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无效婚姻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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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案件一审终审制的思考潘新柏与刘三华于 1999 年结婚,后由村里统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关系起初尚可,后因被告父亲常找原告借钱, 导致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最终双方感情破裂。刘三华在未与潘新柏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袁建平重新举行了婚礼。潘新柏起诉要求与刘三华离婚。后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潘新柏与被告刘三华是嫡亲姨姥表关系。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原告潘新柏与被告刘三华的婚姻关系无效,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表面看来这个案件只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判决结果也不存在争议之处。但仔细思考会发现这

2、个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判决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诉。也就是说对于无效婚姻案件我国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对于无效婚姻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这一制度我有两点疑问:第一、剥夺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否合理;第二,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无效婚姻案件能否申请再审程序。首先分析第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率”。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是不合理的。从事件发生的概率上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无效婚姻错判的案件有可能发生。从权利

3、救济来说,上诉权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措施,即二审程序对于一审程序来讲既能够充分避免错误裁判的产生,也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剥夺了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可以说是基本剥夺了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宣告无效婚姻的审判程序做出修改,增加二审程序,允许当事人上诉。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宣告婚姻无效不当,则可以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既然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被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那么被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当事人能否提起再审呢? 对此有两种 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不适用再审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 对已 经发生法律

4、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种 观点认为被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程序。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其适用前提系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宣告并非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婚姻无效的确认判决。因此,无效婚姻宣告判决不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无效婚姻宣告判决申请再审。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更为合理,因为既然现行法律制度剥夺了被宣告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那么再审程序的申请权作为被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当事人的“最后一棵稻草”必须予以保留。上述案件的法律适用仅是基层法庭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一个简单的片段,但仍可以给我们这些基层法律工作者一点启示。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律工作者熟练运用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应具备的素质。但法律是抽象的概念的集合体,而社会现象是纷繁复杂的,用抽象的概念去描绘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洞。这就需要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在繁忙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漏洞,提出疑问。也许对于这些漏洞、疑问我们由于知识水平有限,无法在理论上予以解答。但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发现漏洞、提出疑问总能促进一些人比如说立法者、法学教授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提出观点学说。然后由我们这些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进行验证。这样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会共同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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