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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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2、(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

3、办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

4、、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第六条 (立项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第七条(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

5、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二)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报建办理部门办理;(三)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保密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后,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市报建办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提供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四)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五)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6、或其它相关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八)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九)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第九条(告知信息)报建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监理发包方式;(三)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方式;(四)手续办理部门或

7、备案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告知;(五)其他内容。第十条 (信息变更)建设工程报建表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报建办理部门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报建后的监管)建设工程分级报建后,实施分类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实施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第十三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报建管

8、理)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文件编号:建建字第482号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

9、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

10、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11、。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法规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2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1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12、理局颁发的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上(不包括万元)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会员(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区、县招标办组织实施,其业务受市招标办指导。区、县招标办定期向市招标办填报报建情况汇总表。第四条市和区、县招标办的报建管理:(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定;(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三)

13、对报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处理报建工作中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五)向市有关部门提供报建信息。第五条市和区、县招标办报建管理的范围:(一)区、县报建管理范围:、凡批准总投资在万元至万元(含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区、县立项的批准总投资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总投资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以及总投资在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的非限制性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二)市报建管理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区、县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及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总投资万美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其中浦东新区

14、(包括川沙、南汇县)的工程项目向市招标办浦东办事处(浦东潍坊路号室)报建,其余地区的工程项目向市招标办(九江路号九楼)报建。第六条凡在本市组织工程建设的包括中央各部、委、办、各省、市、自治区、军队,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沪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为报建人。第七条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一经批准,报建人应立即向所在市、区、县报建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报建内容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总投资、总面积;(四)当年投资额;(五)资金来源;(六)工程规模;(七)预计开、竣工日期。第九条报建程序如下:(一)报建人按报建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市或区、县招标办领取报建表;(二)填报人按报建表内容妥善填写后报市或区、县招标办;(三)招标办对报建内容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转送报建情况。第十条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标业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予承接该项目的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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