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构建股东中心的利益机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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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如何构建股东中心的利益机制的论文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不断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关注的重点之一。现代公司要逐步构建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落实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配套制度的设计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方式。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鼓励投资兴业和完善公司治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公司治理结构的理想模式,实质上旨在寻求公司内外各方利益的协调。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重心便是利益制衡,在此基础上,如何限制大股东或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了公司治理中不得不关注的课题。一、中小股东利益

2、保护的必要性既然公司要以保障股东利益为根本,那么对待公司股东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所占股份的差别而区别对待。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公司法律制度应该为其提供内部法律救济手段和外部法律救济手段,如果相应救济机制没有建立,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缺乏培育还很不完全,股东会由于消极参与和制度欠缺等原因出现了股东会的形骸化。股东会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几乎完全被董事长、总裁或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仅仪在理论上存在,大股东实际上操纵了股东会,这一切都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无从谈起。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

3、,由于制度本身和实践中的“缺位”,作为市场上众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有:(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大股东往往掌控公司多方面的信息,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公司的运作更多的反映出大股东的利益诉求。中小股东虽然同为公司的所有者,但由于其力量单薄,了解信息的渠道狭窄,对信息的综合把控能力明显欠缺。在“一股一票”的形式平等下,中小股东对未来信息的预测决断更难以确定。(二)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市场上80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就是说制约控股股东违规和侵害行为的专业投资机构不多,这就使控股股东有机可乘,中小股东

4、的利益易被剥夺。(三)大股东采用各种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状况现实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方式多种多样,故意披露虚假信息、操纵利润、故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等都时有发生,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期待利益不仅无法实现,反而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此外,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难以到位等因素,也是中小股东利益需要保护的重要原因。以上这些制度和现实因素共同要求巾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呼唤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出现。二、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

5、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的引进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累积投票制为美国公司法为增强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而创设的表决制度,即在选举董事或监事场合,每一股拥有与待选董事或监事数目相当的多个表决权时,允许股东把其表决票集中投于一人名下。我国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就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

6、围。采用累积投票方法,当中小股东将其表决票集中使用,就能形成足够的影响力,选出自己中意的董事。(三)增强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作为股权的内容,是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权利,是股东利益的屏障。虽然在1993年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会计报告,但在实践中,股东查阅股东会决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的权利常常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得不到实施,并且查阅的文件范围过窄,以虚假信息欺骗中小股东的事件不断涌现。因此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增强股东的知情权成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的重要一环。(四)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排除股东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火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

7、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促使公司的决议更加公正,防止资本被滥用,对公司整体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这一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及中小股东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五)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法律中的体现。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当公司的经营者通过其多数决对公司决议施加影响,直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该制度便赋予了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成了中小股东寻求法律救济其利益的方式。修订后的

8、公司法扩展了既有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的范围,有利于改变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博弈悬殊的局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资格上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二是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被告不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三是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发挥股东派生诉讼的真正价值,股东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先寻求公司

9、的内部救济,只有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后,原告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此前置程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三、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便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方面。公司治理结构与宪政理论中的国家治理形式有很大相似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同样贯穿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呈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

10、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的基本架构。股东类似于国家的选民,公司类似于国家的政府,股东大会类似于议会,董事会类似于执政者,公司章程被视为公司宪章,”执政者”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制约。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这是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所普遍奉行的两大理念。在此基础上,股东会中心主义应运而生。另外,公司的董事必须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这种股东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公司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现代公司的发展,理论上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我国到底应该强调股东利益的保护,还是董事会至上成为了激烈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构建以股东为

11、中心的利益机制仍是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应当坚持的方向。这是因为,公司自出现以来,营利性便是公司的本质属性,股东利用股权实现其利益也是其投资于公司的根本目的。按照股东为公司所有者的理论,以股东为中心,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强调投资回报最大化仍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把公司交由董事会经营管理应理解为现代经济体制下为股东服务的新举措,真正的利益核心仍是股东。同时,大力进行经济建设仍是我国当前的中心工作,为了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的信心,调动全社会的经济活力也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因此,我国公司法仍然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最高权力机构,关系到公司经营方面的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由其最终决策,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公司治理结构上保障了股东利益优先。四、结束语实现和保护所有股东利益的理念要贯穿于公司治理的始终,完善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必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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