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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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http:/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四、行政行为的内容 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3.1 交通运输行政行为概述,重要问题,1.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2.能够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 4.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交通运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交通运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p13),理解(p13):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权利要素:行政行为均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目的要素: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是一种不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活动。,行政主体可能会和公民产生事实上的联系,如:设置路灯、架设桥梁以及设立公立学校、公共水电设施、医院等; 消防车疾驶导致人被撞; 公布统计数字的行为; 发布气象消息; 派出所在马路上悬挂“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陌生人上前搭

3、讪”、“姑娘,请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饮用水的合格率,公布某些饮用水品牌的不合格率。,下列关于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工商局没收个体户非法所得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B.交通管理部门在国道上设置交通标识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 C.国家赔偿法中公务员暴力行为及警察误用警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引起了法律后果 D.某区国家税务局向漏税的私营企业主调查取证而制作笔录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BCD,第一,从属法律性; 第二,裁量性; 第三,单方意志性; 第四,强制性; 第五,无偿性。,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

4、定、具体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容将直接影响某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区分标准有五个: 一是调整的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是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

5、用。,三是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四是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 五是救济途径不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案例分析,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2002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

6、0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案例分析,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案例分析,原告赵某原就读于厦门市金鸡亭小学,该校2004年推荐入读厦门市外国语学校的名额为5人。赵某在小学毕业考试中总分名列第四。根据思明区教育局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限制不低于推荐数的”的规定,此次思明区教育局确定外国语

7、学校男女生招生名额比例为。由于金鸡亭小学毕业考试的英语成绩排名中前四名均为男生,而五、六名为女生,赵某未能进入推荐名单。 为此,赵某以思明区教育局在推荐入读外国语学校名额中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他的平等受教育权为由,将思明区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思明区教育局作出的补充意见中关于推荐入读厦门外国语学校的男生或女生比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即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为此,思明区法院驳回了赵

8、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铁道部在2001年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探讨: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

9、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问: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探讨:乔占祥诉铁道部案,第一,铁道部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大多数行政法学者及铁道部持这种观点。 主要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行为。铁道部的通知,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观点介绍,第二,铁道部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 少部分学者持这一观点。 主要理由是:(1)铁道部的通知直接发生了执行效力,即导致了客票涨价的行

10、为后果;()铁道部的通知只适用于2001年春节前后特定时期;()铁道部的通知通过铁路局就得到了实施,没有中间环节;()铁道部明确规定了客票上浮的范围、时间和幅度。,观点介绍,(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行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

11、的行政命令等。,下列行为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是( ) A、某省公安厅表彰省交警大队的“英模干警” B、某卫生局检查所辖范围内的餐饮企业 C、某大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 D、某企业到税务局纳税,(三)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做出还是依职权做出,可以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1、概念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职权,无须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做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救济、行征许可、行

12、政奖励等。,2、特征 (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行政许可。 (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由于其授益性行政相对人才会主动而积极提出申请。 (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 (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做出。 (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p15)。,四、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或剥夺权益。 权益: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 权能,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和行为的一种资格,如给予律师资格。 权利,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要求他人不为某种行为,或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利益。,2.科以或免除义务。 行为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

13、; 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 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3.确认法律事实(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前提)。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如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伤残等级的确认(接下来就是民事赔偿),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上述确认并没有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只是对相对人作出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前提,实质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4.确认法律地位(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前提)。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如县政府对甲乙两乡山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既是对甲乙两乡法律地位的确认,也是对法律事

14、实的确认。 如对批准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纳税税种、税率等确认。,五、行政行为的效力(p16),(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行政行为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它是行政效力原则的要求。 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

15、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这里的改变,即包括撤消、重作,也包括变更。 确定力是相对的。行政主体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具有违法情形,可依法予以改变,但对于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国家机关请求改变。,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16、。 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发生拘束力的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或告知。,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是指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其实现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通常应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实现。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只有在其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后,才停止执行。,(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1.成立要件 (1) 抽象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一定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首长签署; 以法定形式公布; 生效日期届至; (2)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要件: 作出决定 送达 受领(或另定生效日期),2.有效要件(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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