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大调解”若干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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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推进“大调解”的若干问题与建议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大家好,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主题是关于推进“大调解”的若干问题与建议。我们现在应该说,中国正处在一个转型发展的时期。社会结构在进行所谓的深刻变革,面对着这个矛盾和纠纷也是很敏感,也是异常复杂的历史时期。 在这个历史时期,由于实践的需要,我们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用调解手段、调解方法,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些探索和创举。我们今天就来讲这个问题,关于推进“大调解”的若干问题。所以,这是一个应当说一个比较实用的问题。我们打算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就当前矛盾纠纷的形势到底怎么来看待。我们调解的前提,

2、是针对着矛盾纠纷的。到底现在矛盾纠纷的形势是怎么样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我们当前的“大调解”是什么?第三个问题,正确的调解它要遵循哪些原则?不是说来和稀泥就都能解决问题。在法律上,它有一些原则、有一些大的原则它是不能违背的。最后一个问题,第四个问题,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司法是不能确认它的调解效力的。所以,我们要介绍司法部确认效力的调解,是哪些?一、当前矛盾纠纷形势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当前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形势。第一,当前的矛盾纠纷的量在持续下降、高位徘徊、时有反复的现象是并存的,就是三个现象都存在。我们叫矛盾纠纷量持续下降、高位徘徊、时有反复。我们来讲这三句话。第一,量在下降,就是总量确实

3、是一直在下降。无论是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还是申诉、举报、告状、诉讼、仲裁、复议等等,这些所有处理矛盾纠纷的渠道来看,总量数在下降。所以,这是有客观数据作为支持的。那也就是说,这么多年来,我们花了很大的精力,去解决纠纷、去调处矛盾、调处纠纷,也确实在实际结果上发挥了它的作用,产生了效果。所以,整个量才会慢慢的、持续的降下来。这应该说,是各方努力的结果,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结果。但是,第二句话,矛盾纠纷的总量仍然在高位徘徊。它虽然在往下走,可是走的这个坡度并不大。另外,它这个量总的来讲,现在仍然是一个高的量。法院的案件,每年全国是1千多万。其他领域的矛盾纠纷的量,也是个800多万的量。还加上

4、这个控告申诉的,每年也有几十万的量。那这样来讲的话,我们认为这些量加起来,它可能会涉及到多少家庭呢,它会涉及到多少人口呢?如果涉及到一个家里牵涉这么一个矛盾纠纷,那么它就会是按一家三口来算的话,它可能涉及的人群要超过1亿多。所以,应该说这仍然是一个高位的,在矛盾纠纷总量还是高,并没有说降的很低。降的我们可以忽略掉,没有。形势并没有那么乐观,所以我们把它叫什么?高位徘徊。它老在那儿晃来晃去,晃的还是高位。所以我们讲,我们要增强危机意识,就和这有关。第三,它有些还偶尔时有反复。这个时有反复,它有的是总量反复;有的呢,是局部量反复;有的是局部地区的反复。比如说,我们拿这个信访来讲,它除了总量以外,它

5、还有个什么呢?有一个集体访,有一个重复访,等等这些,还有一些非访。那么,这些量是不是都在下降呢?可能有些量偶尔在某一个年份,反有所上升。有些地区也不稳固,去年下去了,前年也下去了,到今年上来了。所以我们讲,三句话都是有根据的。叫做总量在持续下降;但这个位置,仍然是一个高位的一个危险位置;同时,有些还会有反复。所以,我们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形势仍然是值得关注、值得重视的。第二,矛盾纠纷处理的工作投入大,牵涉的部门多,化解矛盾难度在加大,维稳的压力在增大。这话,我们讲分三头来说吧!一个,我们投入大,对吧?我们讲,为了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现在无论是调解,还是法律,

6、还是仲裁,还是诉讼,还是信访,还是纪律检查监督,各方面都投入到里面去。人力、物力、财力,还包括时间,制度,制定的规定,发的文件,就可见它投入量巨大。投入的量,我们讲这些都是为了处理矛盾纠纷。所以应该说,投入很大。你看各个部门、各个系统,都有相应的维稳机构、信访机构,光建这套机构和人员和制度和工作机制,这也算是一个长期持续的投入。所以我说,我们的矛盾纠纷处理的这个工作,成了一个各个部门全社会动员的事情。应该说,这个投入是很大的。投入大,它牵涉的部门就多,对吧?现在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也好,往往顽固的、难以消化的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的都是复杂的事情,和涉及的部门多。它不是个部门、两个部门就能解决的,

7、它可能涉及到很多部门。涉及到部门多,它调处起来这个过程就比较麻烦,因为各个部门有各个部门,有各个行业的政策,行业的法律,它有各自工作的利益和角度的考虑,它有时候就不能达到完全统一。另外一个,这样就增加了我们矛盾化解的难度。所以,维稳压力也就比较大。矛盾化解,我们不断的在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些老问题比较顽固的保留了下来。有的几年、有的十几年,甚至二十年的纠纷、矛盾,一直难以彻底消化掉,这也是当前的形势。这是第二句话。第三句话,叫合理与无理诉求并存,老案与新案并存,极端方式与正常方式并存,就是矛盾纠纷的排查,我们矛盾纠纷现在的形势,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个,就是无论通过诉讼,还是通过别的渠道反映出

8、来的。首先,是一个纠纷当事人的诉求,这个诉求合理不合理,合法、合规、合政策、合道理、合公理、合天理,这是一种。有没有?有。因为他权利受到侵害,这个问题没有人解决,他打官司,他上访,等等这种方式都存在。在这些人群当中,确实有一部分他就是我们说,他是一个合理的、需要保护、应该满足的。但是,也有无理的、胡搅蛮缠、不按法律,然后乘机想捞一把,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现在面临的矛盾纠纷,我认为是鱼龙混杂的。就是无理的和合理的都有,而且量都不小。这是第一。第二,老案子和新案子并存。这就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我们叫什么呢?叫重复案件,或者说拖下来的、多年没解决了的,这种案子非常的顽固,这

9、种纠纷矛盾它已经远远很可能都离开了它原来的问题,它增加了很多。不断增加新的内容、新的诉求,它变成一个越来越复杂的案件。所以,这叫老案。老案在存在的同时,这叫什么?这叫存量。我们还有一种叫增量,就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行,随着这个社会矛盾的发生变化,又在不断的产生一些新的矛盾纠纷。所以,存量也有,增量也有。那这个就加剧了我们调处工作的难度。第三,这个反映诉求,都是应当通过正当方式来的、通过正常方式。有法律规定的途径,仲裁;有法律规定的途径,行政复议;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是诉讼。你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你可以去仲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等都可以。这叫正常方式。通过信访也是正常方式,来信来访

10、也是信访条例允许的。但是,同时里面也存在着不少的违规,我们叫极端方式,就是他以极端的方式来施压,企图达到他诉求解决的目的。比如说,自焚。你要拆他的房子,他就拿汽油把自己烧死,这就叫极端的方式。什么开胸验肺、什么血洒天安门等等,这些东西实际上是一种威胁。就是我们讲,这种要求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方式本身,什么下跪、什么打横幅等等,这些不是一种正常的反映方式。它不是一个通过法定途径来的,它是通过施压的方式,所有这种施压力的方式,我们认为,它都属于这个不正常的方式,有些甚至构成极端方式。你看堵拦领导的车辆,堵这个交通要现在我们面临的矛盾纠纷,就是这些现象都存在,合理的无理的;老案存量和增量;还有一个,正

11、常方式和极端方式都存在。这是第三。第四,事要解决与依法依规时有纠结,或者叫偶有纠结。什么叫事要解决和依法依规?我们在解决矛盾纠纷的时候,有一个目标,我们要达到什么目标呢?就是事情要给他解决好,要解决了。他有事才来找,无论是通过复议、通过诉讼、通过仲裁,还是通过控告申诉,还是通过信访,他有这个事情。这个事情,我们要求要给他矛盾要化解掉,事情要解决掉。这就叫事要解决。但是,事要解决讲的是一个目标。这个事要化了、要结了,案要结了,事要解决了。这是目标。问题在哪儿呢?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国家是有法律、有政策、有规矩的,那么有法律、有政策、有国家规定,按照法律、按照政策、按照规定,你那个事就不该解

12、决,或者不该按你所要求的那样去解决。那你告诉我,我们这个时候是依法依规呢,还是只要解决问题?这两者之间就会有一定的纠结。如果只讲事要解决,那这个规矩就可以让一边。如果要讲规矩,完全按规矩来,按法律、按规则来,那你这个事情可能就不该解决。比如说拆一还一,我拆你房子还你一套房子。他说他不干,他就是不走,他不断的绕。如果是事要解决,那我再给你一套房子,你高兴了,你不就走了。这事不就解决了。但是,我说按照规定、按照拆迁政策,你就拆一只能还一,怎么能给你二呢?我就不能给你二,对吧?所以这两者之间,在当前的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当中,有时候是有纠结的。有的时候是一致的,大多时候是一致的。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依法

13、依规。但是,有时候它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第五,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这个现象,不是我今天在这儿说,其实应该说用一句话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地球人都知道。什么意思?其实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普通老百姓,关于当前这个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大家都有耳闻目睹,都有共识。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它解决不好,或者他认为解决不了,然后他就走其他途径,这个主要是通过信访途径。或者法律途径解决了,他不满意,然后他再去走信访。信访里面有可能就给他解决了,这样的话,它起了一个什么示范效果呢?越来越多人都去走信访,而不去走法律途径。或者先走法律途径,或者如果能达到目标,能达到我的结果就行了。如果达不到,那我再去走。这个现象,也是

14、当前在处理当中的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第六,有效处理诉求与压访、截访、关访的现象并存,强制手段的禁用与有效手段的缺失并存。两个并存:一个,就是我们依法依规来处理你提出的诉求。我要有效的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是党政机关的问题,我们责令它改正;如果是侵害了你的权益,那么我们来保护;如果造成了损害,那么我们给予你弥补、给你赔偿、给你补偿。说这个冤假错案,我们给你关了10年,给你60万、90万、80万,那就有效处理了。你也接受了,你也同意了,你也满足了,好了,这个事情就ok了。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就对这个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尤其是对于上访,它可能会采用一些我们叫压访,就压住,不让你找。不让你去省上,不

15、让你去北京。还有一个,截访。你要去,我拦截。第三个呢,我把你关起来。你违规了,或者是在敏感时期你要到北京去,那我就干脆把你关起来了,劳动教养、办法制培训等等。所以说,前面讲的有效处理它是一个主流,它是合法合规的,也是有效的。后面这个压访、截访、关访,这是值得研究的。所以我们叫,正当的和不正当的都有。还有一个,强制手段的禁用。我们知道过去,在这几年当中,信访的这个压力越来越大,维稳的压力越来越大了以后,我们对于它采用了一些手段。有些地方,有些极个别地方和个别的执法者采用了什么?采用劳动教养。你违反规定,比如说到北京去非访,回来以后,我就把你关起来。那你确实也违规了,那规定你不能去的地方,你跑到那

16、儿去闹,那我就会认为你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办公场所,把你关起来。到后来,最近今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有一个想法就是说要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对于这个上访的人,可能现在劳动教养的手段,在使用上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禁止,就是不让用了。那这样一来,就有一个问题了。你这个强制的手段被禁用了以后,那么你有什么样有效的手段呢?老手段不让用,新的有效手段是什么?还有待于探索和研究。这就出现了强制手段的禁用和未来有效手段的缺失,这两种现象也是并存的。所以我们说,任务还是很艰巨。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当前矛盾纠纷的形势。二、矛盾纠纷“大调解”第二个问题,矛盾纠纷的“大调解”。为什么要去讲这个调解?是因为调解毕竟是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叫和合文化,或者叫儒家文化。这个文化讲的一团和气,就是这个世界很多事情是可以商量这来的。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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