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育价值的三重关系及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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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教育价值的“三重关系”及内在一致性张业茂 张业茂(1965,12),男,湖北监利人,华中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博士。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内容提要:音乐教育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不是两个独立或矛盾的实体,也是孕育于音乐教育的各种“关系”,成长于音乐教育的实践,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同时呈现,并作为音乐教育价值理论形态的两个方面,辩证地统一于音乐教育实践之中。音乐教育的价值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即“三重关系”体系,其呈现形态就是围绕人之音乐性的生成与和谐,从无序向有序,从混乱向和谐的不断生成过程。关键词:音乐教育 哲学 价值关系一般而论,音乐教育的价值系统,

2、其理论形态非常复杂,对其进行准确分类十分困难。从认识论的角度,一般可以分为内在价值(或本体价值)和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音乐教育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不是两个独立或矛盾的实体,也是孕育于音乐教育的各种“关系”,成长于音乐教育的实践,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同时呈现,并作为音乐教育价值理论形态的两个方面,辩证地统一于音乐教育实践之中。音乐教育的价值系统是由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形成的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即“三重关系”体系,是一个从无序性向有序,从混乱向和谐的不断生成过程。一、 “关系型”思维中的音乐教育价值从语言分析角度来看,音乐教育的价值是“语用者”在某一特定语境下,描述“音乐教

3、育”“事实”时,对“人(个体性)音乐人(社会性)”(广义的音乐教育或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音乐教育”),以及“教师音乐学生”(狭义的音乐教育或着是“作为一种活动形式的音乐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作出的一种“意义”上的判断和选择。从根本上说,“教育不过是为人的发展准备条件,它总是试图展现人的自然禀赋,赋予人社会生存的能力,同时塑造或拓展一个人的精神世界”。 王坤庆著精神与教育一种教育哲学视角的当代教育反思与建构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5页。音乐教育的价值也在于塑造和拓展人的精神世界,促进完备人性的建构与拓展。也就是说,音乐的价值、音乐教育的价值都属于人的价值,都应与启迪智

4、慧、润泽生命、提升人生精神境界相统一。所以,音乐教育的价值,属于音乐教育主体生成过程中,由主体能动性所“创造”的一系列“关系”范畴,也是一个围绕经验主体与超验主体的统一所形成的“意义”系统。不同的“主体”使用不同的“关系”建构模式,产生不同的“意义”解读。因此,音乐教育的价值也具有历史性和生成性。同时,现代音乐教育的价值主体,由于是“和谐人生”的践行者,在音乐教育主体的生成过程中,对其形成的各种“关系”必然使用新的诠释模式,产生不同的“意义”解读,从而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价值内涵与价值取向。如果说,憧憬诗意化和谐人生的现代主体,其主体性及主体间性,是形成现代音乐教育“以乐教和”价值取向的内在

5、动力的话,那么,音乐教育所基于的人性前提特别是人的音乐性前提、及其在音乐教育各种关系中的演绎,则清楚地表明了音乐教育的价值内涵在于实现完备人性的建构与拓展,并籍此促进人的和谐发展。音乐教育围绕完备人性的建构与发展,由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及其意义,就构成了音乐教育的价值关系体系及意义或价值。其中,音乐教育价值体系的建构,是在音乐教育实践中以音乐为媒介,人的音乐性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系列关系体系。从价值论的关系型思维出发,音乐教育的价值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三大关系之中生成的,这也是音乐教育价值生成的“宏观”关系。在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必然形成人与乐(自然属性的音乐或声

6、音范畴的音乐)的一般关系、人与乐(具社会属性、艺术化的音乐或审美范畴的音乐)的“审美意义”关系,以及音乐的教与学过程中,人与人或师生之间的关系,这是音乐教育价值的“中观”关系。其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三大关系,作为“宏观”关系,是音乐教育实践主体构建人与乐(自然属性的音乐或声音范畴的音乐)的一般关系、人与乐(具社会属性、艺术化的音乐或审美范畴的音乐)的“审美意义”关系,以及音乐的教与学过程中,人与人或师生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中观”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在中观关系之中展开的音乐教育具体实践,必然形成各种具体的“微观”关系。音乐教育实践中宏观、中观、微观“三重关系”构成了音乐教育价值的“

7、关系场”。而在通常语境下,音乐教育的价值关系是指“人(个体性)音乐人(社会性)”(广义的音乐教育或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音乐教育”),以及“教师音乐学生”(狭义的音乐教育或着是“作为一种活动形式的音乐教育”)之间的关系。二、 音乐教育价值“三重关系”简析(一)人与自然、人与乐的一般关系及价值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是理解人与乐关系以及人之音乐性的各种属性特别是自然属性的前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上一直存在着“天人合一”与“主客二分”。1.关系分析从天人合一的角度,人与自然之关系存在两种理解。其一,物质形态的“人”与自然之合;其二,精神形态的人与自然之合。从物质形态之人来看,天人之合是指人与自然世

8、界的其它生命形式一样也是一个由各种物质构成的生命体,其本身就是自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生命存在依赖自然,并拥有着某些共同的自然规律,且其物质构造形态的多种自然功能,包括对声音的制造与感知已经被自然所“预置”。也就是说,正常状态的人对声音的制造或感知具有某种共性化特征。比如,正常状态下,人耳的听觉范围大致相同,对相同声音的生理反应也基本一致等等。这既是音乐及音乐教育之可能的物质基础,也是人具有“音乐性”之物质前提。从精神形态之人角度,虽然人与其它生命形式拥有着共同的自然规律生、老、病、死,并且具有所有生命形式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即对生的渴望、死的恐惧。但是,人对“人之生成”却充满着人性的力量,即

9、一种精神境界的追求或者说是对自由的向往。此时的天人之合是指,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其存在方式必然追求“人化自然”或“自然的人化”的“主客合一”,即把自己的精神注入自然之中与宇宙万物共存。这样,在“音乐”的制造和接受过程中,人必须把自己对象化为“音乐”制造和接受的“工具”。因为,当“音乐”作为一种特殊的声音,音乐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诞生之后,对制造和接受“音乐”以及展开音乐行为的方式提出了特定的要求,于是,人必须对自身由自然所“预置”的一套“声音制造系统”和“声音行为模式”进行必要的“加工改造”。所以,人的“音乐性”又因文化的力量而具有了可变的属性,即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不断拓展。

10、从“主客二分”的角度,人与自然之关系也有两种理解:其一,人作为物质形态之人诞生之后,由于对生的渴望和死的恐惧,在寻求自我保存与自我发展之中,人独立于自然之中的所有其它物质形态,与之形成了主客二分。在音乐教育上的体现可以这样理解,当“音乐”与声音分离而成为人类的一种文化实践之后, 人与“音乐”随之“主客二分”。其二,“音乐”作为一种自律的“客体”,是自然“声音”之一。只不过,这种声音是“人为”的,而且,这种特殊声音形式,随着对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不断变化和发展。由于“音乐”的发展,其实质是对人的音乐性的构建与拓展,所以,在对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中人又变成了音乐教育的对象,于是,人与自身(

11、严格意义上说是人与人的音乐性)“主客二分”。但是,当人的音乐性通过音乐教育不断地从实然转向应然又变成新的实然的过程中,人与音乐之关系就构成了“主客二分”与“主客合一”的不断循环。于是,音乐教育中人与音乐的一般关系也具有两种理解方式。首先,必须实现人与音乐的主客二分。即以人之音乐性为对象,通过教育对音乐性的建构与拓展、涵养与传承而使人之音乐性的自然属性不断拓展。随着人之音乐性的不断拓展,人制造和接受音乐以及展开音乐行为的能力不断增强,“音乐”文化将得到不断丰富与发展。其次,音乐教育需要促成人乐合一。这是因为,音乐作为客体,虽然随着音乐文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客观上为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提供了可能

12、,但实际上,音乐教育对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必然大大拓展人之音乐性的自然属性,而使人与音乐在人之音乐性的自然属性中得到统一和共鸣,最终推动人与音乐的主客合一和人的发展。即集音乐制造者和接收者、音乐行为的实践者和解释者于一体。人之音乐性的各种属性也在这种人与乐的主客二分与主客合一的循环中得到不断丰富与拓展。2.价值解读从人的音乐性的自然属性出发,音乐教育应当承认和涵养人的“音乐性”,亦即培养“音乐音响”或“音乐行为”的实践者和承担者,这是音乐教育的首要价值。在音乐教育的音乐实践过程中,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音乐的自然属性,以人的生理结构和声学原理为依据展开“音乐行为”,制造“音乐音响”,或者说,“

13、音乐行为”必须符合声学的规律和人的生理规律,从而实现人的身体与音乐的和谐。这是进入“人乐合一”境界的前提,也是“人化音乐”或“音乐人化”的必然要求。这样,音乐教育的某种价值就在“人与乐”的这种一般关系之中诞生了,这种价值体现的是音乐教育主体对价值关系的意义或音乐教育意义的首要选择。这种价值具体体现为:(1)求“真”价值,即启智、育德、养心。首先,由于人之音乐性自然属性塑造过程中,对“事实真理”的追求,音乐教育必燃在求真中启智。其次,音乐教育的求“真”价值,还表现为对人之音乐性自然属性塑造过程中“价值真理”的追求,即在求真中育德、养心。(2)“奠基”价值,即为音乐教育其它价值的实现奠定基础。从人

14、与自然的关系角度来看,由人与乐的一般关系所决定的音乐教育价值内涵在于:在音乐以及音乐教育的求“真”过程中,实现人的音乐性之自然属性的不断丰富与拓展,即通过人之音乐性作为纽带,在人与音乐的和谐中启迪智慧,开发潜能;并通过音乐教育对人之音乐性的自然属性的开发与涵养,为完备人性的建构与拓展奠定某种实然的基础。(二)人与自我、人与乐的“审美意义”关系及价值1.关系分析音乐教育中,人与社会及人与人、师与生之关系,人与乐的“审美意义”关系是如此生成的:人与乐的主客合一,随着人的音乐文化实践活动,对人的音乐性的自然属性的丰富与拓展,特别是“音乐”作为客体的诞生,主体开始出现以音乐为对象的意识。在以音乐作为对

15、象的思考过程中,不可能回避人与乐的一般关系,即围绕人之音乐性的自然属性形成的关系。但随着对人与乐一般关系的进一步思考,以及人的音乐性成为了“客体”对象之后,在人与音乐的主客合一中,以人之音乐性所承载的“审美意义”为对象的自我意识开始出现,即自我对人之音乐性的审美以及自我对人之音乐性“意义”的追问就此产生。换言之,人之音乐性的社会属性以及精神属性也成为了客体对象。于是,围绕人之音乐性的社会属性主要形成人与社会及人与人、师与生之关系;而人之音乐性的精神属性则主要影响了人与乐的“审美意义”关系。人与乐的“审美意义”关系中“审美意义”究竟指什么?“审美意义”在这里是从人性的精神维度,看待音乐中包含的人

16、之音乐性的精神属性时,所使用的一个由“审美” 柏拉图说“美是难的”。(古希腊柏拉图:大希庇阿斯篇,见柏拉图著,朱光潜译文艺对话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210页)从价值美学的角度,“美根本不是一种性质,而是对象与满足了审美情感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参看英萨缪尔亚历山大著,韩东辉,张振明译艺术、价值与自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78-79页。)而“审美活动属于价值活动,美(审美现象)是一种价值现象。”(杜书瀛著价值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64页。)与“意义” “打开任何一部法语词典我们都能查到单词意义(sens)的意思:我们发现它总是被解释成两个意思,而且还缺一不可:它有时候被理解成一个指代,有时候被理解成一个方向。”参看法格雷马斯著,吴鸿缈,冯雪俊译论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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