相比旧政策,两者列举的其他费用范围都比原来有了大幅度增加,虽然范围增加了,但是也设置了限制,加计扣除中新设了10%的最高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则将原先的10%限额,提高到20%。总局在97号公告中对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也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其他相关费用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1-10%)。高新认定中虽未明确如何计算,但建议可参照执行。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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