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_2015021314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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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为质检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质检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统一批准并公布,承担质监行业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强化训练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第三条 各实训基地只承担相关职业的培训工作,考试、鉴定工作由指导中心统一安排。第四条 申报建立实训基地的条件:(一)具备承担质监行业职业标准要求的场地、仪器和设备;(二)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分管实训工

2、作;(三)有进行实训的完整工作方案;(四)具备开展实训的师资力量(每个职业2名及以上教师);(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考评人员(每个职业3人及以上)和督导人员(2人及以上);(六)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培训教室必须自有,且达40平方米以上(满足20人同时进行培训和理论考试);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7名以上人员同时实操实训)。实验设备和仪器设备租用其他单位的,要有书面合同或协议,租用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六条 实训基地审批程序:(一)符合申报建立实训基地条件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院校及培训机构,根据自身能力,按职业、等级等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3、实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二)指导中心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指导中心;(三)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由指导中心颁发准予开展相关工作的文件或证书;(四)实训基地与指导中心签订指导服务合同。第七条 实训基地必须在批准的职业范围内开展实训工作。第八条 实训基地的职责:(一)根据需要以及指导中心的批准,开展鉴定申请人员的实训工作,包括基础知识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二)受指导中心委托,承担申请鉴定人员的申请资料审查等工作。即:申请人填写质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上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基地

4、根据质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三)根据指导中心安排,承担组织申报人员按指导中心批准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等具体工作,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务。第九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培训人员每日签到制度。对于手工实际操作,要有相关的仪器使用记录、操作过程及结果记录、答题卡等相关记录内容。培训时间、内容、实训过程等要符合国家标准或其他有关要求。第十条 实训基地应于每年末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职业技能实训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指导中心。每季度开始前1个月报每个季度的实训鉴定申请。鉴定工作申请

5、主要包括:(一)鉴定范围:即职业(工种)、等级。职业(工种)的名称要准确、规范;(二)鉴定人数:各职业(工种)、等级预计人数;(三)计划鉴定的时间;(四)对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需求,以及对指导中心实施鉴定计划的建议。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排鉴定工作。同一职业(工种)需要鉴定的人数20人以上的,指导中心可以组织在申请鉴定的实训基地开展鉴定工作;不足20人的,合并到其他实训基地(或鉴定站(点))的相同工种中一并开展鉴定工作(特殊项目除外)。第十二条 鉴定地点、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等安排,按照就近节俭的原则。每次实施鉴定前,指导中心根据鉴定需要,统一安排考评人员、督导人员

6、到实训基地开展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参与鉴定的考评、督导人员按保密制度等相关要求,从统一的指导中心题库中抽取与职业(工种)、等级相应的考试试题,并按保密要求以及指导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鉴定方式等相关考务管理要求,开展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十四条 所有参加鉴定的考评、督导人员都要签定职业技能鉴定承诺书(见附件3)第十五条 在实训基地开展的鉴定工作结束后,由考评、督导人员将鉴定结果、鉴定申请人员等有关资料统一上报到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审核后,对鉴定申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师资队伍、考评人员队伍、督导人员队伍以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国

7、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实训及接受委托承担鉴定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各实训基地只能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实训活动,不能异地开展实训工作,特殊职业经指导中心批准的除外。第十八条 各实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职业标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的要求开展实训及考试鉴定等工作。第十九条 实训基地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实训效果,加大教研教改力度,积极推进教学创新工作;探索开放、灵活、多层次、多形式的实训模式,创造良好的实训条件,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第二十条 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依托实训基地开展技能人才实训工作,指导中心和地方鉴定站要对实训基地开展实训工作中涉

8、及的教材、题库、师资、考评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实训基地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实训基地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年度自检,自检后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实训工作计划报指导中心;每年指导中心要对实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训基地基本情况、建设发展情况、管理情况、实训成果情况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保留实训基地资格。第二十二条 实训基地管理实行退出、增补机制。凡评估考核不合格、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实训活动的单位取消实训基地资格;对符合实训基地条件的单位, 经单位申报并审核合格,由指导中心予以增补。第二十三条 各实训基地要按照当地或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培

9、训费。禁止低价竞争和乱收费;禁止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职业鉴定规定的不当宣传。第二十四条 实训基地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与质监行业相关职业(工种)实训工作,一经核实,取消实训基地资格。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在实训过程中,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实训工作,或在承担鉴定考核过程中出现泄漏考试试题、监考不严等问题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第二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一旦有违反财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有关规定的事件发生,自相关单位或部门介入调查时,立即停止一切与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工作。调查结束后,存在问题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实训基地资格的,相关合作协议自动失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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