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84947962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污贪油柴的车机本卖盗人等忠振韩(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韩振忠等人盗卖本机车的柴油贪污案被告人:韩振忠,男,40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原系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昂昂溪机务段运转车间司机,1993年10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靳志利,男,30岁,辽宁省铁岭市人,原系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昂昂溪机务段运转车间副司机,1993年9月29日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海,男,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桥头街9组,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在担当滨洲西部线乘务工作期间,于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与被告人于海相互勾结,盗卖机车的燃用柴油。他们事先约定联络信号和扒乘机车地点,当列车运行到约定地点时,韩振忠将列车减速缓行,靳志

2、利打开车门接应,于海领人携带油桶上车,在靳志利的帮助下放油灌桶。油桶灌满之后,韩振忠再将车减速缓行,于海领人将油桶从车上卸下。他们用这种方法先后盗窃机车柴油6次,共计盗得柴油3140.47公斤,价值人民币4758.15元,销赃得款6000元。韩、靳各分得赃款1437.50元,于海分得赃款1792.50元,余款分给参与盗油的其他人。此外,被告人于海还在同一期间,先后分别与昂昂溪机务段乘务员王洪元、梁发金、李忠信、王国迁、赵锡元等人(均另案处理)相勾结,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共同盗窃机车燃用柴油10次共计5908公斤,价值人民币11148.01元,销赃得款12000元,于海分得赃款4202.06元。综上

3、,被告人于海共计参与盗窃机车柴油16次,分得赃款5994.56元。1993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到本单位昂昂溪机务段保卫股投案,但只交代了两起犯罪事实,没有交代全部罪行。案发后,韩、靳二人退回了分得的赃款各1437.50元;韩振忠在关押期间,曾经制止了同监人犯陶伟军行凶杀人的行为。审判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利用担当机车乘务的职务之便,勾结无业人员、被告人于海,盗窃本机车的燃用柴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海系贪污罪的共犯。韩振忠、靳志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于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

4、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振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靳志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于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赃款2875元依法追缴,作案工具铁制油桶4只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韩振忠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本人有自首情节;有中止犯罪和劝阻他人犯罪的行为;在关押期间制止他人行凶杀人,有立功表现,均应

5、予以认定。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利用担当机车乘务的职务之便,与无业人员于海相勾结,共同盗卖机车燃用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韩振忠诉称有自首情节,经查,韩振忠、靳志利确于1993年8月16日到其单位保卫部门投案,但二人只交代了少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韩振忠诉称有中止犯罪和劝阻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此节仅有韩一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成立。韩振忠又诉称在关押期间制止了同监人犯陶伟军行凶杀人行为,应属立功表现,经查,韩振忠在制止同监人犯陶伟军企图行凶杀人犯罪中确实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视为立功表现。从本案各被告人的

6、地位、作用看,此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原审法院认定韩、靳为主犯,于海为从犯显系不当。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在担当机车乘务时,为了盗卖机车燃用柴油,先后多次拉闸将列车缓行,危害了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列车行车安全,情节较重,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韩振忠、靳志利主动退赃,韩振忠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对被告人靳志利、于海的处刑适当,应予维持,但对被告人韩振忠的处刑偏重,应予改判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于1994年2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一、维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二、

7、撤销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判决的第一项;三、上诉人韩振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于海的行为应定什么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韩振忠、靳志利身为火车司机,是从事运输生产的工人,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驾驶机车进行运输生产,从事的是劳务,机车及其燃用柴油是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他们对机车和燃用柴油只是经手使用,不具有管理职权,因而也就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至于被告人于海是无业人员,更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韩、靳二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无业人员于海互相勾结,盗窃机车上的燃用柴油,数额较大,

8、其行为均应定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韩振忠、靳志利虽然是工人、火车司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当他们驾驶机车出乘,在从事体力劳动进行运输生产的同时,对其驾驶中的机车整体,包括机车的燃用柴油,一方面是加以使用和生产消耗,另一方面又负有暂时保管、管理的职责,其工作具有劳务和管理的双重性质。火车司机从其保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责来说,其身份就是受本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韩、靳二人正是利用了驾车出乘而暂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盗窃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柴油,其行为属于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于海虽是无业人员,但他与韩、靳二人相勾结,伙同贪污,构成了贪污罪的共

9、犯,也应以贪污罪论处。一、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贪污罪对本案三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责任编辑按:此案在当时按贪污罪处理是正确的。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于同日公布施行。以后遇到此类案件应按该决定的规定以侵占罪处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