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大作业(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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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国际私法学大作业简答题一(共30分)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生效于2011 年 4月 1日;司法解释(一)于 2013 年 1 月 7日执行?(2分)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为八章分别是什么?(8分)答: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3、根据司法解释(一),具有何种情形可以判断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5分)答:主体,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涉外的,就属于涉外法律关系。4、根据司法解释(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所说的强制性规定,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

2、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6分)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我国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即毫无自由选择权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男子满22,女子满20方得成婚。禁止你低于法定年龄结婚,你没有选择,只得按此规定才能结婚。不允许你通过约定适用外国法16岁就结婚。而民法关系中,合同怎么约定,合同法往往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这就是任意性规定,这时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5、19世纪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国际私法学者及其学说(8分)(只允许答四个,多答扣分)答:法国著名法学家:Charle

3、s Dumoulin英国学者Dicey,创立了法律适用的“既得权说”。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荷兰法学家Ulrich Huber:“国际礼让说”6、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1分)答: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简答题二(共20分)7、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2分)答: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交通运输工龄抵押)、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己成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适用范围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问题;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

4、变更和消灭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8、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有哪些优点?(4分)答:(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而以诉讼解决则比较慢,且费用往往偏高。(2)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通过诉讼则难以做到这一点。(4)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法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因此,从这方面讲当事人

5、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总之,在保证使争议公正、合理得到解决的前提下,仲裁具有省时、省费用,程序灵活的优点9、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包括哪些内容?(3分)答: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施一定的司法行为。从当前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协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司法协助的内容有狭义和广义的观点,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广义的观点,即认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0、什么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2分)答

6、: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11、某甲(中国人)在2014年4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日本企业,法院当天立案;某甲又于同年5月1日在日本法院基于同一原因起诉同一企业。此时海淀区法院尚未对此作出判决。请问此种现象被称为什么?此种现象的定义是什么?(5分)答:12、扶养的法律适用?(4分)答: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

7、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我国继承法、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广义说。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采用狭义说。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广义说。简答题三(共20分)1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5分)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

8、、继承的除外。”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简答侵权的法律适用。(10分)答: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

9、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

10、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

11、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1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答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5分)答: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

12、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目前国外对产品责任实行的法律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绝对责任制,另一种是以西欧、日本为代表的实行疏忽责任制,但发展趋势是实行绝对责任制。绝对责任制又称严格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即使尽力做到适当注意以避免伤害他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一个人虽然没有明显的过错,但他对无辜的受害者仍需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题(共30分)案例1:张浩,香港人,男,1976年1月1日生;李杰,广东人,女,1984年2月3日生。二人于2

13、004年5月10日在广州市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起一直定居广州。2009年以前,二人一直分别居住在香港与广州。张浩于2014年6月1日在香港因车祸死亡,未留下遗嘱。二人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均位于广州。李杰与张浩父母因继承问题在广州市某法院进行诉讼。李杰主张,其作为张浩妻子有权继承遗产,按照,其婚姻满足全部实质性要件;张浩父母主张,按照香港法律,女性需满21周岁方可结婚,因而不承认张浩与李杰婚姻效力。问题1:对于张浩与李杰婚姻效力问题,广州法院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加以解决?(6分)问题2:对于张浩遗产继承问题,广州法院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加以解决?(4分)(说明:请先写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问题的规

14、定,再回答在本案当中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案例2:德国A公司是中国B公司的股东,B公司在中国从事汽车部件制造,B公司在中国登记设立。B公司在从事一项重要交易时,A公司认为该项交易损害了B公司和A公司的重大利益。A公司提出了查阅和复制有关此项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合理请求,但被B公司拒绝。于是,A公司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侵害了A公司在B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允许A公司查阅和复制有关文件。请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争议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哪部法律?为什么?(5分)2、假设B公司是德国A公司和中国C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15、同共同出资在中国设立的,那么,A公司和C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德国法律?为什么?(5分)案例3:法国A公司在法国申请获得了生产制造电动汽车的X专利,但A公司并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中国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利用A公司X专利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电动汽车,A公司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侵权其专利权,请求适用法国法判决B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责任。注意:被请求保护地国家是指知识产权人请求依据其法律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那个国家。请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在此类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实践中,中国法院一般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国法,还是不受理案件?为什么?(5分)2、假设A公司和B公司在中国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许可B公司在中国利用X专利制造和销售电动汽车,专利许可协议没有约定准据法。A公司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违反专利许可协议,请求判处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国法院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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