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之挑战与对策分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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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之挑战与对策分析的论文【摘要】环境刑法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新近的刑事法学科,其理论研究的新触点带给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辨方式,使传统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刑罚目的作为刑法理论中的核心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在环境刑法的大语境之下,必须重视和端正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的目的是旨在实现一般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以一般预防为理论根基,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法律法规。惟其如此,环境刑法的机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人类生存极端依赖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行政环境保护制度才能达致有效的保护。【关键词】环境刑法;刑罚目的;挑战;环境犯罪【正文】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降,人类在创造了

2、几何式增长的巨大物质财富同时,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整个地球不堪重负,人类引以为豪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直接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骇人的环境恶化。西方发达国家较早的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纷纷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缓解、解决此类问题,并出现了以刑法手段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日本1970年制定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确立了以特别刑法为核心的环境刑罚体系,开创了以刑法保护环境的先河;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环境危害罪”,以同样方式进行环境刑事立法的国家还有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我国于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六章第6节中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犯罪,9条共计14个罪名。我国的环境刑法

3、在打击环境犯罪1、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方面上虽然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令人疑惑的是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却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环境犯罪甚至还在持续增长,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仔细研析了我国的环境刑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刑法在立法本位,亦即基本的立法理念、价值追求层面上都迫切的需要一种颠覆性的革新,晚近以来才进入刑法规制视野的环境犯罪向传统刑罚目的发起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刑罚目的论说及我国的选择“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和完成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和个人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

4、的是刑法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效果”。2刑罚目的理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理论中更有观点认为:“刑罚目的在刑法论中起着核心作用”。3笔者认为,上述论说并不言过其实,“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激情行为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4。纵向地考察刑法理论的发展史,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说可谓源远流长且分野巨大,围绕刑罚目的理论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学说,按其中心论点的不同,可以总括地分为以下三种:(1)报应刑论,又称为绝对理论、正义理论、赎罪理论,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主张“通过使罪犯承担痛苦的方

5、法,使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加于自身的罪责,在正义的方式下得到报复、弥补和赎罪”5;认为刑罚没有特别希冀达到的目的,其意义就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2)目的刑论,又称相对理论、功利理论,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主张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而不是惩罚罪犯、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理念;认为刑罚不能以自身为目的,刑法应当与防止犯罪的目的相联系。(3)折衷论,又称综合理论,是“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6此论说认为刑罚是由于有了犯罪而科处,将刑罚的原因归

6、之于报应主义;同时承认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或防卫社会。我国刑法学者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始于上世纪50年代,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多种学说和主张。截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基本通说是“双重预防目的说”,该主张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一般人犯罪”,亦即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辩证统一。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的应然目的是一般预防环境犯罪作为一种仅仅出现在我国刑法视野中十数年的犯罪类型,以其自身的特点向我国刑罚目的的通说发起了强有力的挑

7、战,其主要特点有:犯罪客体的复合性;犯罪对象的极端价值性;犯罪结果的隐蔽性;犯罪结果的持续性。根据环境犯罪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明晰的看到它与传统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环境犯罪不仅冲击了单纯的公私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管理法规,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关涉的是一个社区、一个地区的人群的生存保障,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存续。基于环境犯罪致命性的犯罪后果,本文认为,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理应更加重视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预防作用;环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应重视的是对规范的维护,而不仅仅是对法益的滞后补偿。请允许笔者先将考察视野放到特殊预防理论的内涵和缺陷上。特殊预

8、防具有三重形式的内涵:通过对行为人的监禁来保护一般公众免受其害、通过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来威慑其不得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通过对行为人的矫正来防止其再犯罪。而在环境刑法的语境下,特殊预防理论存在着巨大的、难以消弭的理论缺陷:(1)特殊预防对于如何处理不需要重新社会化的犯罪主体,没有提出相应的有效办法,这个理论缺陷凸显在过失犯罪和偶犯实施的轻微犯罪行为上,如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假设造成环境重大污损的一个企业确实是过失为之,而其在长期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也着实严格遵循了国家的相关排污规定,特殊预防的相关理论就没有任何实质的作用;(2)特殊预防的考察基点的滞后性,特殊预防理论的规制、矫正对象全部是犯罪行为

9、已实行完结,至少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即使犯罪行为没有既遂,但只要是被刑法作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必然已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了现实的、紧迫的危害)而结合上文提及的环境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理智的得出特殊预防的价值追求对于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完全可以用“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来形容。(3)特殊预防的理论虽然以防止累犯为直接目的,但是,迄今尚未在广泛的基础上发展出成功的对犯罪的社会化方案。人们感到,特殊预防的目标设定虽然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在长期没有可靠的实践方案的情况下,也会变得毫无意义。如在经济活动中甚至存在着由于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某些企业在年初做年度预算的时候就把本年度可能面临的环境

10、罚款列入了预算。7当我们面对如此嚣张却又令人无奈的现实时,不得不对特殊预防的效果心存疑惑。而一般预防理论较之特殊预防而言,最明显的理论优点是它以阻遏潜在的、未来的犯罪为目标,因此其可以毫不牵强地说明在犯罪行为没有再犯危险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完全放弃刑罚,因为,如果犯罪行为没有给行为人留下任何法律后果,就很容易使他人产生进行模仿的冲动。8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主体(一般是单位),它很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是万劫不复的伤害。许多传统类型的犯罪可能会伤害、杀害几个人甚至几十人,但却不会导致生活条件性的大规模损害或对自然人群的地域性地杀伤。相当种类、数量的环境侵害的后果基本是不可逆的,如公

11、众耳熟能详的白色污染,其对环境最致命的破坏是塑料垃圾的难降解性,例如塑料袋要经过上年才能自行完全降解,白色污染严重地威胁着人类家园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对环境犯罪行为,尤其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的犯罪行为科处刑罚时,“传统刑法是落伍的,因为刑法的反应太迟钝了,损害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了。实际上,人们的追溯总是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开始,刑罚与已经发生的损害相比犹如抛石打天”,9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情境下,、奢谈特殊预防和保护法益是没有意义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苍白无力的;刑罚的运用应适度提前,不要等到法益遭受到巨大的、往往还是不可弥补的侵害事实发生以后才启动刑法手段。我国一直缺乏严格以规范进行治理的

12、传统,“诸如临时议事、事实类推等作法源远流长,长久以来就是司法惯习,历来长官的意志就是法律,司法官员以规则裁判的法意识也没有根本确立”,在环境犯罪的情境中,上述情况再综合以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观为基础的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思路,无疑对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一种骇人的威胁!因此,环境刑法的刑罚目的理应更加重视的是一般预防作用,即防止其他的法律主体再发生类似的事件而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的巨大损害。换言之,对此类犯罪行为科处刑罚的特殊预防价值远远小于其一般预防的价值。在确定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犯罪的刑罚目的时将特殊预防纳入其中,是分散了有限的预防资源、转移了社会的注意力,混淆了重点与非重点,因此,特殊预防不应

13、成为刑罚目的的一维。此外,特殊预防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但是,当环境犯罪极大地摧毁了巨大的法益的时(环境犯罪经常存在这种可能),即使对犯罪主体科处最为严厉的、结果同样也是不可逆的死刑,恐怕也很难找到法益天平两端的均衡,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犯罪的刑罚仅仅限于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因此,特殊预防在相当程度上根本无法实现罪责刑的平衡均等。笔者认为,通过对环境犯罪的主体科处刑罚,应当起到的作用是防控其他类似主体再发生类似事件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对于环境犯罪主体的处罚也只有在此功能上才有其现实意义,职是之故,一般预防应当是环境刑法唯一的目的。以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立法建议在厘清环境犯罪科处刑罚的目的与一般刑罚目的差别后,我们理应回到如何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问题上,以考察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大的不足和缺陷,笔者认为,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犯罪成本过小,直接导致了很多本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却没有被追究。因此,笔者主张极力扩张犯罪成本以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防控,具体的立法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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