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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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5

2、、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旅行社: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

3、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4、发生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

5、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

6、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

7、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8、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购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

9、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第三条 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

10、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3、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

11、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自负。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6、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8

12、、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第八条 旅行社的权利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

13、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第九条 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3、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5、在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及应急联络方式等。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

14、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8、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9、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第十条 温馨提醒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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