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南大学春季[0139]《法理学》辅导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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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1. A. 统治阶级的意志2. B.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 C. 文化传统4. D. 公民素质判断题2、我国宪法规定要保护人权1. A.2. B.3、宪法主要规定人民的义务而不是权利1. A.2. B.4、宪法对人权没有规定1. A.2. B.5、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权1. A.2. B.6、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1. A.2. B.7、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1. A.2. B.8、人权是属于资本主义的概念1. A.2. B.9、儒家强调以德治国1. A.2. B.10、法家提出“以法治国”1. A.2. B.11、儒家强调依法治国1. A.2. B.12、法律以权利为本位1.

2、 A.2. B.13、法律应该以义务为本位1. A.2. B.14、效率属于法律的价值1. A.2. B.15、正义属于法律的价值1. A.2. B.16、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价值1. A.2. B.17、秩序是法律的价值1. A.2. B.18、自由是法律的价值之一1. A.2. B.19、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的“土壤”1. A.2. B.20、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制裁1. A.2. B.21、劳动教养属于刑事制裁1. A.2. B.22、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总书记1. A.2. B.23、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监察局1. A.2. B.24、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1. A.2. B.25、

3、法律是道德的底线1. A.2. B.26、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1. A.2. B.27、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1. A.2. B.28、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1. A.2. B.29、我国的国家元首是委员长1. A.2. B.30、我国的国家元首是军委主席1. A.2. B.31、我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主席1. A.2. B.32、全国人大是我国立法机关1. A.2. B.33、人大属于司法部门1. A.2. B.34、公安局属于政府部门1. A.2. B.35、监察局是政府部门1. A.2. B.36、纪委是司法部门1. A.2. B.37、国务院总理是政府首脑1. A.2. B.38、法治

4、与民主人权相联系1. A.2. B.39、法制与民主相联系1. A.2. B.40、法治就是法制1. A.2. B.41、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1. A.2. B.42、犯罪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1. A.2. B.43、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1. A.2. B.44、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1. A.2. B.45、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1. A.2. B.46、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1. A.2. B.47、我国国家主席是政府首脑1. A.2. B.48、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1. A.2. B.49、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1. A.2. B.50、司法局是司法机关1. A.2. B.51、公安局

5、是司法机关1. A.2. B.5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不同1. A.2. B.53、法律不能惩罚人的思想1. A.2. B.54、法总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1. A.2. B.55、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1. A.2. B.56、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1. A.2. B.57、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1. A.2. B.58、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1. A.2. B.59、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审判采取辩论式程序。1. A.2. B.60、法律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1. A.2. B.61、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 A.2. B.62、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1. A.2. B.63、法最终是

6、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1. A.2. B.主观题64、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30分)参考答案:一、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海洋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历史渊源,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二、区别: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结构不同: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

7、英美法系国家很少采用法典形式,其制定法多为单行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不同:民法法系国家审理案件时采用审问式和纠问式程序,法官起主要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辩论式和对抗式程序,双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法律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并可以形成新的判例,因此,法宫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65、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40分)参考答案: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与事实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强调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至上”

8、的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一贯性、确定性和权威性。而社会效果强调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照搬法律条文,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参考法律条文,重点考量社会变化、社会需求和其他社会因素,强调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使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公平公正的观念,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仅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而且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对未来的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有正面的积极的影响。(10分)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对立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的客观原因。第一, 法

9、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法律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特点,故法律不针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人和事,法律也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非常细致和详尽无遗的规定,法律只针对一般的人和事。但法律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社会生活就像一个万花筒,多姿多彩、纷繁复杂,同时社会中的人又是形形色色。法律效果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或法官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适用一个标准,但要使判决实现真正的公正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考虑案件当事人中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如果司法判决时法官不考虑当时当地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考虑当事人所在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当地的风土人情,而是

10、照搬法律条文,教条刻板地适用法律,那么法官的判决必将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对立。(5分)第二,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法律一旦制定就要在一定时期内发挥效力,不能频繁地修改或废止,同时为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也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总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社会总是不断地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的矛盾和新的纠纷。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而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如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考虑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固守过时的僵死的法条,或者说无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刻板僵化地适用法律,那么判决也必将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对立。(5分)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是对立

11、的,也是统一的,二者互相作用,相辅相成。第一, 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法官的判决不得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而片面追求社会效果。无视法律的判决是非法的判决,非法的判决即无所谓社会效果。审判或判决的过程是一个受法律严格羁束的过程,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质。法律是判决的基本准绳和唯一依据,如果法官不依法裁决而是随心所欲,就会助长司法专横,就会使人类社会回到专制的统治时代。正是由于法律的可预测性、规范性、统一性、确定性、权威性和一贯性才使人类社会摆脱了变动无常、偶然性的(公权力)没有法律约束的专制的统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 “依法裁决”,任

12、何以实现“社会效果”为幌子而不顾法律效果的违法判决,都不利于成就我国法治的伟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且最终都不可能真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5分)第二,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正如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目标,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法律效果最终要接受社会效果的检验。法律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法律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即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当依据法律条文所作的形式逻辑推理的结果无法实现社会正义,即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时,法官就不能将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结果宣称为审判的结论。法官应该更多地关心判决能否实现定纷止争、息诉服判的效果;判决结果能否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

13、众的普遍认同,以及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公平公正的观念、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整体利益,以及能否对未来的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有正面的积极的影响,或者说能否对社会心理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达到扬善抑恶的社会效果。只不过以上这些目标(社会效果的核心要素)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和话语来实现,也就是说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社会效果的最优化。(5分)第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于司法实践。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同时正义又是社会的评价标准,或者说是社会效果的核心要素。正义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的目标和核心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着正义的目标,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法官的判决要注重规则与价值相统一,逻辑与经验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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